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虽然金匠行业很可观,但其每年出售的新器皿,大部分都是通过旧器皿熔解制成的。因此,每年只需要进口极小额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上的需要。铸币也是一样。在金币改铸以前的10年里,每年80万镑以上的货币铸造,大部分是用来增加国内的流通货币的。在由政府支付铸币费用的国家,铸币里所含金银的标准价值,不能大于等量金属的价值。这是因为,如果铸币里所含金属的价值大于等量金属价值的话,人民群众就会全都跑到铸币厂去要求铸币。当然,任何国家流通的铸币,多少会因为磨损或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重量。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来说,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2%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8%以上。所以,44个半几尼(若是标准重量,则为1磅金)不能交换多于1磅重的金,而不够标准重量的44个半几尼货币,只有再补足一些才能交换1磅重的金。因此,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和造币厂相同重量铸币的价格是不一致的。比如,46镑14先令6便士,有时大约是47镑14先令,有时又大约是48镑。在铸币低于标准重量的时候,即使是从造币厂新造出来的44个半几尼,当它流入商人的金柜和其他的货币混在一起之后,它在市场上能购买的商品,其实就和其他普通货币能购买的商品差不多。它的价值就像其他货币一样,也会小于46镑14先令6便士。
然而,将新铸币倒入熔炉的效果是,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损失就能与未熔解前的重量相等。也就是说可以产出标准金一磅,即可以交换47镑14先令甚至48镑的金币或银币。很显然,熔化新铸币是有利可图的,并且由于其速度很快,政府也不能加以预防。于是,造币厂的工作,就如同潘纳罗普织物,白天织晚上拆。可以说,造币厂的工作只是补充那些被熔化的铸币量,而并没有增加铸币量。
假若私人拿着金银到造币厂自己付费铸币,那么加工成本既可以增加铸币的价值,也可以增加该金属的价值。于是,与未拿去铸币的金属相比,已铸币的金属要有价值一些。我们知道,所有地方都是政府享有铸币的特权。如果铸币税太高,税的价值就会被加到金银条块之中。当征税额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高很多时,国内外私自铸币者就会将大量假币注入市场,以弥补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之间巨大的价值差额,最后导致官营货币的价值降低。
但在法国,铸币税虽然是8%,却从来没有发生过大的骚乱。我们知道,私自铸币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法国的私自铸币者和他们国外的代理人,就是认为没有必要为了6%或7%的利润而冒这么大的风险。在法国,铸币税使铸币的价值比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还高。例如,1726年1月,法国的法令规定,24克拉克拉是宝石的质量(重量)单位。一克拉分为100分,如50分即05克拉,以用作计算较为细小的宝石。后文的利弗、迪尼厄与克拉,均为斗量单位。——译者注纯金的铸币价格为740利弗91111迪尼厄,约为巴黎的1马克(8盎司)。将铸币时的误差扣除,则法国金币里只含有2175克拉纯金和225克拉合金,其价值相当于1马克标准金价值,约为671利弗10迪尼厄。而施行铸币税之后,法国1马克标准金可以铸币30个金路易(每个是24利弗),一共是720利弗。从以上可以看出,铸币税给1马克标准金增加的价值,就是720利弗减去671利弗10迪尼厄的差了,也就是48利弗192迪尼厄。
实际上,由流通货币应含纯金银量减去实含纯金银量所得的差额,就是熔解新铸币的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利润会因为征收铸币税而减少或完全丧失。当上述差额小于铸币税时,熔解新铸币不仅没有利润还会有损失;当上述差额和铸币税相等时,熔解铸币既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当差额大于铸币税时,则所得利润与没有铸币税时相比要小得多。假若在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需纳税5%,那么熔解金币会有3%的损失;假若铸币税是2%,那么熔解金币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假若造币税是1%,那么熔解金币可以获得利润,但获利只有1%,而非2%。在某些地方,货币是以个数而不是以重量来计算的,那么铸币税将是防止熔解铸币及铸币出口的最佳办法。因为,那些私自熔解或出口铸币的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使用的大部分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
最早在查理二世时,曾制定通过免税来鼓励铸币的法律。但该法律时效很短,经过几次延长期限后,最终于1769年被修改为永久性的法律。政府将该法律改为永久性的法律,也许就是由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银行的请求。英格兰银行常常自己拿着金银条块到造币厂铸币,以补充金柜。因为它认为,与自己负担造币费相比,政府负担造币费显然更为有利。在金币改铸以前,假设以重量计算金的习惯被废除(由于不便,它很有可能被废除),或者以个数来计算,那么大银行会发现,他们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利害关系。
