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在政府部门实行了一种叫做“社会承诺”的责任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中,必须按时完成,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社会承诺制”,实际上就是以一定的制度来约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秉公办事.以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承诺”,其中有制约、监督的意思。之所以要以“承诺”这样一种约束制度来管理、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因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依法依规秉公办事,拖拉扯皮,推诿失信,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吃拿卡要、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气愤难平。“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便是对这些现象的一个不十分准确的定义。这问题究竟有多么严重,看一看每年都把“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列为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就可想而知。全国每一个县以上地方政府和绝大多数的省级政府部门,均设有纠风领导小组或纠风办公室,这问题的普遍性亦可想而知。
由此可以看出,实行“社会承诺制”,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从而恢复和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恢复和体现共产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的形象。
然而新闻舆论界却把“承诺制”看得并不如此简单。有报道称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举措、新成果,是深入的标志。我看此说就未免有些言过其实。共产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党和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人民的政府,依法办事,兢兢业业为人民办事,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而现在一些人和有的政府部门违背党和政府的宗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承诺自己的言行,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疏远了。改变这种状况,以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约束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行为,无疑是极其迫切和十分必要的。因此,“社会承诺制”的积极意义,在于以“承诺”来严格监督制度的得以实施,有承诺而失诺者,将会受到处罚。这不是人的自觉行为,更不是思想道德素质的自我培育和提高,而是监督机制趋于健全完善的一个步骤。自然,这种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长期坚持的结果,必然有助于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但如果不能善始善终地坚持下去,结果则可能会是别一种情形亦未可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