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总会出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纠纷,每当这时,你是纷起而争用法律保护自己,还是忍气吞声、任人宰割呢?
▲莫让“试用”变“白用”
从艺术院校毕业后,彭虎应聘到某设计公司做设计师,合同中约定他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因为工作性质特殊,彭虎无法按照正常的朝九晚五时段上班,往往是下午四五点开始上班,熬至凌晨甚至熬通宵,经常还需要把设计稿带回家中做。有时为了忙一个案子,一个月都没有时间休息。
试用期结束后,考虑到自己上班时间严重超过合同约定,彭虎向公司提出补回试用期的加班费。然而公司没有照办,彭虎只好请了律师,将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庭判决,公司最后赔偿了彭虎三个月加班费共计一万余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员工必须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行使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有关劳动安全、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条款。
劳动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
由于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倾斜,导致了许多求职者同用人单位的不对等关系,多数新员工在试用期忽略为自己争取权益,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这是不健康的秩序。所以,大家要了解《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提防被企业利用。
再苦也要笑一笑:
很多黑心的公司单位,巧用试用期来骗人,既有了急于表现、干活很卖力员工,又不用付太多的报酬。大家一定要当心,试用期的权益也是写进国家法律,不容侵犯的。
▲一定要让企业按合同办事
小李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两年,期间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给我办理任何保险。
前段时间,老板突然通知部门员工第二天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经营不善。大家都很气愤,也找老板谈过,认为公司无论怎样也要提前告知一下,给个缓冲时间,但他说是临时决定的,公司亏得更多!
小李该如何去争取我的合法利益呢?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调整。虽然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能举证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单位对小李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在你解除劳动关系之后60日内主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经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公司应当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除全额支付外,还应当支付额外补偿金。同时,由于该单位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小李,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损失。
小李可以依法协商,或在离职后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再苦也要笑一笑:
千万不要想信空口无凭的口头约定,一切都要白纸黑字的写进合同里才算有效,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利的证据。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反时,合同会说话。
▲职场陷阱多,维权要谨慎
小王是驻济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从今年3月开始到济南某单位试用,到现在已经
7个多月了,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记者咨询该单位负责人,回答说:“国家有规定,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
据了解,像小王这样的遭遇在省城较为普遍。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山东济南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见习”了近9个月,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只得被迫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便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让试用者知难而退,“炒单位鱿鱼”。
人在职场身不由己,很多时候我们无法预测公司的变化及前景,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勇于寻求正当的途径进行个人保护。以自己几年的职业发展生涯的总结,我们身在职场的往往会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与上司相处不愉快而被变相解雇的;
2.因上司人事变动而发生岗位变化而被迫离职的;
3.因公司重组而被迫离职的;
4.公司人事斗争被迫离职的。
遇到以上问题,作为公司的弱势群体,我们无法改变也无法阻止公司的行为,可以做的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个人权益保护,不要轻易的被公司的利诱所蒙蔽,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通常情况下,公司都会以如下方式进行威逼利诱,以减少公司的决策成本:
1.为了你的职业发展考虑,希望大家好合好散;
2.你现在如果通过法律解决,最终受到伤害的是你;
3.公司有的是资源,最后你不一定能达到目的。
遇到以上几个问题,作为弱势的一方,我们一定要镇定,不要被公司的威严所折服,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利益及保留合理的证据,特别是书面的。一旦公司最终作出了侵占个人权益的决定,我们要好提供相关证明到指定机构进行权益维护,必要时通过法律仲裁进行权益保护。
再苦也要笑一笑:
人在职场,身不由己,更何况人在高处不胜寒,面临职场的变化莫测,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冷静的看待一切,勇敢的去承受,去合理地保护自己!
▲讨要加班工资莫错过“保质期”
2004年5月,苏州长鸿公司招聘刘德军进冷轧车间当回火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0月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1月7日,冷轧车间对小刘作出一份“通告”,内容为“电回火炉工刘德军在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睡觉,属屡教不改……特给该员工记小过一次,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现工作岗位为清洁工”。同年12月5日,冷轧车间又作出一份“处罚通告”,内容为“清洁工刘德军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不服从车间安排。记小过一次”。同年12月18日冷轧车间再次作出一份“处罚通告”,对原告作出停职待岗处理,并被退回人事部。为此事公司让小刘写一份检讨,但小刘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写检讨,于当天离开公司后未再上班。
2006年10月12日,小刘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结果以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小刘的仲裁请求。小刘不服,向常熟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也以小刘逾期申请仲裁没有正当理由,故判决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止劳动关系后讨要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为什么败诉了?关键在于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为此,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进行了说明,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标准。
再苦也要笑一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讨要加班工资时,这一点并不是永远有效。超过了期限,“加班工资”就是世事从来没有的事。所以,要想让自己的劳动换来国家规定应得的报酬,就要在限定日期内行使权利,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