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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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君主或国家的费用(8)

虽然说殖民地的扩大的确增加了公司的财产,但是财产越多,公司人员对财产的浪费和侵吞也就越大。于是,议会开始调查该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为、公司在欧洲和东印度两地的业务情况等。最后的结果是,议会认为应当对公司国内外的管理机构进行几项重要的改革。例如,议会在印度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将该公司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得拉斯、孟买、加尔各答,由以前的相互独立状态变为由同一个总督来管辖,并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辅佐总督。②议会任命第一任总督和顾问常驻加尔各答。所以,现在的加尔各答如同以前的马得拉斯一样,成了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③新设最高法院来替代加尔各答裁判局,并将其司法管辖权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即只负责审理该市及附近地方的商业性案件。其中的一个审判长和三个审判官,都由国王负责任命。

议会在欧洲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将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资格由以前的500镑出资改为现在的1 000镑出资。②改变了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期限。以前,如果股票是自己购买的而非承继的,那么在购买6个月之后就可以行使投票权,现在则需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行使投票权。③关于董事的变更。以前,公司的24名董事每年进行一次改选,现在改为每4年进行一次改选。并且,每年将24名董事中的6位旧董事剔除,选入6位新董事,旧董事不得成为下一年的新董事。议会想通过这种改革来避免董事们以前的疏忽,而让股东和董事会都能谨慎从容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但是,无论改革怎样进行,还是不能让董事们更加关注印度的发展。因为,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印度的繁荣与否跟他们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所以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他们根本就不配参加帝国的统治,更别说由他们来统治了。有些有钱人购买东印度公司的1 000镑的股票,常常就只是为了获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虽然不能亲自去印度获得财富,但有权利选择其他人去印度获取财富。虽然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且股东有否决董事会任命派驻印度人员的权利,但董事会还是要受到股东大会的影响。如果一个股东几年来一直都享有这种选举权,并且在公司安排了一些自己的势力,那么他不仅不会关心红利分配,可能连股份价值也不会太关心,就更别说关心帝国的繁荣和发展了。

然而,君主与商业公司的股东不一样,无论怎么样,君主还是会关心被统治者的幸福或不幸、土地的改良或荒废以及政府的荣辱。总的来说,根据调查的结果,议会制定的改革措施,其实并没有增加股东对公司的关心,反而减少了这种关注。以下议院的一个决议为例,它规定:只有当公司清偿欠政府的140万镑债务,以及将私人欠债降低到150万镑时,公司才可以对股本分配08%的红利;并且该公司在本国的收入和纯利润要被分为四份,其中三份交给国库,剩下的一份以备偿还债务和应付公司急需之用。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以前公司所有的收入和利润都由自己所有并自由支配时,公司都不能进行很好的治理;而现在只有1/4的收入和利润且必须在他人的监督下使用,公司的治理怎么可能会有所改进呢?

如果按照下议院的决议,在公司分配08%的红利后,由一些不相关的人来管理公司剩余的资本,那么对公司来说,还不如让公司人员直接滥用呢。也许是因为上述公司雇佣人员在股东会里势力很大,因此有的股东有时对公司人员的各种疏忽浪费行为都不会理会。对大部分股东来说,他们有时并不太关注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还更关注那些侵犯自己权益的公司人员的利益。

所以,1773年的规定并不能解决东印度公司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公司曾有一次获得了300多万镑的利润,它将这些资本都存放在加尔各答的金库中。后来,虽然它的统治范围逐渐扩大,延伸到了印度好几个最富裕、肥沃的地区,但先前所有的获得最终还是被浪费了。到海德·阿利入侵时,公司完全没有任何准备,以致无法抵抗;加上上述的各种混乱,公司现在已经处于极端困难的状态。为了避免破产,它只好请求政府的援助。议会各党派在改善该公司经营方面,都提出了各种方案,但这些方案中共同的一点,就是取消该公司对其占有领地的统治。其实,该公司本身也没有能力统治这些地区了,于是将交由政府来管理领地。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机构有权在僻远、野蛮的国家建立堡垒和守备军的话,那么它也有权与当地宣战和媾和。股份公司就拥有前一项权利,并且它想要正式拥有后一项权利,还曾经对人行使过后一项权利。其实,从后来的结果可以看出,它们对后一项权利的行使是多么的不正当以及残酷。

