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世界都在流行“承诺”,满世界都是信誓旦旦的诺言,仿佛置身在君子国里一般。然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东西一旦时髦到不论什么人都去追随的地步,其前途大抵就有了令人担忧的一面。
事实是这担忧已经出现。报章上报道了某省的省长批评“承诺制”在实际工作中的不切实际、胡许愿乱承诺、形式主义泛滥的谈话。我理解,一些人在跟着这潮流瞎起哄,兴风作浪,推波助澜,硬是把好端端一样新事物给糟践得不成样子。有记者到某服务行业暗访,发现那“承诺制”中的“限时服务,超时罚款”的诺言几乎等于谎言,计时器要么不打开,要么累计显示时间,超时更不见有服务者自觉罚款给被服务者,甚至,服务者依然面无表情若机器人一般。
民众(消费者)曾经被尊称为“上帝”,现如今依然也还被这样地抬举着。而事实上多半民众是奴仆,商家、服务业才是“上帝”。虽然民众是以金钱来兑换那服务的,可服务者总以为他为你服务便有了“上帝”的资本。这关系有些玄奥,难以为民众接受,也难以真正实行开来。我以为,民众与服务者的关系没有变,依然是我掏钱你服务,你应该也必须有令民众满意的服务——不管你承诺还是不承诺。再进一步说,民众可以不认你的承诺而只认你的服务水准,不满意时,他们自有讨回公道的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自然,如今“承诺”的流行已不仅仅限于服务业。这也恰恰说明着不独服务业,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能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宗旨的问题。但不可否认,“承诺制”的实行,一面说明服务业、公共管理业等行业存在着问题,一面也使我们看到民众尚缺乏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行为。倘若大家都能以法律来行事,“承诺”就不再会成为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准的制约措施,而是一种自觉行为。
我见到了两种“承诺”,以为有趣得很。一是某执法部门做出“承诺”:、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一是某餐饮业“承诺”:小姐服务不周,即可当场辞退。这两种“承诺”经不起推敲。
“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本是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最起码要求,是执法者所具备的最基础的工作素质。这不是守诺与否的问题,违背了这一点,党纪国法自会拿你是问。“小姐服务不周”,请问,怎样叫“周”?怎样叫“不周”?那客人倘若提出了无理甚至非礼的要求,小姐如何才能“周”?
“承诺”流行到了这步田地,自然会满世界都是信誓旦旦的诺言,而我们真的就仿佛置身在君子国里一般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