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森在担任北京市财政局长时,就已经有了经济违法犯罪问题。但他肆无忌惮,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却是在担任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之后,也就是中纪委二次全会之后,全国上下认真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期间。一个党和政府的高级领导干部,居然在反腐败斗争如火如荼开展的时期,逆风而动,进行着胆大包天的经济犯罪,究竟他何以会如此无法无天、有恃无恐呢?我绝不相信,当他在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眼皮底下一次又一次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他挥霍无度、糜烂不堪、纸醉金迷时,没有一个人对他的问题有丝毫察觉。一年一度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的民主生活会上,他是怎么轻松地蒙混过了关的呢?王宝森事件又一次给全党敲响了警钟,我们切不可对腐败问题对我们党和国家的危害掉以轻心,我们绝不可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过于乐观。
然而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王宝森事件提供给我们的另一个更加严重的现实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监督机制,并不能对领导干部,尤其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严密有效的监督。我国各级地方党政监督机关,受当地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只能对下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人的监督,则由上一级监督机关来实施。特别是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人。要靠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部对其实施监督。“山高皇帝远”,这监督的效力和作用,就几乎等于零。而事实又证明,某些高级领导干部,并不能自觉廉洁奉公。譬如在乘坐小轿车间题上,仅报纸公布的数字,全国就有400余名省部级干部违反规定乘坐高级进口小轿车。“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产生腐败。”这一条政治学中的铁律,对于我们的高级领导干部来说,大抵也概莫能外。王宝森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这是他进行经济犯罪的条件;王宝森长期逍遥于党政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这是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这二者的结合,他便有恃无恐、胆大包天了。
不能再让监督的利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网开一面了。反腐败斗争的最终效果,首先取决于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奉公,也取决于人民赋予领导干部的权力的运作是否能真正置于监督之下。如果说王宝森事件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那么,这教训就是,必须加强对党和政府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对权力的监督出现特殊的“真空带”。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