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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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公债(2)

当政府采用预支方式借款时,它只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就可以在几年内清偿债务:一是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二是在第一次预支尚未清偿之前不进行第二次预支。然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没有对这两点加以注意。它们经常在第一次预支未清偿之前,就开始了第二次或第三次预支;或者在第一次预支时,就对基金造成了过度的负担。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的话,上述法律建立的基金就只能支付借款的利息或者说永久年金,而不可能清偿借款的本息和。正是由于这种无计划预支方式的弊端,政府才转而采取永久付息的方式借款,然而,永久付息的方式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更严重。于是,国家收入的负担,由一定的期间延续到了无限期。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所有情况下,这种新方法借到的款项比旧的预支方法借到的要多。于是,一到国家费用紧张之时,政府就会采用新方法来借款。因为在国家处于急难之时,对于那些直接参与国事的人来说,他们只负责解国家当时之急,对于什么时候能够还清借款,他们认为那是后人的事情了。

后来,安妮女王时期的市场利息率从6%降到了5%。并且,安妮女王第12年的法令,规定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是5%。由上述情况可知,英国大部分的短期税变为了永久性税收,而且这些税款作为了总基金、南海基金和一般基金的构成部分。因此,国家的债权人和私人债权人一样,都必须接受5%的利息率。这样,当大部分短期公债变为长期公债时,政府在这种变换之间产生了1%的节省费用。也就是说,上述三种基金需要支付的年利息就可以减少1/6了。于是,在支付了每年担保的借款利息之后,各基金就有一个巨大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以后的减债基金的基础。1717年,这个巨大余额,共计323 434镑7先令75便士。到1727年,大部分公债的利息率降到了4%;1753年,降到了35%;1757年,又降到了3%。于是,上述减债基金的数额也就越来越大了。

虽然说减债基金是为了清偿旧债而设立的,但是它也便利了新债的募集。实际上,它可以被当成是一种补助金,当国家有急需时,它可以用来弥补其他基金的不足。在过去,英国就经常用减债基金来清偿旧债、举借新债。

如前所述,借款有预支和永久付息这两种方法。其实,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两种方法:一是有期年金借款;二是终生年金借款。

威廉国王和安妮女王时期,政府一般都采用有期年金的方式借款,期限或长或短。例如,1693年,议会的一个法案规定,以14%的年金借款100万镑,用16年来偿还,每年还14万镑的年金(利息)。1691年,议会曾经有一个法案规定,以终生年金方式借款100万镑,现在来看其实是非常有利于债权人的,不过当时并没有完全借足款项。第2年,议会便采取了措施将余额全部借足了。例如,规定了14%的终生年金7年收回本金的借款条件。1695年,法令又规定允许所有购买此项年金的人,向财政部以63%的价格换取96年为期的年金。也就是说,63镑就购买了14%的终生年金与14%的96年年金之间的差额。虽然购买条件很优惠,但由于当时政府地位不稳定,因此没有多少人愿意去购买。安妮女王在位期间,政府曾经多次借款,分别采用了终生年金、32年期、89年期、98年期以及99年期的有期年金的方式。1719年,持有32年期的年金所有者享受到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将其年金折换为11年半年金的南海公司股份;二是政府拖欠的未付金额可以折价为等价的南海公司股份。1720年,其他期间长短不一的有期年金,基本上被聚合到一起,构成了一个基金。在当时,政府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共计666 821镑8先令35便士。到1777年1月5日为止,政府未募集的余额只有136 453镑12先令8便士。

在1739年和1755年发生的那两次战争时期,政府很少采用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款。而98年期或99年期年金的货币价值和永久年金基本上一样,因此也能像永久年金一样借入相同数额的款项。我们知道,那些为家庭理财且深谋远虑的人是购买公债的主要人群,但是,他们在购买公债时,绝对不愿意购买那些不断减值的公债。因此,虽然长期年金和永久性年金的内在价值差不多,但由于前者容易减值,因此没有多少人愿意购买。新债的原始债权人总是想要早点出售自己认购的公债。由于永久年金由议会来偿还,其价值一直保持不变,因而相对于长期年金,它更便于转让。因此,在认购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大都愿意购买永久年金,而非长期年金。在上述的两次战争期间,新债的原始债权人不仅可以获得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的利息,还可以获得一种额外的奖金。

