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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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结束语:俄罗斯企业制度的成就、问题与展望(2)

4.公司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实现联邦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形式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责任。公司只能按特别许可(许可证)从事联邦法规定的经营活动清单上的经营活动种类。如果允许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特别许可(许可证)规定只能从事这种经营活动,那么公司在特别许可(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权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特别许可(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经营活动形式除外。

5.自公司按照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国家注册之时,作为法人的公司被认为已经创建。如果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新创建公司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

6.公司有权按规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境外开设银行账户。

7.公司应该拥有含公司的俄语全称并指明公司所在地的圆形公章。公章要包括用俄语书写的公司全称及其地址。公章也可以标注用任何一种外语或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书写的公司名称。

公司有权拥有带有本公司名称的印记和公文用纸,本单位的标志,以及按指定程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可视的类似的工具。

第3条公司的责任

1.公司以其全部所属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不负责本公司股东的债务。

3.如果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员有权对公司下达强制命令或能够用其他方式决定公司的行为,如果上述人员的行为(不作为)致使公司无支付的能力(破产),那么在公司资产不足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资助责任。

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被认为是其股东或其他有权对公司强制命令或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人员所引起的,仅指如果上述人员利用前述权利和(或)机会使公司完成经营活动,是在预知因此将会导致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情况。

4.国家及其机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对国家及其机构的债务同样也不承担责任。

第4条公司名称和公司所在地(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公司应当有俄语全称并有权拥有俄语简称。公司有权拥有俄罗斯民族语言和(或)qb语的全称和(或)简称。

公司的俄语全称应包含公司全名并指明公司类型(封闭的或是开放的)。公司的俄语简称要包括公司的全名或缩略名称和“封闭式股份公司”或“开放式股份公司”字样,或全称缩写。“3AO”、“OAO”。

如果联邦法律和其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无另外规定,公司的俄语名称不能含有其他反映公司的组织——法律形式的术语和缩略名称包括从外国语言借用的术语和缩略语。

2.公司进行国家注册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公司成立文件可以规定,公司的管理机构或其经营活动的主要处所的常驻位置作为公司所在地。

3.公司应有与其进行联系的邮政地址,按照此地址实现与公司的联系。公司必须将其邮政地址的变更通知实施法人国家注册的机构。

第5条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1.公司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办遵守本联邦法及其他联邦法要求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无另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和开设代表处时要根据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所在国家的法律予以实施。

2.公司分支机构是其在公司所在地之外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它实施公司全部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或部分职能。

3.公司代表处是其在公司所在地之外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它代表并保护公司利益。

4.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是法人,必须根据公司所批准的规章运营。公司拥有组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财产,这些财产既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在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上核算。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领导人由公司任命并根据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开展工作。

5.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其创立公司的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创立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经营活动的责任。

6.公司章程应该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情况。关于改变公司章程中有关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情况变动的通告要按规定程序呈报法人国家注册机构。公司章程中的上述变动自通知法人国家注册机构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6条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1.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以拥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创立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无另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公司要根据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创办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2.公司被认定为是子公司是指:如果另一个(主要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由于在该公司的法定资本中占优势,或是根据它们之间的合同,或是用其他方式有可能肯定或否定该公司所通过的决议,则该公司被认为是子公司。

3.子公司不承担总公司(合伙公司)的债务。

总公司(合伙公司)有权对子公司下达后者必须执行的指令,总公司与子公司一起对为执行该指令所完成的交易负责。总公司系指有权对子公司下达必须执行的指令的公司,这一权力应在同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或在子公司的章程中加以规定。

当子公司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失而无支付能力(破产)时,后者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资助责任。子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被认为是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的,仅指当总公司(合伙公司)利用上述权利和(或)机会以便使子公司完成经营活动时,是在预知因此将会导致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情况。

子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总公司(合伙公司)要求赔偿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只有当总公司(合伙公司)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力和(或)机会使子公司完成经营活动并预知子公司因此将会蒙受损失的情况时,方可认定损失是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错引起的。

4.公司被认为是附属公司是指,如果另一(主要的)公司拥有该公司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

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公司,必须立刻按照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和联邦反垄断机构规定的程序公布这一消息。(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7条开放式与封闭式公司

1.公司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这反映在公司章程和名称中。

2.依照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开放式公司有权以公开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自由销售这些股票。开放式公司有权以封闭认购方式发行它的股票,但公司章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要求限制封闭式认购的情况除外。(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开放式公司的股东数目不受限制。开放式公司不得规定该公司或其股东享有购买该公司股东让与的股票的优先权。(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有关段落)

3.只在公司发起人中间或在其他事先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分配股票的公司认定为封闭式公司。此类公司无权以公开认购方式发行自己的股票或者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股票以用于非限定范围的人员购买。

