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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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发展(1)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和农村居民差不多,而且和古希腊共和国、古意大利共和国的居民大不相同。在古希腊和古意大利共和国内,居民大多数都是地主,他们分别占有着公地,通过有围墙的毗邻房屋来进行共同防御。但是,自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罗马的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的领地之内,与佃农和属民住在一起;市镇居民则多数都是处境与奴役类似的商人和技工。

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以宪章形式体现的权利,可以充分体现出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之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赋予了都市人民以下三种权利:一是可以不经领主同意自由嫁女;二是某人死后,他的财物可以由儿孙而不是领主继承;三是可以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遗产。由此可见,在未颁布这些规定以前,都市居民几乎和农村耕作者一样处于贱奴的地位。

这些都市居民,明显贫困而且下贱,他们肩挑货物过市赴墟,与今日拉车负担地从这里跑到那里的小贩类似。那时的欧洲各国和现在亚洲北方的游牧民族差不多,经常把赋税加在经过某些封地、桥梁,或过市赴墟、摆摊售货的旅行者身上或其货物上。这些税在英格兰,叫作过界税、过桥税、落地说、摊税。有时,某些商人,特别是那些住在王国以及在某些场合下拥有君王权力的大领主的领地内的商人,可以免交这些赋税。虽然这些商人在其他各点上与奴役极其类似,但他们仍然是自由商人,只需每年以缴纳若干人头税的形式报答保护者的保护。由于当时要想比较容易地获得保护,只有付出丰厚的报酬,所以我们可以把人头税看成是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的补偿。这种交换条件在实行之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可以由市民或保护者的好恶来决定。在英国土地清账册中,有一些关于几个都市的不完全记载,其中经常会提及某市民向国王或大领主缴纳若干人头税,以报答这种保护人;还有就是这些人的纳税总和。

无论都市居民当初怎样卑贱,他们取得自由与独立的时间也比乡村耕作者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其数额通常都是由国王制定的,通常由在一定年限内任职的市级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不过,这种税收往往也可以由取得信用的市民自己征收,而且市民还可以要求联合负责全部的税额。这种包税方法,相当适宜于欧洲各国的一般经济。因为,他们原本就习惯于将庄园的全部税收都交给佃农来包办,使他们对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而且,这种办法也有利于佃农,可以让佃农们用自己喜欢的方法稽征税务,并将税款经由佃农自己聘用的人员之手直接缴纳给国库,避免了遭受国王的吏役的横暴,这是当时极其重大的一件事情。

由市民包办的租税,最初是和由农民包办的租税一样有年限的,后来就跟着时代的推进而变成了永久的,而且税额一经确定就不能再加。于是,以纳此税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也就被豁免了,而且豁免对象不限于作为个人的某一人,而是包括特殊城市内的所有市民。所以,这个城市就成了所谓的自由市,市民也因为同一理由而成为所谓的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随着这种权利一起赐给特殊市内的一般市民的,还有我们前面提过的种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承继权与遗嘱权。至于这些重要特权是否经常和贸易自由权一起赐给市民,我不得而知;也许这种情况的确属实,只是我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实它。不管怎样,从这个时候起,市民就解除了贱仆和奴隶的主要属性,拥有了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

此外,市民还设立了一种自治机关,并有推举市长的权利,可以设立市议会、市政府,颁布市级法规,以及建筑自卫的城堡、帮助居民习战事,任守备,还有权要求所有居民在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时不分昼夜地担负防卫责任。英格兰的市民,一般还可以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除公诉外的所有诉讼都可以由市长判决。在欧洲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比英格兰的市长权力还要大。

在那些市税由市民征收的都市,市民得拥有能够强迫纳税人纳税的某种裁判权。但是,如果这时遇到了国家纷乱,那么他们要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就必然非常困难。奇怪的是,为什么欧洲各国的君主要用这部分税收去交换那种固定的租税呢?我们也知道,在所有税收中,这种税收是最不必劳神费财的,所以它自然会增加。