在金币改铸以前,没有铸币税,英国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其价值也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2%。因此,大银行此时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铸成之后的价值比支付的价格要少2%。倘若要缴纳2%的铸币税,那么,在流通金币比标准重量低2%时,其价值仍然和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相等。在这种情况下,铸币的价值抵消了其重量减少的价值。虽然银行需要支付2%的铸币税,但与以前一样,它所遭受的损失也只有2%。这是因为,当铸币税是5%,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时,银行可以在金块价格上获得3%的利润,减去它必须支付的5%的铸币税之后,损失刚好是2%。当铸币税是1%,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2%时,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将损失1%,减去它必须支付的1%的铸币税之后,最后损失也刚好是2%。当铸币税不高不低,并且铸币含有标准重量(就像改铸以前一样)时,那么如同没有征收铸币税一样,英格兰银行将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他们在金块价格上获利了,但在铸币税上损失了。
因此,当一种商品的税适中(当然不致奖励走私)时,那么这种商品的运输商其实可以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为其在商品价格中又收回了缴纳的赋税。而商品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才是这种赋税的负担者。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货币来说,不存在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为对于货币,所有人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就是为了把它再出售。因此,当铸币税适中时,所有人都需要支付赋税,每个人都会在铸币价值的提高中,收回各自支付的数额。
因此,无论如何,铸币税是否适中,都不会增加或者减少银行或其他拿着金银条块去造币厂铸造的私人的费用。只要流通货币中含有标准重量,那么无论有没有铸币税,铸币都不会使任何人承担费用;而当流通货币小于标准重量时,铸币所需费用,一定与铸币应含纯金量减去实含纯金量的差额相等。这样一来,在由政府支付铸造费时,政府不仅要负担一定的费用,而且不能获得应得的收入。即使政府有这样的慷慨,银行或任何私人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
另外,银行理事不会因为相信“铸币税的缴纳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损失或利益”而同意缴纳铸币税。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以重量计算金银价值,他们不会得到利益;但如果废除了重量计算的习惯,并且金币的质量又回到改铸以前的状况,那么征收铸币税的结果是银行将会获得或节省一大笔收入。目前,英格兰银行是唯一一家将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因此其需要负担铸币的费用。假若造币的目的仅仅是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和磨损,那么每年的铸币一般不会超过5万镑,最多也不超过10万镑。但倘若铸币比标准重量低,那么每年的铸币还必须额外补充由于不断熔化和出口所造成的巨大缺口。因此,金币改铸前的那10年或12年间,我国每年的铸币平均都在85万镑以上。而银行每年要因为铸85万镑以上的金币,而在金块上损失25%,也就是21 250镑以上。在当时的情况下,征收4%或5%的金币铸造税,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出口与熔解。这时,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到上述数额的1/10。
议会每年拨给铸币的费用不超过14 000镑,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真正的费用(例如造币厂职工的工资),只是这个数额的一半。有人会认为,对政府来讲,节省这么小额的钱或者取得和这差不多的钱,并不是一件很值得关注的事;但对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公司来讲,如果每年可以节省18 000镑或20 000镑的话,就是一件非常值得关注的事情了。
上面的描述,也许有一些放在第一篇的几章中来论述更合适一点。例如,可以放在货币的起源和效用、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那几章。我之所以将其放在这一章,是因为奖励铸币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的偏见。货币生产奖励金,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富国政策之一。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构成了所有国家的财富,奖励货币生产最符合重商主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