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农业是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宋以前的历代封建王朝尽管有关市之征,山泽之禁,盐铁之榷,但是,一般来说,这些赋税在整个国家赋税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国家赋税无论是征发劳役还是征收实物和货币,都主要取自农业和农业劳动者。所以,历代封建统治者都认为国之大事,食货为先。“农,食货之本也。”故杜佑作《通典》,首食货而先田制;马端临作《通考》,田赋为第一。然而,到了宋代,农业虽仍是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其赋税来源的组成结构却发生了变化:在国家赋税收入中占主要地位的田赋税,逐渐退居次要地位;原在国家赋税中无足轻重的商税、专卖税、矿税等则逐渐升居主要地位。本文仅就宋代赋税来源与结构,以及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
要搞清宋代赋税来源的组成结构及其变化,就必须对宋代赋税收入作出准确的统计和比较。但宋代尚未建立完整的严格的财政统计制度,留传至今的财政资料文献极其残缺不全,这就给我们探索宋代赋税来源的组成结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目前,笔者还只能作相对的估计,勾画一个轮廓,不求见其堂奥,但愿望及宫墙。
为了能够相对准确地考察宋代赋税来源的组成结构,我们将尽可能地把宋代各项赋税收入按照当时物价统一折算为货币,用以分析宋代不同时期各种货物各自在赋税总收入中的比重。在宋代文献中,以至道末年、天禧末年和熙宁十年的各项赋税收入记载为最详。我们在这里就根据上述三个时期的各项税收来分析宋代赋税来源的组成结构。
首先,看一看宋代的物价:
宋代的米价,熙宁元丰以前一般为每石六七百文。徽宗时期每石米就高达1贯、3贯,甚至4贯了;南宋绍兴初年,米涨至五六贯一石,随后开始下降,保持在1贯左右,孝宗时期又上升到每石2贯到2贯半左右。
宋代的绢价,在哲宗元符前,每匹约为1贯左右,大观到绍兴初年每匹2贯,绍兴至乾道时期每匹为1至4贯。一般讲来,南宋时期每匹绢的价值约相当于二石米的价值。绍兴六年右司谏王缙就说:“近睹指挥,许江浙人户预以米斛折纳来年绢,每匹二石,取其情愿,诚为公私之利。”而每匹的价值又略低于绢的价值。
宋代的布价,真宗时期每匹约为150—300文,仁宗时期每匹约300文,神宗时期为400—450文,南宋时期500文,甚至高达1—2贯。
宋代的丝、绵价,据杜莘老言,四川地区“和买物帛,据元丰法并支本钱,绢每匹850文,每匹700文,丝每两65文,绵每两35文”。绍兴十七年江浙地区输纳折帛钱,两浙绢每匹700文,绵每两600文,江南东西绢每匹600文,绵每两300文,即丝价比绵价贵约一倍。宋制绢每匹长42尺,重11—12两,即11—12两丝织一匹绢。
宋代盐价,一般保持在每斤50—70文之间,也有些地区低于50文,或高达100—300文。
宋代茶价,有低至十几文,高至四百多文一斤的。就茶叶数量讲,低质茶毕竟是多数,高质茶毕竟是少数。平均起来北宋时期茶价约为六七十文一斤。
宋代的草价,宋初8文一束,以后每束一般在20—30文左右,南宋时约50—100文以上。
宋代的铁价,北宋时一般为25—30文一斤。
宋代的金价,太宗时每两5贯,真宗、哲宗、徽宗时期每两10贯,钦宗时期每两20贯,南宋高宗时期每两30贯,宁宗时期每两40贯。
宋代的银价,真宗时每两800文,仁宗时2贯,神宗时1贯,徽宗时一贯六七百文;南宋时期每两值2—3贯多。
宋代的铜价,每斤约为二百五十文。
当然,上述各类货物的价格,只是相对而非绝对准确的价格。由于地区差异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各地物价是不可能一致的。这里所指的是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的物价概况,而非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物价情况。
有了上述各种货物的价格标准,我们就可以计算宋代矿税的实际收入。
宋代矿产“岁课”中,除矿税外,还包括折纳、和市、互市所得。为了相对准确地求出矿税的实际收入,我们考虑到:一、宋代矿税一般是按产量百分之二十,甚至百分之三十征税的,则矿产“岁课”中至少有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是矿税收入数;二、宋代矿冶有部分是官营的,由士兵和罪犯开采,全部矿产无偿上缴官府;三、宋代民营矿冶的部分矿产品是允许自卖的,因此,矿冶“岁课”数并非实际的矿产量;四、根据以上三点,估计矿产“岁课”数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矿税收入。为了简化统计和货币的折算,我们把“岁课”每年收入几百万斤至千多万斤的铁、铅、锡和少量的硃砂、水银不予计算,只把“岁课”中金、银、铜三项作为矿税的收入,估计是接近矿税收入的实际价值的。
现在,把至道末年(997)、天禧末年(1021)和熙宁十年(1077)的各项赋税收入统一折算为货币,求其农业二税同其他赋税收入二者之间在赋税总收入中的比重。
注:(一) 《通考》卷四,原文记载为“斛斗”,未指明是谷或米,从其数量推测指米较为符合实际。所以,这里按米价计算。
(二)杂色包括茶、盐、酥、纸、木炭、铁、羽毛、麻等等,故按每单位50文计算。
(三)市舶收入包括钱、银、香、药等贵重货物,故统一按一贯计算。
