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宁条约》《虎门条约》,所谓“治外法权”,就是在五口或中国内地外国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国法律进行约束和制裁,而是交给英国法庭,运用英国法律量刑治罪。这个规定后来被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教科书视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条约,以为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中国近代史》上,《范文澜全集》(9),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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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愤怒从后世观点看当然可以理解,但实在说来,这种愤怒只是后来者的愤怒,并不代表当时人的心情。
相反,在鸦片战争前后,中国人虽然见过不少外国人了,不论在宫廷,还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远乡村,外国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并不少见,西洋人与中国人也并不总是处在冲突状态。但是,怎样管理这些在中国的西洋人,中国政府似乎并没有想好,他们不是愿意让渡自己的司法权,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这项权利。他们能想到的简单办法就是古代中国的羁縻政策和“以夷制夷”,让洋人自己管理自己,总比让中国人去管理更省心。
至于那个一直被后世中国人视为不平等的“协议关税”,其实与“治外法权”同等性质,同一个原因。都是因为要省心,所以就主动放弃了这些权利。
参与《江宁条约》《虎门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并非等闲之辈,他们不仅有着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丰富经历,而且深知中国体制之弊与体制之优长处。他们还深知鸦片战争之前,广东地方政府与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发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他们一直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他们真诚希望英国人同意用一个具有包干性质的固定税率去反制地方政府、强势官员的胡作非为。他们想到了协议关税,因为这种方式最方便最省心,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无误地写在条约里,中外双方因此减少了冲突和争执,地方政府和官吏不论怎样强势,也没有办法额外加税。这虽然是一个关税包干、财政包干的笨办法,但在这些制度设计者看来,一举数得,清廷的财政收入不会因此减少,新税则的“值百抽五”在事实上比先前的税率略有提高。又因为有了这个数额、比例的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强势官员无计可施,不能税上加税。
我们今天看来是一种屈辱或吃亏,但在当年,不论谈判者,还是朝廷,都认为这是中国外交胜利。他们不愿彻底打开国门,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但他们也不愿意英国人在与中国人做生意时占尽便宜。当然,从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理论来看,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所取得的外交成绩是虚假的,是不足信的,牺牲了国家主权,贻害不少。他们争来了不当争不必争的东西,恰恰又放弃、牺牲了不应该放弃的权益。只是历史主义地看待1840年代中国外交,那时的中国毕竟刚刚开始被动地与近代国家打交道,而且是被打败之后不得已而打交道。经验、智慧、眼光,当然没有办法与一个成熟的国家去比较,甚至没有办法与几十年之后的中国相比。直至1882年,当中国帮助朝鲜与美国进行修好通商条约谈判时,方才有机会仔细检讨四十年前有关“协议关税”“治外法权”的利弊得失。
1882年2月14日,主持中国外交的北洋大臣李鸿章在与朝鲜《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谈判代表金允植交换意见时,劝说朝鲜在与美国谈判时一定要注意通商条约的公平合理原则,既不能像《朝日江华条约》那样不定税则,丧失利益,且为各国所窃笑,也不能像中国几十年前那样用一个固定税则一劳永逸。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议立公平章程,如有未尽,就参照他国式样,约定修约时间。五年一改,或十年一改,总不至于将关税主权永久丧失。[?(日)伊原泽周:《近代朝鲜的开港》,17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这就是关税自主原则。中国在经历了差不多半个世纪方才弄明白,后人当然不应该因此去指责伊里布等人的失误或不察。这是时代的原因。
