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5305600000026

第26章 重建与现状(12)

在西伯利亚石油公司不存在已经启动的或即将来临的破产问题。对它的季度报告的考察表明,涉及到它的财务和业务活动时,它是很坦率的。它的报告总是附有所有必须完成的报告样式,它的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规程,包括了对该公司会计活动中所用方法的详细描述,附属于报告的说明性注释还提供对公司财务和业务运作的简要分析。当然,通过对西伯利亚石油公司财务运作的指标考察,还是会发现一些潜在的破产风险。该公司的“流动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反映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从1998年的1.0提高到了2000年第三季度的1.3(通常的水平是2.0),但考虑到俄罗斯经济的状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比率要保持在1.5—2.0之间才比较合理。资产负债率(反映公司长、短期负债情况,即负债在资产结构中的相对重要性,一般情况下自有资金应为70%,借入资金应为30%,即负债率应为30%)不应超过1,否则就有风险。但根据2000年第三季度的资料,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这一指标为3,这意味着它的债务是其资产的三倍。尽管在最近的几年里石油价格有大幅度的抬升,但西伯利亚石油公司还是没有获得与之相应的清偿力,也没有达到所要求的资产负债率。这种情况表明,该公司存在价格操纵和(或)大规模的外汇抽逃(贷款给别人)。

以上所及都表明与该公司经营状况相关的财务风险在增长,它可能会影响未来公司财务的稳定。

(五)存托凭证(ADRs):投票权可能向经理层转移

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发行了总数为4 000万的ADRs,代表了8.4%的法定资本;它与股份的比率为1:10(1 ADRs=10股)。

对于投资者来说,与公司ADRs计划相关的风险在于,行使代理权的托管银行在投票问题上可能把他们控制下的股份委托给公司管理层,这将使公司的最高行政当局能够影响股东大会的决策。但据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资料,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司管理层从来没有使用过由公司的托管银行委托的、包含在ADRs计划中的股份投票代理权。

小 结

在选定的25家大公司中,西伯利亚石油公司治理情况的评级排名为第19位。它的评级最高可能得分为49.9分,而25个公司的平均得分为56分。西伯利亚石油公司治理的要素得分情况

从公司治理的风险性来看,在西伯利亚公司投资是充满风险的。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一派神秘气象,这使它的投资风险方面的评估在参与评级的25家大公司中排名第24。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股份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个别股东或具有控制权的当事人集团所拥有,这个比例估计超过80%,小股东实际上无力影响公司的决策,这意味着公司完全可以做出有害于小股东利益的经营管理的决定。

然而,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却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披露记录,特别是在公布财务数据方面。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评级排名第二,这使它在吸引投资方面有一个较好的声誉。一个好消息是,根据2001年7月1日的评级结果,其总的得分为57.17,排名在25个公司中从19位上升到了第8位。

)第六章俄罗斯的国有企业

——新旧企业制度的过渡形式

在转轨前的俄罗斯经济生活中,公有制下企业国有国营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企业制度。转轨在企业制度的意义上就是从原有的企业制度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转变。现有的俄罗斯国有企业,也就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又叫公营企业、政府企业)转变过程中的一种尚未定型的过渡性企业制度。

)第一节背景:世界范围的国有企业及其制度

一、国有企业的特征和类型

(一)国有企业的特征

国有企业,从世界范围来说,没有一个适合于各国情况的一般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有企业的考察来形成有关国有企业的一般性认识。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英国、法国、瑞典、芬兰、巴西、墨西哥、比利时、印度等国家给国有企业所做的界定概括起来就是:(1)从企业的资本所有权来看,国家所有的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1%以上,在控股公司中,国家掌握控股额。这里的国有资本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和参股,也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间接投资和参股。(2)从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上来看,国家的政府当局对国有企业能够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3)从企业本身的组织形式来看,国有企业一般都实行公司制,是法人组织。(4)从企业收益的获得途径来看,主要是工商经营活动,即出卖产品和劳务。(5)从企业的经营目标上看,一般都具有双重目标,即盈利目标和社会目标。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世界上的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政府直接管理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这类企业已不多见。(2)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在世界各国一般都存在于以社会服务为基本目标的公用事业领域,如铁路、邮政、电讯、煤气、自来水等。有人将这种企业叫做“公营企业”,或“政府企业”。它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种具体形式的国有企业是不同的。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全体人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而中央政府又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全体人民委托给国家的所有权(钱津:《特殊法人:公营企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版)。鉴于除中国等少数国家外,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很多国家并不存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所以,本文是在“公营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意义上使用“国有企业”概念的。这类国有企业是依据国家某项具体法规创办和经营并隶属于政府某一管理部门的经济实体。它们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在特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必须以国家某个方面的具体目标为企业活动的宗旨,执行一定的经济调节和管理职能。(3)国家拥有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混合型国有企业。此种国有企业也叫国私合营企业,即国家参与企业,一般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企业是所有国有企业类型中最主要的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参与制,国家用较少的资本就可以控制和管理为数众多的股份制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根据私营企业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开市场上筹措资金,积极开拓市场,在同私营企业的竞争中获取盈利;另一方面,它又可以把自己的活动扩展到国家认为对整个国民经济最有意义的领域,包括银行、铁路、公路、海运等基础工程和公用事业,也可以扩展到新兴的工业部门,占领最为有利的投资场所。国家参与。制企业正日益成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形式。

