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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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侮辱妇女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在其男友家厨房做饭(其男友与冯某共用一厨房),冯某老婆何某嫌王某在离开厨房时,关门过重,于是发生争执,何某叫来其丈夫冯某。冯某将王某从厨房拖到巷道口的人行道上。冯、何夫妻在与王某的扭打中,将王某的上衣、内裤撕烂,使王某胸部大面积敞开,下身大面积裸露在外,引起数人围观。请问:冯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及其丈夫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实施了公然侮辱王某的行为,使王某的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情节是严重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特征,构成侮辱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采取告诉才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