对于某些商人自付费用和风险在其他国家建立新的贸易的行为,政府为了奖励这种将来有利于人民大众的冒险,一般都允许其设立股份公司,并且在其经营顺利时,授予它们一定年限的垄断权利。这种暂时垄断权的性质,就如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利权、授予作者对其著作的著作权一样。一定的期限届满,垄断的权利也就没有了。如果堡垒和守卫还有必要维持的话,政府就应当以一定的代价将其从公司手中买过来,并由全国人民一起自由经营当地的贸易。如果政府授予公司的这种垄断权时间太长的话,对全国其他人民来说,会造成以下两种不合理的负担:一是提高了有关货物的价格;二是限制了很多人去经营那种贸易。然而,使人民遭受这种负担的原因,仅仅是为了维持公司里的那些懒散、浪费甚至侵吞公款的雇员而已。正是这些雇员的胡作非为,公司分配的红利常常低于其他行业的普通利润率。并且,如果股份公司没有取得这项垄断权的话,那么它也不能够长久地经营任何国外贸易。如果一项贸易在甲地购入货物之后,在乙地销售就可以获得利益的话,那么一般来说,甲、乙两地就都会存在着很多的竞争者,因此经营者不仅需要时刻关注需求情况的变动,还要时刻关注竞争及供给情况的变动。可以说,为了使货物的数量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的变动情况,如何灵活运用各种技巧以及正确判断市场就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战争。如果经营者不加以关注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取得成功。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当东印度公司没有垄断特权以及清偿债务之后,虽然议会允许它继续保留着股份公司的身份与其他商人竞争,但这时,私人贸易者的谨慎和关注一般都会将该公司排除出印度的贸易。

莫雷勒修道院的院长是法国有名的作家,他对经济学也很有研究。他曾经列举了1600年以后55家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根据他的描述,虽然这些公司都有垄断特权,但都因为管理不当而全部失败了。不过,他列举的55家中,有两三家被弄错了,并且还少列了几家。

一个股份公司不需要专营特权并能成功的贸易,基本上只有以下四种性质的贸易,这些贸易活动都非常简单,并且没有多少变化。它们是银行业,水、火以及战争灾害保险业,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以及为城市提供清水。

虽然银行业的原理有一点深奥,但其实际经营却没多大变化,且有规可循。但是,如果为了贪图眼前的巨大利益,而不顾应当遵守的规矩,那么银行就很容易陷入绝境之中。和个人合伙企业相比,股份公司更能遵守规矩。所以股份公司也就更适合银行的营业,这也是欧洲主要银行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原因。这些公司有很多都没有获得专营特权,但还是经营得很成功。例如,英格兰银行一点特权也没有,只有议会限定的所有银行需遵守的六人以下的股东。爱丁堡的两个银行也是股份公司,并且没有任何垄断权利。

虽然火灾、水灾乃至战争造成的损害很难准确地计算出来,但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一些规则和方法估算出来。因此,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似乎可以成功地经营保险业。伦敦保险公司、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属此类。对于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它修造好了,其管理也是很容易的,可以制定出一些规则和方法来进行管理,就连修建河道也可以这样。例如,一里的造价、一闸的造价,都可以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来约定。修建向城市供给清水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那些没有取得特权的股份公司经营这些事业,也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但如果股份公司的设立仅仅是让特定的商人享受其他人无法享受的利益的话,那肯定是不合理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要趋于合理,不仅要求其经营事业必须制定出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还必须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那种事业的效果明显比一般商业更大;二是所需的资本必须大于个人合伙企业能够筹集到的数额。那些效果很大胆、所需资本很少的事业,个人合伙企业也能够做到,因此并不是必须设立股份公司。上述的四种事业均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如果银行业管理得当,就会取得很大效果,其效果之大我已经在第二篇中讲过了。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是为了维持国家信用,也就是说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为政府垫付某一税收数百万镑的全部收入,再由该税收一两年后归还,那么这种银行所需的巨额资本,个人合伙企业是不可能筹集得到的。