封闭式公司的股东数目不应超过50个。如果封闭式公司的股东数目超过本款规定的限额,该公司在一年内应该转制为开放式公司。如果股东数目不缩减到本款规定的限额,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封闭式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向第三方的报价、以自己的股份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购买本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股票的优先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实现该项权利的其他办法。如果股东没有使用自己购买股票的优先权,则封闭式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公司享有购买其股东所出售股票的优先权。(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有意将自己的股票出售给第三方的公司股东,必须将此意向书面通知公司其余股东和公司自身并指明股票出售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该信息由公司通告公司股东。如果公司章程无另外规定,那么通知公司股东的费用应当由有意出售自己股票的股东负担。(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如果公司股东和(或)公司没有使用优先权购买拟定出售的股票,那么从这一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更短的期限,股票可以按照告知公司和公司股东的价格和条件出售给第三方。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施优先权的期限,自有意将自己的股票出售给第三方的股东向其余股东和公司通知之日起,不应不少于10日。如果在优先权期满前,已接到来自公司全体股东的关于使用或者拒绝使用优先权的书面声明,那么优先权的有效期即告终止。(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的有关段落)

在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购买股票的优先权的条件下,如果在出售股票时侵犯了优先权,任何一个公司股东和(或)公司有权自其得知或应该得知这一侵权之时起的三个月内,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将购买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还给他们(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的有关段落)。不得转让上述优先权。(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的有关段落)

4.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的公司(不包括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形成的公司)只能是开放式公司。)第二章公司的成立、重组和清算(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8条公司的创建

公司可以通过创新建立,也可以通过现有法人的重组(合并、分割、分离、改造)来建立(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公司自进行国家注册之时即认为创建完毕。

第9条公司的成立

1.根据几个发起人(或一个发起人)的决议来实施公司的创建。由创办人会议制定成立公司的决议。一个人创立公司时,公司的成立决议由该人一人通过。

2.有关成立公司的决议应该反映发起人的投票结果,它是就公司成立、制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的管理机构等问题通过的决议。

3.有关成立公司的决定、制定公司章程的决定、确定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或财产权的货币估价的决定,或者发起人用于支付公司股款的具有货币评估性质的其他权利的货币估价的决定,由发起人一致通过。

4.公司管理机关由公司创办人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选举产生,这些多数票体现了公司创办人认购股票的情况。

5.公司发起入要在他们之间签订创建公司的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发起人就成立公司实施共同工作的程序、公司法定资本的数额、股票种类和类型、股票支付的数额和程序、发起人承担的创建公司的权利义务等。创建公司的合同不是公司的成立文件。

由一个人成立的公司,成立公司的决定应该规定公司法定资本的数额、股票的种类(类型)、股票支付的数额和程序。(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的有关段落)

6.有外国投资人参加而成立的公司的特点可以由联邦法律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6款)

第10条公司发起人

1.公司发起人可以是决定成立公司的公民和(或)法人。

如果联邦法律无另外规定,则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

2.开放式公司的发起人数目不受限制。封闭式公司的发起人数目不能超过50人。公司不能由另外一个由一个人组成的经营公司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股东)。

3.公司发起人对在该公司进行国家注册之前发生的与创建公司有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股东大会赞同发起人的行动时承担发起人的与公司创建有关的债务。

第11条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成立文件。

2.公司所有机构和股东必须执行公司章程的要求。

(作为对本联邦法规定的条款的补充,股份投资基金的章程应包括如下条例:对根据2001年11月29日第156号《关于投资基金》联邦法规定的及其投资声明中指出的财产的投资,是该股份投资基金经营活动的特殊项目)(2001年11月29日第156号联邦法)

3.公司章程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公司全称和简称;

公司所在地;

公司类型(开放式的或封闭式的);

股票的数量、票面价值、种类(普通股、优先股)和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类型;

每一种类(类型)股票的持有者——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定资本的数额;

公司管理机构及其权限和通过决议的程序;

筹备和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其中包括其决议应当由公司管理机构法定多数一致通过的问题的清单;

关于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资料;

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条款(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股东拥有股票数目的限制及其票面总额,规定一个股东享有的最多表决票数。

公司章程还可以包含与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不相违背的条款。

公司章程应该包含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参与管理该公司的特别权力(“黄金股”)的信息。(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的有关段落)

4.根据股东、审计员或任何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使这些人享有知悉公司章程(包括对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的可能。根据股东要求,公司必须向其提供现行公司章程的副本。公司因提供副本而收取的费用不能超过其制作费用。

第12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或确认新版本的公司章程

1.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章程加以修改和补充或批准新的修订版本。本条第2—5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按公司股票的分配结果,其中包括与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有关的变动,根据全体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增加公司法定资本的决定,如果根据公司章程后者享有通过这个决定的权力,根据分配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有价证券的其他决定和股票发行结果的注册报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3.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加以注销该股票从而减少公司法定资本,因此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要根据股东大会减少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的关于购买股票结果的报告加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定资本要减少注销股票的票面价值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