二、国有企业的制度及国别特点

国有企业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有关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结构,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企业资本所有权(企业的产权——剩余索取权)、企业资本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一一剩余控制权)和企业生产管理权。

(一)国有企业制度的类型和模式

依据三大权利的不同安排,世界上的国有企业制度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四种模式。(1)所有者决策管理一体化的三权合一模式,特征是国家(政府)集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和日常管理于一身,公法调整,不是法人。(2)经营者决策一体化的国有法人企业模式,其特征是国家(政府)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作为法人的企业则拥有剩余控制权和日常管理权。(3)生产管理相互独立的国有民营模式,其特征是三权相互独立,国家(政府)拥有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企业拥有统一的经营决策权(剩余控制权),企业内部职工在企业统一的经营决策下,以同一法人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的身份自主活动(企业内部各单位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4)国家控股的多元所有者主体的混合型公司模式,其特征是国家拥有控股权,所有者主体多元化。

(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制度的特点

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制度国别特点的观察,大体上可以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两个层面进行。

1.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于各国的国家制度存在差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就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大处看,一些国家,国有企业受国会和政府的双层管理,另一些国家则只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管理。

(1)美国。美国的国有企业受国会和政府的双层管理。从国会的管理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消或内部机构的改革。第二,通过掌握财权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即是说总统提出的联邦预算必须经国会通过才能实施。第三,通过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而且国会还有权传行政官员到国会作证和陈述执法情况,还能对有关人员提出弹劾,这些制度都有助于国会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来看,由于美国的国有企业分为国营企业和国私合营企业,政府的管理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国营企业的管理上,有两种基本做法。一是通过一些特别机构和特别手段实行直接管理。这些机构是有关的部处或根据国会的各种决议建立的专门委员会。对于这些直接管理的企业,政府也给予很大的自主权(如制订产销计划、解雇员工、建立规章制度、设立董事会等机构)。二是把国营企业的绝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政府通过订货的方式扶植这些被出租的企业。在国私合营企业的管理上,采取的方法是:一是以主承包商为首的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制。二是要求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企业成立军事生产部和民用生产部,对军工产品和民用产品分开管理。三是推行“国私并举”的新技术开发体制。在新技术开发的第一阶段,政府向合营企业提供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为企业垫付研究与发展费用;到新技术用于产品生产的第二阶段,国家则放手让企业展开竞争。

(2)法国。法国也对国有企业实行双层国家管理。法国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是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的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国会有权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以组织有关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审计院调查,并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也可以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1976年6月22日制定的法律规定审计院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它有权查阅档案和情报,有权随时召见企业领导人,可以将需要紧急处理的事情移交各部部长;可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企业职员向预算和财政纪律纠察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把重大事件公之于众,以便舆论监督。1982年,法国又建立了最具权威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一一国有经济部门最高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审定两年发表一次的国有企业情况报告,对国有企业发展提出建议,供总统或总理参考。

法国的国有企业是在国家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下实行企业民主化管理的。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管理。二战以后,法国的历届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组织和管理的法令。这些法令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制度到财务、税收、工资以及计划合同等各方面确定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使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二是领导管理。国家政府通过任免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实现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在法国,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政府总理、主管部长任免,一般公司的领导人由企业内部选举产生。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战略会施加影响甚至直接干预。三是计划管理。政府通过与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明确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来实现计划管理:保证国有企业财政收支平衡;国有企业以企业身份开展自己的业务;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国家应补偿企业为承担社会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盈利、投资、就业、技术开发、企业收益、服务质量)和政府对企业的义务(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计划合同能否签订,要看企业有无新的发展项目和企业所处的经济地位及战略性质。计划期3—5年。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则是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实现的。事前监督是指由财政经济和预算部长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监督员或监督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他们对重大决策可行使否决权,企业的一切重大决定只有在他们签署意见后才能报财政经济和预算部审批。事后监督是指财政经济和预算部派出代表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法国国有企业实行“民主化”管理,即国有企业实行“三方代表制”,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经济界”(工业、国际贸易、金融和顾客、供货人、公司股东代表等)代表组成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