另外还有一点也很令人奇怪,即君主们为什么会自动地在他们的领土中心上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要解释其中原因,必须联系当时的纷乱情形。在当时的情形之下,欧洲各国也许没有一个君主能够保护国内的弱小人民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不受国法保护又无力自卫的弱小人民,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投身于某个大领主,靠做奴隶来乞求奴隶主的保护;二是各个弱小人民联合起来,彼此相互保护。单个市民是没有自卫能力的,但是,一旦他们结成了攻守同盟,就会具有不可轻视的抵抗力。领主对市民经常充满了鄙视,认为他们是跟自己身份不同的、被释放的奴隶。所以,领主们经常嫉妒、愤恨富裕的市民们,有机会就毫不宽恕地对市民们进行欺压和凌辱。这么以来,市民们当然对领主充满了嫉恨和畏惧。与此同时,国王也对领主充满了嫉恨和畏惧。国王虽然鄙视市民们,却没理由嫉恨和畏惧他们。因此,国王和市民出于相互利益的考虑,就结成了抗击领主的同盟。

由于国王与市民拥有共同的敌人,所以国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尽力使市民的地位稳固得不用依靠他们共同的敌人。因此,国王才给了市民推举市长的权利,并允许他们制定市级法规、建筑自卫城堡、进行军事训练等。就这样,国王在他的权力范围内,赋予了市民一切独立安全的手段,使他们脱离了对领主的依靠。但是,只有具有正常的政府组织,以及强制居民服从的权威,这种同盟才能为居民提供永久的安定、为国王提供极大的援助。至于国王将市税永久地包给市民的行为,则表明国王希望这些可以和自己结为朋友、同盟的市民不用怀疑他的诚意。这么以来,市民们就不会疑惧国王会再次压迫他们,也不必担心国王会把税额提高或者是包税给其他人。

国王虽然对领主的感情最坏,但对市民的敕赐却最大,其中首推英格兰国王约翰。而在腓力普一世腓力普一世是法国贵族领主,卡佩王朝的最后一位勃艮第公爵,1349年至1361年在位。他也是奥弗涅、布洛涅、阿图瓦、弗朗什孔泰及其他一些领地的领主。——译者注时期的法兰西,政府则完全失去了统率领主的权力。据神父丹尼尔说,至腓力普一世末年,其子“肥路易”找来国内的各个主教,与他们筹商取缔领主暴行的适当方法。以下是主教们的两条提议:一是在国王的领土范围内创设新的管辖体系,设立市长和市议会;二是把城市居民组织成一支听从市长调遣的新军,以备必要时援助国王。按照法兰西各个考古学家的说法,法兰西的市长制度和市议会制度就是在这时创立的;而德意志的大部分自由市的种种特权,也是在苏阿比亚王统治时期才得到的。与此同时,有名的汉萨同盟汉萨同盟是德意志北部城市之间形成的商业、政治联盟。汉萨一词,德文意为“公所”或者“会馆”。13世纪逐渐形成,14世纪达到兴盛,加盟城市最多达到160个。1367年成立以吕贝克城为首的领导机构,有汉堡、科隆、不莱梅等大城市的富商、贵族参加,拥有武装和金库。1370年战胜丹麦,订立《斯特拉尔松德条约》,同盟垄断波罗的海地区贸易,并在西起伦敦,东至诺夫哥罗德的沿海地区建立商站,实力雄厚,15世纪转衰,1669年解体。——译者注也开始初露锋芒。

此时,都市民兵和乡村民兵的力量几乎相等,而且能在有事时紧急集合,所以他们在与当地领主争议时经常占有优势。而意大利、瑞士等地的情况则不同,君主对那些离首府较远、本身具有天然力量,以及其他一些有特点的都市,已经完全失去了权力。但是当地的市民,大都逐渐发展起来,最终成为征服当地贵族的独立的民主社会,从而有权力迫令贵族们拆毁乡间城堡,让他们跟其他和平居民一样在都市里居住。伯尔尼民主国,以及瑞士的许多都市,都有着类似的发展历程。12世纪末至16世纪初,意大利除了威尼斯之外的其他无数历经浮沉的大都市,也有类似的发展历程。

英、法两国的王权,虽然时有强弱,却从来没有消亡,这才使都市找不到完全独立的机会。不过,由于市民的势力日益强大,所以国王只有在征收上游的市税时,才可以不经市民同意,不然国王就不可能顺利地征收税款。如果国王有急需,就向全国各地下通知,命令各地市派代表出席国会,让他们与牧师和贵族一起商讨相关议题,再提供特别的经济援助给国王。由于市民代表一般都与国王一气,所以他们有时就会和国王组织起来,以抗击议会内的大领主。由此可知,市民代表出席欧洲各大君主国国会的历史,可以追溯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