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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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离婚后,如何保障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

陈女士一年前与丈夫分居后,丧失了对儿子的探视权,丈夫及其家人均不许她来看孩子。陈女士感到非常痛苦。为此,陈女士将此事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探视权不仅是保障父母的权利,更是为单亲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婚姻法》所规定的探视权利,已为更多离异家庭带来好处。单亲孩子离开了父亲或母亲之后,很容易受到同伴或社会的歧视,在父母离异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如果经常性地探视子女,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长期以来,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面不允许离婚后的原配偶探视子女,一方面又没有很好地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现在,离婚一方有了探视权,就可以经常性地检查,监督另一方更好地担负起培养子女的责任。

在《婚姻法》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该法的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视权,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对方探视孩子,这方父或母可以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依法来保障自己对子女的探视权。

本案中,经法官的调解,陈女士获得了节假日对孩子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