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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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该如何处理?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媒体有着越来越重要以至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网络媒体对价值观念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年人的影响,其程度之深是我们无法估量的。

媒体的声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左右着人们的判断,甚至导演着事态的发展。无论你愿意不愿意承认,这一切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对于大众传播媒介在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妇女本人的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