对于如何授予终生年金,政府曾经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对个别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二是对一群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在法国,由于第二种方法是顿廷发明的,因此其被称为顿廷法。在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受领年金的个人死亡,那么国家收入也就减轻了这一部分的负担。而如果按照顿廷法,只有等到所有受领年金者都死了之后,国家收入这部分负担才得以解除。那一群人,有时是20个甚至30个,其中后死者继承先死者的年金,最后生存者继承所有人的年金。在用同一收入作为抵押借款的情况下,由于顿廷法中生者可以继承所有的年金,在金额相等时,它比单个人能够获得的年金有更大的价值,因此采用顿廷法比采用第一种方法能够借到更多的钱。正因为每个人都很相信自己的运气,所以彩票生意应运而生。也正是这种自信的心理,顿廷年金的出售价格一般比其实际价值要高。我们知道,政府一般会选择能够借到最多钱的方法,而不是选择能够最快解除国家收入负担的方法。因此,当一国政府采用年金的方式借款时,它一般采用的都是顿廷法。

在法国,终生年金构成的公债比英国要多得多。根据1764年波尔多议院向国王提出的备忘录记载,法国的全部公债共计24亿利弗,其中以终生年金借入的大约有3亿利弗,占了公债总额的1/8。据估计,这项年金每年共3 000万利弗,几乎是全部公债利息(12亿利弗)的1/4。虽然这种计算可能不太正确,但一个国家重要机关估计的数值应该和真实情况相差不远。英、法两国借债方法上的差异,不是因为两国政府对于解除国家负担的意愿程度不同,而是因为出借人的利益不同。

大家都知道,英国政府所在地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都市。在那里,基本上都是商人向政府提供贷款,而商人提供贷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商业资本。因此,如果出售新债的债券不能获得一定利润的话,他就不会贷款给政府了。然而,当他贷款所获得的是终生年金而不是永久年金时,无论终生年金是他自己还是他人的,这种年金在转售时,都很难获得较高的利润。与购买自己的终生年金相比,购买和自己年龄、健康状态差不多的他人终生年金时,无论是谁都不愿意出相同的价格。因此,当人们出卖自己的终生年金时,多少会有一点损失。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第三人的终生年金,无论对买者还是卖者,价值都是一样的。但由于这种第三人年金的真实价值在获得年金之时就已经开始减少了,并在其存续期内一直在减少。因此,终生年金很难像永久性年金那样便于转让。

相对来说,法国政府所在地不是大的商业都市。在那里,并不都是商人向政府提供贷款。当政府经费紧张时,一般是向那些和财政有关系的人借款,诸如赋税包征者、赋税征收人员、宫廷银行家等。虽然这些人身份低微,但他们因为有钱,所以也很高傲。他们宁愿过单身生活,也不屑和同等身份甚至身份更高的妇人结婚。他们自己没有家庭,平日也不愿意和亲戚来往。对他们来说,只求自己安度一生、财产够用就行了。并且,在法国,那些不爱结婚或其生活状况不宜结婚的富人比英国多。对于这些不用为后人着想的单身汉,用财产换取一种长期收入是最好不过了。

近代各国政府的平时必要费用,基本上是和经常收入一致的。一旦发生战争,国家根本不可能立即按照费用增加的比例来增加收入。首先是它们不愿意,因为突然增加巨额的赋税,会伤害人民的感情使他们厌恶战争;其次是它们不能,因为战争需要的费用不确定,对于赋税增加的幅度也不确定。而举借债款就可以容易地解决这两种困难了。因为政府借债之后,只需要增加少量赋税,就可以满足战争费用的需要。尤其是当采用永久付息的方式借债时,政府甚至不需要增加人民的赋税就可以获得很多款项。一般来说,在大帝国首都居住的人和远离战场的人,都不会感到战争带来的不便,相反,他们将从报纸上阅读本国海陆军的功勋视为一种“享受”。对他们来说,这种娱乐还能多少弥补一下他们为战时缴纳赋税所带来的损失呢。他们甚至对恢复和平感到不满意,因为那样,他们的“享受”也就没有了,而且战争可能带来的征服感和光荣感也没有了。

