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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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欧洲农业在罗马帝国崩溃后曾受到抑制(1)

欧洲在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入侵罗马帝国西部之后,发生了一次大变革,随后欧洲就扰攘了好几百年。城乡贸易随着野蛮民族掠夺和迫害原有居民而被中断,城市都变成了荒墟,乡村也荒芜了,使得处于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的富裕西欧,变成了极其贫乏的野蛮之地,大部分土地都被野蛮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为数不多的耕作土地中,几乎每一块土地都是有地主的。因为,所有土地都被吞并了,而且大部分都是被少数大地主给吞并的。

吞并荒地,最初虽然有很大的危害,但这种危害有可能只是暂时的。这些土地,本来可以通过继承或分割的方法被拆小的,但长男继承法的存在阻止了大土地因继承而被拆小,限子嗣继承法又限制了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被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成和动产一样的谋生手段,那么按照自然承继法,土地就得像动产一样被分配给所有的儿女,因为父亲关心每一个儿女的生计。这种自然承继法被罗马人普遍采用。在罗马,只要是父母养的儿女,无论大小,都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他们分配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分配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不再只是谋生手段,还是权力强弱的象征时,比较适当的分配方法就是不分割,使其专属于一个人。不安定时期的大地主同时也是小贵族,他的佃户是他的附属物,而他不但是他们在和平时期的立法者和裁判者,还是他们在战争时期的领导人,他可以任意地对邻邦甚至是对国王作战。土地的大小,决定了地产是否安全、居民有无保障。所以,分拆地产的行为无疑是对地产的破坏,即把它的各个部分都暴露在强邻的侵蚀和吞并之下。

长男继承法,就是顺应当时这种需要慢慢盛行起来的,君主之位也通常由长男一人继承。但是,最初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君主出于安全和权力的考虑,宁愿不分裂国土,而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继承国土。但重要的是,选择谁呢?自然要有一个郑重的普通法规,使得选择有一个明白而无可争论的标准,从而避免出现按不大可靠的个人资质好坏来进行筛选的现象。同一家庭的各个儿女,只有性别和年龄的区别。不过,男性一般比女性好,而年长的又比年幼的好,所以长男继承权就这样出现了,跟着还出现了所谓的直系继承。

一种法律在成立之初,一般都需要周围环境的支持,以使其合理化。事实上,这一法律仍然能在环境发生变化之后继续有效。在现在的欧洲,拥有一亩地的小地主,也可以像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一样安全稳妥地生活。虽然产生长男继承法的环境已经改变,但是长男继承法却没有随之消失,反而成了各种制度中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法律,说不定还会再存在几百年。不过,长男继承法也就只有这一个优点而已,它的其他特点无一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因为,这种权利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必然要使其他儿子变得贫困。

长男继承法实施的自然结果,就是限子嗣继承法。实施限子嗣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并防止一部分遗产在赠与或割让时因子孙不肖或是遭遇不幸而落在别人名下。罗马人对这种法律一无所知。虽然现在有几个法国法律家喜欢附和罗马古制,但无论是罗马人所谓的继承人预定法,还是嘱托遗赠法,其实都与限子嗣继承法截然不同。

限子嗣继承法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的时期,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它可以像一些君主国君主国是实行君主制,以君主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是共和国的对称。各国对君主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皇帝、国王、苏丹、沙皇、天皇等。君主多数终身任职,多数为世袭。君主国的政体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君主的地位和作用随政体而有所不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为限,多数没有实权。——译者注的根本法律一样,能使许多人不致因一个人的轻举妄动而遭殃。但是,由于今日欧洲各国的大地产和小地产都同样受保护,所以这种法律的实施也变成了荒唐之举。制定这种法律的根据,是一种错误的假定,即人类后裔对所有土地及其他所有物没有同等的权利,反而是500年前的祖宗心意决定了当代人的所有权。在今日欧洲,还有很多地方在实施限子嗣继承法,尤其是那些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条件仍是贵族血统的地方。在贵族们看来,限子嗣继承法是保持大官爵的排外特权的必要手段。因为,贵族们虽然获得了多于其同胞的不正当利益,但还是担心别人会讥笑自己的贫乏,所以就想再获得另一种不正当利益。据说,世业世禄的制度在英国非常不受欢迎,所以当地对这种制度的限制比欧洲其他各个君主国都要大。尽管如此,英格兰也没有废除这种制度。而苏格兰仍有1/5以上,甚至是1/3以上的土地,正在受限子嗣继承法的严格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豪族兼并了大面积的荒地,并使它们没有再次分散的可能。而大地主往往并不是大改良家,他们的精力,几乎全都用来保护自己已有的领土不至于在混乱时节受到侵害,并向邻邦扩张自己的管辖权和支配权,所以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开垦和改良土地。等到和平时期,虽然法制和秩序的安定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余暇,但是他们往往又没有必要的才能和心思去耕垦土地。如果他的费用大于或等于他的收入,那么他就没有用于耕垦土地的资本了。

