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当年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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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共和国《婚姻法》诞生纪事(2)

罗琼大姐说:“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1930年,时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中指出:“尤其是当斗争起来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又很少有适当的解决办法,由此引起纠纷与一些农民的反对,是极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对于离婚问题,她表明了这样的观点:“在全国苏维埃婚姻法未产生以前,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原则的决定。最近的期间,可用以下各点:一、离婚,必须经双方的同意;二、由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苏维埃解决……”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档案材料:

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一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因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些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在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件。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大姐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诞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一封亲笔信: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须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合”字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指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如何?由中央决定。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年1月21日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其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40次,少的也修改10~20次。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家大法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史良(政务院司法部长):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王斐然(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解除了妇女们思想上的束缚,将要产生新型的女性。

萧明(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会鼓舞生产热情、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工人同志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它。

柴泽民(北京市农会筹委会主席):婚姻法公布后,我和农民们谈话,他们都很拥护。妇女更是特别的兴奋。使农民家庭的美满生活更有保障了。张晓梅(北京市妇联主任):新婚姻法是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只有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才能产生这种进步的革命的婚姻法。我特别代表本市妇女和儿童感谢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

杨伯箴(北京青年团市工委负责人):婚姻问题在目前的青年中,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便是在婚姻自由程度较大的青年学生中,也还有为封建婚姻所苦恼,或受着封建思想所束缚的,婚姻法对于城市和农村的青年,都是同等重要的。

王亚平(北京大众创作研究会副主席):婚姻法将使广大劳动人民的感情得到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27条。

废旧立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对最低婚龄作了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社会学学者李超然说:“一九五〇年的婚姻法,对结婚的最低年龄作了规定,这是有着历史性意义的。翻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政府,都是提倡早婚的。比如,后周武帝规定,男子十五、女子十三,为娶嫁之期;唐朝开元间规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清《通令》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以上,可以娶嫁;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婚姻章,虽然形式上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但实际上对于早婚现象,从未加以制止教育。因为婚龄降低,可以增加丁税的收入,可以增加劳役人员的人数,所以他们提倡早婚,甚至强制早婚。而广大的人民群众,由于受经济贫困和文化落后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早婚的恶劣习俗也熟视无睹。历史已经证明,早婚不仅对于结婚双方本人的健康,而且对于子女的健康和整个民族的发展,都是有害的。新婚姻法将最低婚龄定为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是有科学根据的,同时符合当时的国情,最重要的是它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对国家发展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婚姻自由,既包含着结婚自由,又包含着离婚自由。建立在封建特权财产基础上的包办强迫性婚姻,结婚是不自由的,离婚也同样不自由。据从当时城乡人民法院和妇女团体有关婚姻案件的材料看,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满足他们的这一要求,如同坚持结婚自由一样,是反对封建制度残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革命表现。

有人评价,正是因为新婚姻法有了这条规定,才使得众多的妇女,从不幸的婚姻家庭中摆脱出来。

195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30年后、5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