和平恢复了之后,战争中增加的大部分赋税成为了战争借债的利息担保,因此它们并没有随着战争的结束而减轻。旧税和新税在支付完债务利息和政府必要费用之后还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就会转入减债基金。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该基金一般都被挪作他用了;②该减债基金即使没有挪作他用,一般在和平期间,也不足以清偿所有的战争借债。征收新税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偿付借款时担保的利息。即使有剩余,剩余也不多。所以说,减债基金的产生常常是因为应付利息的减少,而不是因为新税收入超过了应付利息的数额。例如,1655年荷兰的减债基金、1685年教皇领地的减债基金,都是由利息减少形成的。因此这种基金是不足以来偿还债务的。

在国家太平时期,政府为支付各种特别的必要费用,总是觉得挪用减债基金比开征新税要更加方便。因为,无论新征哪种税,人民都会反对。征税的种类越多,税额越重,人们对新税的反对就越厉害,下一次再征新税时就更困难了。当人民已负担了过度的赋税时,除非因为战争而被迫解救国难,人民是再也无法忍受新的赋税的。然而,暂时停止偿还债务,人民并不会立即感到痛苦而引起反对。于是,挪用减债基金常成为摆脱目前困难的首选方法。然而,公债越多,滥用减债基金也就越危险,研究减少公债也就越必要;另外,公债减少的可能性越小,挪用减债基金来支付各种特别必要费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减债基金常常遭到滥用。

英国从开始采用永久付息的方法以来,平时公债的减少和战时公债的增加一直都不相适应。目前的大部分巨额公债,还都是由1688年开始的那场战争(于1697年因《里斯韦克条约》结束)所引起的。

到1697年12月31日,英国的各长、短期公债,共计21 515 742镑13先令85便士。其中,一大部分以短期预支的方式借入,另一部分以终生年金的方式借入。因此,在1701年12月31日以前,政府就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公债,并将一部分缴入了国库,归入国库的数额共计5 121 041镑12先令3/4便士。在这么短的时间,偿还这么多的公债,是非常罕见的。当时剩余的公债,就只有16 394 701镑1先令714便士了。

然而,于1702年开始由《乌特勒克特条约》结束的那场战争,又使公债增加起来。到1714年12月31日,公债数额共计53 681 076镑5先令6112便士。后来,募集南海公司的基金,又增加了公债的数额。于是,在1722年12月31日,公债数额达到了55 282 978镑1先令356便士。虽然1723年起开始还债,但偿还的速度非常慢,直到1739年12月31日,偿还的公债一共只有8 328 354镑17先令11312便士。还剩余的公债数额,共计46 954 623镑3先令4712便士。1739年开始的西班牙战争和接下来的法兰西战争,又增加了公债数额。1748年12月31日,因《埃·拉·查帕尔条约》结束战争之后,英国的公债数额已高达78 293 313镑1先令1014便士。这两场战争所增加的公债额,达到31 338 689镑18先令616便士。然而上述17年间所偿还的公债数额,仅8 328 354镑17先令11312便士。

佩兰主持政务时期,英国公债利息由4%降低到3%,增加的减债基金偿还了部分公债。1755年(最近一次战争开始之前),英国的长期公债共计72 289 673镑。而1763年1月5日战争结束时,英国的长期公债达到了122 603 336镑8先令214便士,其中无担保的公债为13 927 589镑2先令2便士。然而,战争引起的费用并没有因为战争的结束而停止。1764年1月5日,英国的长期公债已经增加到129 586 789镑10先令134便士,其中一部分为新公债,一部分是无担保公债转化的长期公债。一位见识广博的作者在其著作《英国商业和财政考察》中提到,该年度和第二年度,无担保公债还剩有9 975 017镑12先令21544便士。也就是说,在1764年,英国所有的公债达到了139 516 807镑2先令4便士。另外,1757年,采用终生年金举借新公债,国家对原始债权人的奖金数额,按照14年年金估计,大概是472 500镑;1761年和1762年,采用长期年金举借新公债,国家对原始债权人的奖金数额,按照27年半年金估计,大概是626 875镑。虽然佩兰对国事非常慎重,但是国家在经过7年和平时期之后,不但没有偿还600万镑的旧债,反而在战争中举借了7 500万镑以上的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