《江宁条约》《虎门条约》签字后,中国赢得了一个和平时期,只是中国没有利用这个时间去发展自己的近代工业,去开发自己的市场,中国依然在浑浑噩噩中度过。而且,还有一个不太好的趋向是,由于中英战争是以条约谈判的方式结束的,因而战争结束不久,美国、法国等相继要求与清政府签订类似条约。由于此时朝廷并不认为“关税协定”“治外法权”有损于中国主权和商业利益,反而认为是“天朝上国”不战而屈人之兵“羁縻政策”的胜利,因而尽管也有人反对这样不战就将优惠的商业利益转让给美法,但清政府主流派依然我行我素,自鸣得意。他们的理由非常简单,中英订约通商了,战争远去了,“值百抽五”的税率让中国坐地收获,中国有什么理由拒绝美法呢,为什么一定要诉诸战争然后才同意议和呢?更何况,我们不将给英国人的贸易优惠让渡给美国人和法国人,我们有什么把握防止美国人、法国人冒充英国人来与中国人做生意呢?假如美国人、法国人都靠着英国人做生意,他们势必团结一致对付中国,那样的话,中国必将面对一个整齐划一的对手,没有办法像过去那样分而治之,以夷制夷。中国将贸易好处分赏给各国,各国必将感激中国。中国就有机会利用各国之间的矛盾维护自己的利益。
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又因为中国那时对国际公法、国际贸易体制、规则并不理解,穆彰阿、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的建议与决策确实问题多多,中国也确实因他们先后签订的那些协议丧失了不少经济利益,丧失了一些主权甚至尊严。但是,应该肯定的是,作为近代中国最早一批与西洋人直接打交道的政治家、外交家,他们的贡献和失误,其实都是那个大变动时代一笔精神财富,值得珍视与宝贵,不必总是以后见之明去指责他们媚外、卖国,更不能简单将那些早期条约一律视为不平等。假如真有不平等的话,那也是因为时代,因为无知,因为中国那时还远远没有现代意识,远远不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
1842年《南京条约》及其此后几个关联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是传统与现代的分水岭。中国由此踏上现代化的不归路,艰难但义无反顾地往前走。
《南京条约》及其关联条约包含许多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此后至少二十年中国政治走向。尤其是五口通商的规定,不管中国在这件事情上是否愿意,主动还是被动,但五口通商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是世界走进中国的开始,也是中国走上世界的开端。
正如任何一种改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从传统转向现代,从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总会有既得利益阶层觉得吃亏感到落寞,起而反抗。这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因为任何一个制度或政策都不可能普照天下,惠及每一个人,关键要看是否对绝大多数民众有利。
所谓五口通商,就是清政府同意英国人的要求,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实行自由贸易。
其实,在五口通商之前,中国并不是我们过去所理解的那样,对外闭关锁国,好像与外部世界一点都不来往。中国很早就知道世界,并在非常简陋的条件下飘洋过海与世界沟通。中外之间贸易、文化的交流一直很兴盛,在东部、东南部沿海实行自发的自由贸易体制。广州、泉州等都是因为中外贸易而慢慢聚集为与中原文明很不一样的城市,有的甚至很早就享誉世界。
中国具有庞大的内陆腹地市场,因而中国自古以来从不惧怕外来经济的冲击。遥望唐宋鼎盛时期,不论沿海城市,还是内陆都城,都有远近不同的外国人。到了明末清初,外国人在中国已经习以为常,没有谁觉得这些外国人心怀不轨,谋我大明,谋我大清。西洋人在经过明末几十年汉语训练,早已有能力像“驴友”一样离开澳门、广州等后方基地,深入漳州、泉州、福州、厦门、宁波、定海以及更远的地方。
外国人走乡串户从事贸易确实有问题,怎样规范外国人在中国的贸易活动,确实值得思考。明朝末年一方面严厉打击贸易走私特别是武装贸易走私,历史书说的“倭寇”,其实就是一群利用价格差别及贸易双轨体制而赚取利润的走私者。[?明人谢杰《虔台倭纂》说,“倭与寇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很显然,所谓倭寇就是利用禁止贸易,或贸易不充分而形成的价格空间进行走私的商人。参见《倭寇,一个王朝的谎言》,《中国国家地理》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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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出于对付走私的目的,清政府在1685年开放海禁,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及江南四省设立海关。
稍后,为便于管理,四海关只剩下广州粤海关,只有在广州粤海关的贸易才是合法贸易。粤海关向外国商人征收的税款叫作“行税”,以区别本省的“住税”。行税的征收对象为外国商人贩卖来的货物,或者外国商人从中国贩卖出去的物品。为粤海关服务,或者说为那些中外商人“报税”提供方便,在粤海关之下又有相关联的“十三行”。十三行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这些商行的功能就是在外国商人与粤海关中间打交道。