保险业能够给个人财产带来很大的保障。因为一种可能使人没落的损失,有了保险业后,就被分配给很多人来分担了。但保险业要想给予他人保障,就必须拥有巨额的资本。听人说,在伦敦西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在检察长那里的一份名单中,150个私人保险业者在开业不到几年的时间里就全都失败了。

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程,不仅需要很大、很普遍的效用,而且需要的巨大费用也是个人所办不到的。

综上所述,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是合理的;同时,也只有上述那四种行业是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其他公司,诸如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熔铅公司和玻璃公司,则都不是同时具备上述那三个条件的。这些公司需要的费用非常大,大得任何个人都无法支付,但它们的效益却很低。不过,对于他们是否制定了适合股份公司管理的规则和方法,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这件事,我就不得而知了。还有,矿山企业公司也是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因此它早就已经破产了。而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情况也类似,虽然最近它的股票价格没有跌得像以前那么厉害,但还是和其票面价格差很多。还有其他一些为促进国家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股份公司,也都是弊大于利,常常因为经营不当而导致社会总资本的减少。由于董事们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偏爱,因此即使他们很正直,股份公司的发展也会妨碍其他制造业的发展,并破坏产业和利润间的正常比例。而我们都知道,产业和利润之间的平衡比例,是影响一国一般产业的最大因素。

第二项青年教育的费用

和前面所提到的道路运河一样,青年教育也是由自身的收入来支付自身的开支。老师收受学生的学费或谢礼,就构成了这一类收入。虽然教师的薪酬并不是完全来源于学费或谢礼,但也似乎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支付。在很多国家,行政部门都掌握着这种收入的征收和运用。大部分的欧洲地区,普通学校和专门大学需要的费用,并不需要社会一般收入来负担,或者说需要得极少。教育经费主要都来自地方收入,例如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某项专款的利息。这些专款是交给保管人负责的,它们有的是由君主拨付的,有的是私人捐赠的。

无论哪种职业的人,他努力的程度都与他努力的必要性相适应。当然,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境况不一样,这种必要性也就因人而异了。如果一个人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就是他的工资,那么对他来说,工作努力的必要性最大。为了获得更多的工资以养家糊口,他必须做一些有价值的工作。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相互的竞争就会自然地使每个人都努力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即使是卑微的工作,竞争也会激励人们不断努力,从而超过别人。所以,只有竞争才能够激励最大程度的努力。还有就是伟大的目标,它也会诱导一些坚强且具有雄心壮志的人去努力做好工作。但一般来说,努力的程度可以说并不是必须要有大的目标来督促。如果一个人仅仅有大的目标而没有实现的必要性的话,那么这种目标也不会激励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以英国为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可以使很多人实现自己的野心,但那些富贵家庭的人,却并没有几个人在这种职业上崭露头角,就是因为他们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很低。

对于上述那些捐赠的财产,是否对教育设施有所促进,是否激励了教师的勤勉和能力,是否使教育转变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事业,其实是非常容易回答的。

如果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获得了一笔捐赠的财产,那么势必会降低老师勤勉的必要性。因为,老师是依照其教学成绩和名望按月领取一定薪水来维持生活的,这笔捐赠的基金其实就是给予了他与教学成绩不相关的收入。在有的大学,薪水其实只是老师收入的一小部分,他们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在这种情况下,捐赠的基金的确会稍微降低教师勤勉教导的必要性,但在这种情况下,对老师来说,教学的名望还是很重要的。他必须尽职地履行各种任务,以获得学生对他的敬爱、感谢和好评。

而有的大学禁止老师接受学生的谢礼或学费,他的薪水就是他工作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义务和利益可以说是一个相互对立的关系。如果无论他是否履行义务,他的薪水都是一样的,那么他就会选择不去履行义务。因为,对每一个人来说,过着安逸的生活总是有益的。当然,当某种权力禁止他放弃工作时,他自然就会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敷衍塞责了。就算他喜欢工作,他也会去找一些有利可图的事情做,而不是把精力浪费在这些无利可图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