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抗战时期湖南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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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抗战时期湖南政治的演变(6)

省临时参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集会为两星期。开会时,得有参议员总数过半的人数出席“方得开议”,议决案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参议员过半数的赞同方为有效。

1939年8月,湖南省第一届临时参议会成立,选举赵恒惕为议长,陈润霖为副议长,选举参议员48人,候补参议员25人。在参议会的人员组成中,基本上是按要求选举的。社会团体成员中,也包括妇女。如省第一届临时参议会有3名女性参议员,她们是醴陵的袁昌英、凤凰的熊芷、湘乡的曾保荪,妇女参政是中国政治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省参议会成立后,向省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反映民意的建议案,对省政府的重要施政方针进行表决,增加了政治的透明度。如1940年3月举行的省第一届临时参议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有:(一)如何调节米谷之产销、食盐之配运;(二)如何推行地方自治、完成新县制,以为实施宪政之准备;(三)如何惩治贪官、树立廉洁之政治;(四)如何肃清散匪,维持后方治安。同时,对省政府一些不切实际的施政决策予以纠正。如1940年9月召开的省第一届临时参议会第三次会议上,对于省政府决定发行3000万元金融公债的决定提出了否决案,使该决议案最终没有实行。总之,临时参议会的成立,对于发挥地方自卫力量,安定地方秩序,协助政府抗日御侮,做好全省的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县以下的参政机关

在新县制中,县、乡镇为法人,县成为已有法律地位的地方自治的最高执行机关,乡镇是作为地方自治的基层组织。与新县制相配套的是县以下各级民意机关的建立,县设立参议会,乡镇设乡镇民代表会,保设立保民大会,甲设户长会议。

(一)县参议会

县参议会是国民政府于抗战时期设置的县政咨询机构,也是实行地方自治的一项措施。1941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县参议员选举条例》。9月,行政院决议,各省实施新县制2年以上的各县,如省政府认为可以成立乡(镇)民大会及县参议会时,得呈准行政院予以成立。1943年5月,行政院宣布《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和《县参议员选举条例》,自1943年5月15日起施行。同年11月,行政院规定县参议会要于1944年内一律成立,若不能依法成立的,得先成立县临时参议会。

《县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县公民年满25岁,经县参议员候选人试验或检核及格者,得被选为县参议员”,并规定现任本县区域内之公务员、军人或警察,在校学生等没有被选举权。至于县参议会的职权,《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为:“(一)议决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项;(二)议决县预算、审核县决算事项;(三)议决县单行规章事项;(四)议决县税、县公债及其他增加县库负担事项;(五)议决县有财产经营及处分事项;(六)议决县长交议事项;(七)建议县政兴革事项;(八)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及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事项;(九)接受人民请愿事项;(十)其他法律赋予之职权。”①县参议员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每个乡(镇)选举1人组成;另从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中选举出部分县参议员,其名额不得超过3/10。县参议会每三个月开一次会议。

但是,抗战时期各省的县参议会大多是在1944年成立的。湖南各县的情况也是这样。不久,由于日本侵略者发动了“一号作战”,侵占了湖南的大部分地区,经国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游击区内各县分期成立临时参议会。以衡阳县为例,1944年6月,按照省政府核批的I临时参议员名单,在渣江枫树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宣布成立衡阳县临时参议会,选举屈凤吾为议长,王紫剑为副议长,有临时参议员24人,后又增补了16个临时候补参议员。县临时参议会是为筹建县参议会而设立的过渡性机构。由于处于地下秘密状况,县临时参议会的活动及职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直到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各县参议会才正式成立,恢复正常的活动。

(二)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户长会议

乡镇民代表会是国民党训练民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的主要场所。乡镇民代表,由每保选举2人组成,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代表会设主席1人,由乡镇民代表推选产生。乡镇民代表会的职权如下:“(一)议决乡镇概算,审核乡镇决算事项;(二)议决乡镇公有财产及公营事业之经营与处分事项;(三)议决乡镇自治规约;(四)议决本乡镇与他乡镇相互之公约;(五)议决乡镇长交议及本乡镇内公民建议事项;(六)选举或罢免乡镇长;(七)选举或罢免本乡镇之县参议员;(八)听取乡镇公所工作报告及向乡镇公所提出询问事项;(九)其他有关乡镇重要兴革事项。”同时在表决时,若遇到与代表本身有利害关系的议案时,有关代表不得参与表决。乡镇民代表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在表决议案时,要求出席会议代表的超过半数同意才算通过,罢免案的成立,应有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的人同意。

