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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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单位可以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非有国家法律的特别允许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工作。该法律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

(1)不满十六周岁即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属于童工。禁止雇用童工,是国际社会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法律均有禁止雇用童工的规定。我国法律也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为十六周岁。

(2)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立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受教育和培养良好道德情操的时期,还不具备正常劳动者的身心条件。如果允许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仅会侵害他们的健康权和受教育权,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未来的劳动力素质。

(3)国务院在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