(四)《通考》卷十二,原文为:“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10414553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10414352贯、石、匹、两,丝绵201两。支金、银、钱、斛6487688两、贯、石、匹”。(《宋史·食货志》,《宋会要·食货》卷五六同)则岁入免役钱应为2000多万贯、石、匹、两,宽剩役钱应为1434万贯、石、匹、两,占免役钱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但同书记“元丰七年天下免役钱岁计18729300……役钱较熙宁多三分之一”,则熙宁时免役钱应为1200多万,同时宽剩役占免役钱三分之二以上,实于常理不符,疑其记载重复,故只按岁入1041万贯、石、匹、两,减去支出648万贯、石、匹、两,为392万多贯、石、匹、两。当时金一两值十贯,匹帛一贯;银一两值一贯,斛斗一石低于一贯,丝绵收入数不计入单价,按一贯折算。
(五)坊场钱包括钱和少量谷帛,这里统一按一贯为单位计算。
(六)青苗钱按散、敛数相差略为钱银谷帛3000000贯、石、两,为计算价值,统一折为贯计算。
从三表可以看出:太宗至道末年赋税总入为3559万贯。其中农业二税为2321万贯,约占百分之六十五,茶,盐、酒、商等税入为1238万贯,约占百分之三十五,二税收入占国家财政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真宗天禧末年赋税总入为5723万贯,二税为2762万贯,约占百分之四十八,其他税入为2936万贯,占百分之五十二,开始超过二税的收入。在仁宗时期陕西用兵,财政开支增多。庆历时商税收入已达1975万贯,酒税已达1710万贯,盐税715万贯(《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这三项收入共计4400万贯,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二税的收入了。神宗熙丰年间赋税总入为7070万贯,二税为2162万贯,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税入为4911万贯,占百分之七十。即国家财政三分之二以上来自农业二税以外的赋税收入。
神宗以后宋代二税和其他税收,文献缺乏完整记载。特别是没有同一时期各项税收的记载,对二者的比重难于稽考。但从各种文献零星记载的材料分析,总的趋势是按田亩征收的二税逐年下降,商税和专卖等税则不断上升。
拿二税来说,神宗元丰时期四京十八路二税额共为4840万贯、石、匹、两,比熙宁十年二税见催额5201万贯、石、匹、两少将近400万。南宋时期只有半壁江山,耕地面积减少,隐瞒土地、偷漏田税的情况比北宋更为严重。以平江府为例,北宋时二税“岁入七十万斛,著在石刻”。到绍兴十二年“按其籍虽有三十九万斛,实入才二十万斛耳”,比北宋减少了三分之二。以此推知,南宋时期按田亩征收的二税无疑是大大减少的。文献中有关南宋时期盐、茶、酒、商和新创税收的记载屡见不鲜,而关于二税收入的记载却寥寥无几,正是二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更加不占重要地位的反映。当然,北宋中期特别是南宋以后,二税附加的和买、科配、折帛等额外剥削不断加重,甚至有些地区超过了二税的负担,但是,这些附加剥削有的是按户等征收,有的虽然按田亩征收,也由于地主阶级大量隐瞒田产,“产去税存”和“无税之田”的现象十分严重,实际上也未做到按田征收。而且以二税附加最重的折帛钱而论,南宋东南地区征收的最高额也只1700万贯。其数虽多,然比之新增新立的其他税收,则不足以改变其在国家赋税收入中的比重。
拿二税以外的其他税收来说,神宗以后增长之快,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盐课:哲宗时已大约岁入二千万贯。徽宗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南宋时期土地人口均减,解盐丧失,但高宗末年盐课收入仍有二千一百万贯。孝宗乾道六年仅淮浙盐所入即达二六九七余万贯。到理宗时期“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盐等钱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三贯有奇”已超过熙丰以前宋朝的全部赋税收入。
茶课:南宋时期陕西、河北、河东地区全部丧失,茶叶的销售地减少,但绍兴末年东南茶利岁入仍有二百七十余万贯,淳熙时增到四百二十万贯;四川茶课更是急剧增加,收入最多的年份达到二百四十九万贯。总计茶课收入每年约在四百万至七百万贯之间,比北宋仍有所增加。
酒课:“绍兴末,东南及四川酒课一千四百余万缗”。
此外,南宋还用增加新税和滥发纸币来增加财政收入。其中经总制钱每年定额二千万贯,东南诸路月椿钱三百九十多万贯,四川折估钱七百一十万贯。免行钱、曲引钱、身丁钱、称提钱、市舶收入每项又各为数十万贯,至于官府不备本钱滥发纸币以增加收入则更为惊人,淳熙元年(1174)到淳熙十六年(1189),东南会子发行二千四百万贯。开禧元年(1205)到开禧三年(1207),增加到一亿四千万贯。绍定五年(1232),达三亿三千九百万贯。淳祐六年(1246),竟达六亿五千万贯,造成会价大跌,物价上涨,无异新增一项巨大剥削。
从上可见,神宗以后财政来源仍主要仰赖于二税以外其他赋税收入。关于这一点,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记载中,亦可得有力的佐证。李心传说:
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钱千六百余万,太宗皇帝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余万。嘉祐间,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余万。其后月增岁广,至熙丰间,合苗役税易等钱,所入乃至六千余万。元祐之初,除其苛急,岁入尚四千八百余万。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逮淳熙末,遂增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焉。今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其六百六十余万缗,号经制,盖吕元直在户部时复之。七百八十余万缗,号总制,盖孟富文秉政时创之。四百余万缗,号月椿钱,盖朱藏——当国时取之。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之入,又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宜民力之困矣。
大家知道,宋代二税绝大部分都征收实物,每年收钱只几百万贯。这里所指“缗钱”,如果不全是也主要是二税以外赋税所收缗钱。我们把上述混一之初,天禧之末,嘉祐之时、熙丰之间、元祐之初岁入缗钱,即使扣除二税每年所收五百万贯左右,从仁宗开始,缗钱岁入亦已超过二税物货价值量。特别是南宋淳熙年间岁入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缗,除“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其余六千三百多万缗皆为经、总制、月椿、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所入,更雄辩地证明当时国家赋税绝大部分来自二税以外的税收了。
二
在宋代,我国的农业、手工业、矿冶业和商业都较唐代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作物和商品交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它为宋代茶、盐、酒、矿、商税的迅速增加创造了物质条件,是这些税收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这已是史学界的共同看法,不再赘述。
这里,我们要着重探讨的是,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在盐、茶、酒、矿和手工业生产总值大大低于农业产值,在商品经济、商品交换仍然很不发达,处在自然经济汪洋大海包围之中的宋代,何以商品经济的赋税能在国家财政税收中占主要地位?
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列宁也说:“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在封建社会里,赋税是支持封建国家的经济支柱。封建国家通过征收赋税以维持其自身存在和行使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职能。但是,封建国家的赋税又是同当时的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连的。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大致唐中叶以前,国家尚能控制大量的土地,采用均田等办法来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自耕农的小块土地在整个土地关系中还占有相当可观的比重。所以按丁、按口、按户征收赋税在国家课役中占主要部分。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新的阶段,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遭到削弱,失去土地的人口日益增多,他们再也无力按丁、按口、按户缴纳大量赋税。地主政权为了解决国家财政来源,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穷富为差”。“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此按土地、按财产、按户等征税在国家税课中占了主要地位。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大变革。
按资产征税的纳税对象主要是地主和有产者。佃农向地主缴纳田租,地主向国家缴纳赋税。赋税从地租中分割出来,是地租的再分配。赋税与地租的共同基础都来源于佃农的剩余劳动,地主起赋税转缴人的作用,国家赋税是对佃农的间接剥削。但在瓜分地租的意义上,国家和地主又是处于对立地位的。当然,国家和地主的矛盾可以用增加地租的办法来缓和。但在地租量固定,无法增加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矛盾就会激化,更何况任何一个地主在任何时候总是希望多得到一份净租的,在这种情况下,地主政权既要解决财政来源,又要缓和同地主阶级争夺地租的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征收盐、茶、酒、商等赋税。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就可以看出,唐代两税法施行于建中元年(780),酒税初税于建中三年(782),茶税初税于贞元九年(793),盐税和商税虽然征收较早,但收入不多,只是在大历末年(779)才达到“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这绝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唐德宗实行两税制度后,地主政权为了缓和同地主阶级争夺地租的矛盾和解决财政危机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