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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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9)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采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14)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