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社会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不能孤立于整个社会之外。因此,考察、评估村民自治的现状,离不开对基层党委、政府态度和行为的分析。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后,基层政府对推动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确实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村民自治中还存在着很多消极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比如,个别乡镇领导公开或变相指选、派选村委会干部;打着“改革”的名义置村民民主选举结果于不顾,另搞一套;不尊重村民自治的事实,给农民增加不合理负担。因此,推动村民自治的向前发展,不仅要教育群众,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干部。
第三,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自主性、积极性有所提高,但并未达到一个应有的高度。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基层民主制度化的安排给村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渠道。村民也越来越重视这一渠道,因此,被动式的参与少了,主动参与的愿望多了。但是,由于村民对有关方面的知识了解和掌握的不多,对其权利和义务概念界定模糊,似是而非,特别是对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出现了许多非理性行为。例如,很多村民对待选票的态度不太认真,有的村民在选票上乱写乱划;有的在候选人一包烟、十块钱或几句不着边际的空头许诺面前,就将自己的权利轻易放弃;有的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连合理的负担也不承担;有的认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没有投票赞成某件事,就可以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因此,提高村民的政治和文化素质,加深村民对农村基层民主意义的认识,就成为推动村民自治发展的关键。
第四,村民自治实质的统一性和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并存。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对村民自治的“三个自我”、“四个民主”是认同的,但在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上存在多样性和数量上的差异。比如,村委会的选举方式,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有的地区采用流动票箱选举方式,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村务日常事务管理、村务公开等问题上也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从现实和未来看,在基本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将会长期存在。一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应当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有所区别,有所创新;二是因为分权式改革后,地方拥有了立法权,立法者的素质和对村民自治的认知程度,无疑会在地方立法中有所体现。
总之,村民自治经过20多年的稳步发展,从目前看已进入了亟需社会配套改革支持的时期。村民自治是一种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经过20余年的强力推动,已在农村大地生根、发芽,但依然十分娇弱。并为探索和积累政治民主的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由于法律的强制性,一些村庄新生的村民自治体制与原有的旧体制发生了结构性冲撞。目前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除了一些是村民自治制度自身能够解决的外,更多的是涉及法律、社会等宏观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是村民自治的生存环境问题,单纯依靠村民自治自身的力量是不能解决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使之适应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今后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寻求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新途径
不可否认,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推进的20多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是加强领导、法制保障、循序渐进、广泛推行。但我们不能就此停止前进,因为村级民主在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也不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寻求更进一步发展我国村级民主的新措施、新途径。
(一)提高对村级民主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也是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现行农村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亿万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是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正确认识发展村级民主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是积极推进村级民主的首要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村级民主这一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江泽民同志曾多次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村级民主给予了高度重视。1991年7月1日,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当谈到要进一步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要求“加强城乡基层单位的民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深刻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1998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香港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表的谈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在基层还要直接参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这种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创造。它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得到全国各族人民拥护的最民主的制度,它有利于反映与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有利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1998年4月和9月,江泽民在考察重庆和安徽工作时,进一步强调指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实践证明,这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同政治体制改革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1998年9月25日,江泽民在《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一文中着重指出:“要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当前,重点要抓好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依法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让农民群众选举自己满意的人管理村务。二是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家家户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选出的代表讨论,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把握住这两条就能够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的进行。”江泽民同志的这些论述,深刻地阐明了村级民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我国村级民主的发展和推进指明了方向。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新的自治管理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以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阶段。
村民自治既然在村干部的产生、村中大事的决定、村中事务的管理和村干部的监督方面都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对于理顺群众情绪、解决群众纠纷、密切干群关系和调动农民积极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出现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如果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那么,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则将极大激发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和参与意识。实行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富裕起来。
(二)实行村民自治重在制度建设
在我国农村推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要推进村级民主,关键还在于制度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只有把那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村民自治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才能使村干部和村民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加深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自己的民主政治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