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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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解除婚约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家住农村,她父母在他们确立恋爱关系后,要求李某送彩礼。李某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向王某家纳彩礼。其中戒指一对,项链一条,另外给红包2万元,总价值3万多元。双方于是订立婚约。一年后,在谈婚论嫁时,双方父母对彼此在新房装修、酒席预订等诸多方面事情,产生矛盾,闹得不欢而散,最终解除婚约。现男方李某要求女方王某返还全部彩礼,与女方产生纠纷。请问,该怎么处理此种情况呢?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在退婚或者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2)和第(3)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本案中,男方李某可以向女方王某请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