如果是一个经济家,则会觉得用一年的节省来购买新地产,比改良已有土地更合算。要想从改良土地中获得利润,就要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斤斤计较,并注意节省。但是这一点,是大多数生在豪富之家的人都无法做到的,即使他们天生俭朴,也会自然而然地注意那些能够悦己的装饰,而不会留意那些小利润。因为,在富豪眼里,那些小利润并不能满足什么需要;嗜好豪华衣饰、繁盛车马、宽广居室、华丽陈设,是他自幼就养成的习惯;即使他想改良土地,他的心理也会受到这种习惯的支配。假设他的住宅附近有四五百亩土地,如果他对这些土地进行改良,他可能会得到一些利润;但是,他一般不会对土地进行改良,反而会以10倍于土地改良利润的资金将这些土地大大装饰起来。因为,如果他把全部地产都照这样改良的话,他早晚会发现,即使他没有其他的嗜好,他的财产恐怕也会在完成1/10的土地改良之前耗尽。英格兰和苏格兰自从处于封建的无政府状态至今,仍有一些大地产还继续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所以,大地产是不利于改良的,要证明这一点,只需比较一下它们和邻近小地产的不同点就可以了。

既然土地的改良不能寄希望于大地主,就更不用寄希望于那些占有较少土地的人们了。在处于旧社会状态下的欧洲,耕作者都是佃农,他们可以任意退租。虽然他们几乎都是奴隶,但他们所受的奴役程度,并没有古希腊、古罗马,甚至是西印度殖民地那么严重。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不是隶属于主人,而是隶属于土地。所以,他们可以和土地一起被卖出,并能在得到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结婚,他们的婚姻也不会被主人拆散。因为,主人没有权利把一对夫妇卖给不同的人。另外,如果主人虐待或杀害了奴隶,就会受到一些小惩罚。

不过,奴隶不得积蓄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得随时无条件地被主人取走。因为,奴隶对土地进行开垦和改良的费用,都是由主人负担的。无论是种子、牲畜、农具,还是改良的利益,都是主人的。这种奴隶所能获得的,只有维持日常生活的东西。所以,土地在这种场合下,仍然是由地主占有、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现在还存在于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波希米亚波希米亚又是捷克西部地区旧称,原是日耳曼语对于捷克区的称呼。——译者注、摩拉维亚及德意志的其他部分,只有欧洲西部和西南部彻底将其废除了。

希望大地主进行土地大改良已经很难了,要他们用奴隶进行改良就更难了。因为,虽然奴隶的劳动表面上只需维持他们的生活,但它的全部价值却是所有劳动中最高的。这一点,已经被所有时代的国民经验证明了。如果一个劳动者连一点儿财产都得不到,那么他所关心的,就只会是大量的食物和最少的劳动量,所以他的工作只要足够维持他的生活就行。如果有人想从他身上多榨取一些价值出来,就只有强迫他工作了。根据普林尼(23-79,古罗马作家)和科拉麦拉的著作记载,在奴隶制度下的古意大利谷物耕作事业,衰败得对主人非常不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耕种事业也没有多大进步。柏拉图曾在他的《理想国》中说过,要想养活5 000个护卫理想国的战士及其妻仆,至少需要一片像巴比伦平原那样肥沃而又宽广的土地。

人类的好胜心理,使得大多数人都认为统治下等人是光荣的,而俯就下等人则是一种耻辱。所以,如果法律和工作性质都允许的话,人们一定愿意用奴隶来给自己干活儿,而不愿意雇用自由人。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栽种蔗糖和烟草的收益就能够提供,而耕种谷物却办不到。英国殖民地的主要产物是谷物,其耕作大部分都是由自由人进行的。最近,宾夕法尼亚做出了释放黑奴的决议,由此我们相信,那里的黑奴总数一定不多。因为,如果人们的大部分财产都是奴隶的话,那么释放黑奴的决议是绝对不可能通过的。在英国的所有殖民地中,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工作都是由奴隶担任的,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工作也是大部分由奴隶担任。在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得到的利润,简直比欧、美两洲的所有耕种事业所得的利润都大。栽种烟草的利润,比栽种甘蔗的利润小,又比栽种谷物的利润大。无论是栽种甘蔗还是栽种烟草,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但前者提供这笔费用的能力更大。所以,与白种人的数目相比,甘蔗区域的黑奴数目要远远大于烟草区域。

在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又逐渐出现了一种农民,他们被今日的法兰西称作对分佃农,被拉丁文称为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由于这一制度早已被英格兰废止了,所以我现在不知道怎么用英文来称呼他们。在这种制度之下,种子、牲畜、农具等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是地主的,农民一旦离去或是被逐,就得把这些资本都归还给地主。至于土地出产物,则是在扣除足够保持原有资本所需的一部分之后,由地主和农民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