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西部开发中的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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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农民问题(7)

与全国和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农民的税费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和农民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都比较高。1999年,农业税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是2.9%,在东部地区财政收入占的比重是1.5%,在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占的比重是4.9%。农业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西部地区比全国高2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3.4个百分点。1999年,东部沿海10省市的农业税收是483202万元,而西部12省区市的农业税收是507573万元,在绝对数上,西部地区的农业税比东部沿海高5%。从西部地区与全国、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现金支出上看,西部农民的税费负担也比较重。1999年,税费支出占农民现金支出的比重,全国为4.0%,东部地区为2.5%,西部地区达4.4%。西部农民的税费支出比全国平均数高0.4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1.9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西部农民的税费负担是最重的。

3.农民的生产经营开支负担较重

西部农民的生产经营开支负担过重,在农民支出构成中所占比重过大,加重了农民生活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农村消费市场的需求增长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1999年,西部农民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分别占现金支出的25.1%、3.6%,而这两项开支的全国平均比重是20.1%和2.4%,东部农民是17.0%和1.9%;西部农民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所占的份额比全国分别高5和1.2个百分点,比东部农民分别高出8.1和1.7个百分点。生产经营费用的比重过高,就导致生活开支减少,比重下降。1999年西部农民的现金支出构成中,生活消费支出只占46.1%,比全国平均数低2.9个百分点,比东部农民低5.4个百分点。

4.农村税费收取的不规范现象较为盛行

西部地区有些农村税费的收取方式也越来越不规范,甚至一些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往往也要采取不规范的方式收取。在不少地方,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不是据实征收,而是按上级下达的指标,层层分解征收。按人、按地平摊,或随意分摊。如有的县按人头征收屠宰税,农民嬉称为“人头税”。有些地方甚至是乡镇先将税费总额定下一个“盘子”,再分解到村到户到人头。有些地方还组织“工作组”、“小分队”,到农民家中催粮要款。此外,一些垄断性部门,变相提高农用水电、农用话费、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和农村教育收费标准,而乡村组织则借此搭车收费、加码收费。这些方面的综合作用,最终导致农民隐性负担加重,农民负担问题日趋复杂化。

5.涉及农民负担的事件、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减少,无法交纳税费,而村镇干部、税管人员不顾民情、实情,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强收强索征税,一些地方甚至动用警力武力强行收取税费,导致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在西部地区的贵州、甘肃、陕西等省区都发生过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2000年11月25日,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器休村因交税纠纷发生了数百名农民打砸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恶性事件。对于“11·25”事件,新华社的报道是这样写的:“11月25日,西固镇收税干部与器休村一户农民发生冲突。当晚,镇派出所警察强行将4个农民抓走。数百名群众闻讯后赶到镇政府,冲击派出所,救出被抓农民,酿成影响恶劣的‘11·25’事件。事后,一些农民害怕报复,吓得连春节也不敢回家;各级干部也轻易不敢到村里去。”

该村有些农民家庭非常困难。村民董自怀本人有胃病,胳膊受过伤,不能干重活。他媳妇叫葡萄,他们有两个孩子,一个上小学五年级,一个上小学三年级。他家的两扇大门很旧很烂,用铁丝拴在两根粗细不一的木桩上。院子不大,房子很小,吃的饭很简单。现在欠款7000多元,每笔欠款都记得很细。其中借人家的1.2元都记得清清楚楚。孩子上学交不起学费、课本费,几次让学校挡在门外,不让上学。就是这样一个家庭,1999年11月23日晚上,一位农税干部嫌葡萄交税少,竟把她打得满嘴是血。这还不够,又和镇上另两名同志封了葡萄家的门,让孩子无处吃饭。当时在场的其他镇上干部、村上干部不但不管,有的还帮着打,有的还讽刺挖苦。这样的事件在该村时有发生。

通过县工作组调查,搞清了器休村的情况。器休村的矛盾是在1998年后逐渐暴露出来的。这个村的主要产业是种植苹果,1997年以前经济状况较好,曾是白水县10个农业特产税上交大村之一,一年要缴纳70万元的税款,而且10天内就能交完。1997年后,由于果树进入老化期,再加上连年大旱、市场疲软,农民收入大幅下滑。有的家里供不起孩子上学,有的不得不贷款交税,有的在春季揭不开锅。为此,政府对农民的税赋也进行了下调,但是下调的幅度跟不上农民减收的幅度。因此,就出现了一方面农民没钱交税,另一方面税务干部又必须完成指标的情况。一些干部就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干群之间出现了一些摩擦。最终酿成了影响恶劣的“11·25”事件。

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民收入增长比较缓慢的背景下,增加农民负担的负面影响更大。农民负担过重,往往是引发一些恶性事件的导火索。

二、西部农民负担沉重的原因

2001年,新疆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在全区6个县的18个乡镇40个村进行了一次农村基层工作状况与农民意愿调查。