保民大会由本保每户推出1名代表组成,每月开会一次,由保长召集。保民大会的职权有:议决本保甲规约,本保与他保之间相互公约,征募事项,选举或罢免保长、副保长、乡镇民代表会的代表,听取保办公处工作报告及向保办公处提出询问事项,以及有关本保重要兴革事项等。

甲设户长会议。由该甲各户长组成,每月开会一次,由甲长召集。其职权有:选举或罢免甲长,执行各项政令,清查户口,卫生防疫,以及本甲的兴革事项等。

从战时湖南民众参与政治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战时湖南民意机关发挥作用较大的,一是省临时参议会,二是乡镇民会议、保民大会和户长会议。战时县参议会成立大多是在1944年以后,而正常开展活动是在战后,故其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从职权来看,省临时参议会和县议会是一个味道十足的民意机构,它无权选举或罢免省主席和县长,只能对施政提出询问、提交议案、督促政府修正错误政策。但乡镇民会议、保民大会和户长会议,既是一个民意机构,也是一个权力机关。表现在它能选举和罢免乡镇长和保甲长,乡镇民大会有权对乡镇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在表决议案时,若涉及到代表的利害关系时,应实行回避制,相关代表不得参与表决等。其次,参政层次从形式上讲已经延伸至每家每户。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国民党为了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必须在大后方利用民族主义的旗号实现全社会的政治动员,而在敌占区,可用它来维系沦陷区人民的人心。再次,为了实行地方自治,基层政权已经有了初步的民主政治气氛。湖南一些地方的保甲长甚至乡镇长是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决议也是通过乡镇民会议、保民大会或户长会议讨论决定的。湖南民众的民主意识有所增强,过去比较盛行的土豪劣绅操纵地方政权的情况不断减少。所有这些,为湖南人民在抗战中屡次打败日本侵略者的入侵,巩固大西南的后方基地奠定了政治基础。

总之,现代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工业化的过程,也是政府权力如何运作的过程,是社会中配置性的经济资源和权威性政治资源大幅度扩张和延伸的过程,且是两者互动和整合的过程。我们认为:战时湖南在政治现代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从权力结构来看,战时湖南形成了省府——县府——基层机构——民众这样一种制度化权力结构。从人事结构来讲,慎选县长,加强考核力度,基层政务由过去的年老绅士主持,转向由政府训练的知识青年来推动。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将不再依靠门第和财力,而是依靠才能。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刷新湖南政治,改变旧的官场习气;另一方面政权机构向基层延伸较快,加强了国家对基层的控制;在动员全民抗战的旗帜下,民众的政治参与较战前也有较大的进展。但是战时湖南政治也有明显的不足:如前所述,权力过于集中在省主席和县长手中,而省政府委员会、县政会议的权力在削弱。在国民党湖南省的中上层,内部派系倾轧严重,党政团的权力运作矛盾重重,权力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同时,国民党的地方基层政权对农村的控制力度和行政效率上仍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处于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各级地方政权的行政注意力受到较大的影响,还有土匪、秘密社会组织等势力的干扰和抵制,从而在某些地方形成了一种半官半民的权力结构。乡村绅士在被剥夺传统的权力和功能之后也对社会日益不满,这样就形成了以知识青年为代表的“新力量”和以绅士为代表的“旧力量”的斗争,造成了社会动荡,加大了国家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重新整合的难度。再者,国民党各级政府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譬如,县长兼职太多,上级各机关直接对县政府下命令,使县长无力应对。1941年在国民党召开的第五届中执会第八次会议上,梅公任等16人对国民党的基层政权组织批评说:“衡阳县原有各方驻衡机关七百来单位。现在稍减,尚有四百五六十单位,每单位遇事皆找县长,县长至无以应对,致全县政令不能推行。”因此有人抱怨说:县长真是万能!万恶!万死!至于广大农民,在民族危机面前,面对沉重的负担,虽然不公开与政府对抗,但农民对政府无疑有一种冷漠感和离心力。由此观之,战时整个国民党的政治权力结构与社会阶层结构之间是不吻合的,体制上存在着功能异化的弊端。只能说,国民党给中国带来了政治现代化的模式,但没有给中国政治现代化带来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