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熟人讲给我的一件事。在一个大型的专门会议上,一位领导干部在通报反腐败查办大要案情况时说:我们还查办了正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并给予了纪律处分,但考虑到他还要工作,就不公开通报了。
“考虑到他还要工作,就不公开通报了。”显然这“考虑”是基于这位领导干部是正部级这样一个前提,倘使他是一个正厅级一个正处级甚或是一个正科级,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的“考虑”了。我怀疑,这“考虑”的背后,可能还有更多的“考虑”,只是不便于说出口而已。我想到了一件类似的事情。某地查处了一个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办案部门查清了违法违纪事实,提出了纪律处分的意见。可谁知,当地一位职务更高的领导干部的一句话,便“拯救”了那名副厅级干部的“政治生命”,他很幸运地被免于纪律处分。自然,要找出他并非违法违纪的理由,只须动动脑筋“考虑”一下就可以了。
当然,比起那个副厅级干部,这位正部级的干部毕竟还受到了处分(他是因为什么问题而受到了何等程度的处分,因为没有“公开通报”,所以不得而知)。也究竟是正部级的干部,还顾及自身形象还知道道德廉耻。虽然“还要工作”而“不公开通报”仅只是为了遮羞而已,但也总是某种意义上说确实为他遮了羞。他依然是领导,依然有权威有号召力。在公开的场合,他会依然如前地作报告提要求,部署反腐败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台上他情绪激昂,台下众人掌声雷动。我们的确是富有同情心的人种,为他人“考虑”得太多了一些,甚至不惜以法律、制度和原则来换取这同情心。只是不知我们可曾想到,一个正部级的领导干部,在他违法违纪的时候,他可曾想到他的身份他的形象他自身所应具备的道德?那时,他的心中是否也曾萌生了羞耻感,他的脑中是否也曾有过我“还要工作”的念头闪过?倘有了这样的心理活动,他就不应该违法违纪;倘没有这样的心理活动,我们又何必如此大度地为这样一个没有党性原则没有自律意识的渎职者去“考虑”呢?全国每年因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而被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少,对他们公开通报曝光,难道他们就会因此闹情绪不工作了吗?缘何一个正部级干部违法违纪还要得到特殊的待遇呢?这实在令人想不通。
“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在还不能令人信服地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到验证。为一个正部级的领导干部“考虑”而不能将他的违法违纪事实以及因此而受到的处分公之于众,本身就是一个说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