调查中当问及“您认为去年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否有明显效果”时,有17.7%的被访农民回答“有很明显的效果,各种不合理收费比以前少多了”:有46.6%的被访农民回答“有一些效果,各种不合理收费比以前有所减少”。调查结果表明,超过六成的农民认为近几年政府减负工作有成效。但是还有35.7%的农民认为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都很好,但基层贯彻落实得不够。调查中有58.9%的农户希望“政府继续减轻各种不合理负担”。可见农民对政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寄予厚望。

在调查中,就当前农民最希望减轻的负担做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248名农民中有38.6%的人最希望减轻的负担是“各种集资、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要农民出钱、出力的达标升级活动)”。33.1%的被访农民回答最希望减轻的负担是“水费、电费、保险费等费用中不合理的部分”,另有19.4%和8.9%的被访农民回答“学校乱收费”和“乡里、村里各种劳务负担”。

西部地区农民负担过重,与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缓慢,个体农民的经济收入太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太少有直接关系。地方行政开支过大,虽然与政府机构、公务人员膨胀有关,但也与农村人口太多,公益事业庞大,乡镇的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和科技的发展需求开支增长有直接关系。因此,农民负担过重,不仅仅是基层政府、干部的不合理行为造成的,还有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

(一)地方体制因素.

1.行政机构运行成本过高,加重了农民负担

20多年来,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虽然也有一些进展,但很少有实质性内容,迄今为止收效不大。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区行政体制仍然没有形成。政府职能转变慢,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甚至“逼民致富”的事还较为普遍。这种落后的地方行政体制,容易促成政府机构膨胀,运行费用增大,可以说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从行政体制运行的一般规律来看,地方政府部门往往具有较强的追求自我扩张的倾向。这种倾向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必然导致政府机构膨胀,人员增加,“吃饭经费”消耗大。目前,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对于地方政府部门追求自我扩张的倾向,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约束作用不大。在这种强烈的自我扩张倾向的作用下,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中心工作”较多,其运行费用大的问题更为突出。改革开放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好几次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但每一次改革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更大幅度的机构扩张、人员反弹。

由于地方行政体制改革滞后,计划体制的色彩较浓,农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不是农村内部的自我需求,而是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如来自上级部门的各种收费和达标升级活动,这些往往导致上级政府部门成了农村公共事务的主体。由于对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结果造成对农村公共资源使用的大量浪费。另外,由于现行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地区、部门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导致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出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竞相攀比的现象。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往往造成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增长无序。

地方政府的运行费用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最终都要个体农户——这个微观经济主体来承担。因此,目前的地方政府运行的巨额费用和农村公共产品的大量成本,最终必然会引发农民负担的增加。

在东部地区,由于农村的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地方政府的运行费用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可以通过乡镇企业或由其贡献的财政收入来消化,因此,东部地区至少从表面上看,农民负担往往不重。但在西部地区,由于农村的第二、三产业不发达,政府的运行费用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只能依靠农民税费负担来消化。所以,西部地区的农民负担就显得格外沉重。

2.现行财税体制的缺陷,为农民负担增长提供了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各级财政在划分预算收支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包干,是一种财政包干体制。这种财政包干体制导致了各级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成为经济行为的实体,由此推动了“诸侯经济”、地区攀比、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低效率现象的产生。这种财政体制往往导致那些本应由国家财政开支的项目,被层层转嫁到农民身上,并增加了各级政府运行和城乡公共建设对于投入的需求。可见,财政包干体制成为当前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根源。另外,地方政府允许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罚款和收费进行提成,调动了一些部门和个人进行收费和罚款的积极性。这种财务管理体制的运行,也成为导致农民负担增长的重要因素。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可以说是一种中央和省之间的分税机制,重点是划分税收收入。在省级以下的分税制改革进展较慢。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特别是在省级以下,现行财税体制的运行,各部门自求平衡,财税包干体制的痕迹依然可见,甚至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包干体制的功能。比如,在不少地方,各级政府不仅层层下达了税费收取任务,还经常根据税费收取的一定比例,对乡村干部进行提成,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在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倾向于将那些收入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收入,全部或高比例上收;将那些需要投入多、难度大的税种、税务,向基层下放。其结果是,一方面增加了乡村支出,削弱了乡村财力,增加了其开支缺口;另一方面,导致在乡村两级组织,往往是有事权而无财权,只得向农民伸手。于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千方百计地广辟财源,自上而下地层层出台了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集资、罚款等,以此来索取农民钱财,这就必然增加农民负担。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为了“养人”和“建设”,不少地方政府具有追求财政“增收”的强烈欲望。为尽可能地提高本级财政的留成,各级政府部门都给其下级下达了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目标和上缴任务。特别是在乡村两级,由于这些任务的完成情况直接与部门利益和乡村干部的个人利益联为一体,乡村干部往往受到较强的激励,去关心税费的收取,甚至不惜为此进行各种超常的努力,采取非常的手段。比如,在有些地方,有关乡村如果能够超额完成税费的收取任务,乡村主要领导人不仅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还有可能被提升;如果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则往往被上级政府当作“政绩不好”而受到批评,甚至降职处理。

3.旧的农村提留统筹制度,加重了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