十三行制度创设目的是规范外贸体制。根据规定,来中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在广州并不享有自由贸易的权利,因为清政府只在那里开放春秋两季对外贸易交流会。在交流会期间,外国商人住在广州的十三行。非交易季节,这些外国商人必须离开广州,住到澳门或回国过冬。十三行的行总就是十三行的领袖,也就是政府及粤海关的交涉员。
十三行承担着政府与外商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作用,是后来买办的祖宗。他们不像后来的买办只为外国私人服务,这些交涉员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府的功能,是政府的买办。[?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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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原则是合法基础上的公平贸易、公开贸易和透明交易。然而由于清政府将对外贸易限定在一口,指定由十三行承担中介,由此必然衍生垄断和黑幕交易。这种黑幕交易或许能够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由此却形成了一个内外通吃的特殊阶层。[?陈旭麓:《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这对后来扩大贸易、合法贸易极端不利。
那时的粤海关由中国人自主管理,朝廷规定的海关税则只是象征性的,平均不过百分之四,因为清政府的财政收支并不依赖进出口这一块。
朝廷的轻税薄赋并没有使中外交易者获利,更没有起到鼓励对外贸易扩大进出口的作用。相反,十三行的垄断经营,以及依附在他们周边的那个庞大既得利益群体,甚至还有广东本地各级官员,擅自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半公开或隐秘征收各种陋规杂税。据说,很多时候,他们在正税之外要增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所有税则、收费、加捐,都必须公开,但是那时没有体制外监督,没有硬性约束,所有规定均成具文。所有参与收费、收税、加捐的官员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自觉保守秘密,自觉通过各种方式不让这些“潜规则”曝光,让政府吃点亏,让外商获得一些补偿。
非规则贸易让外商很不耐烦,因为每一次纳税都必须经过一次讲价式的交涉,这对西方文明背景的商人肯定不太适应。怎样改革很早就有议论,但一直没有机会去解决。马嘎尔尼1793年使华就有这方面考虑,只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办成。
十三行陋规陋习泛滥成灾,在中国人看来或许是因为体制因为文化,但在西方人看来,就是垄断,缺少竞争。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办法很简单,只要将广东一口通商垄断格局打破,在数口通商竞争条件下,相信不论是十三行还是二十六行,大家只能拼服务。服务不好,乱加费乱收税,那么外国商人一定会离开广东转往其他通商口岸。
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英国人在与中国人进行谈判时,始终紧扣自由贸易的原则,始终要求合法贸易、透明贸易,《南京条约》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将一口扩大为五口,其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
对清政府来说,早就被广东一口通商衍生的吏治腐败等问题弄得心烦,如果能通过扩大通商口岸解决这些陋规陋习,清政府当然乐见其成。我们看到,在谈判过程中,清政府对扩大到五口并没有怎样犹豫。
扩大通商、五口通商是对中英都有好处的事情,双方很快就此达成协议。然而五口通商既然有助于吏治澄清,有助于贸易规则,那么必然有人会因此而落寞而伤心。体制、规则的改变,总会让一些既得利益者阶层受损。
五口通商打破了广东对中外贸易的垄断,数百年靠山吃山,从中外贸易交往中获取好处的广东人最反感。广东但凡与贸易事务有点关联的官员,还有那些居间两边通吃的官家买办,几乎都因《南京条约》扩大五口通商而不满。他们先前的意外财源都因为一口变五口而大幅度减少。原先集中在广州一口,中外商人都无从选择,额外加收的费用,对于中外商人来说只要能够办成事情,也只能忍气吞声。现在不一样了,五口通商不仅自然分流一大部分货源到江浙地区,而且还有一些中外商人纯粹因不愿继续容忍广东人而转到其他口岸。由此,鸦片战争之后的广东人觉得自己成了最大的利益受损者,他们的排外主义情绪非常自然地发生,并深刻影响此后几十年政治走向。
排外的理由:利益受损
五口通商的目标,对于英国人来说,就是扩大贸易,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以便让中英贸易,其实也是中国与世界的贸易尽早平衡;对于清政府来说,五口通商可以大幅度减弱广东在全国政治架构中的分量,以“众建”通商口岸,降低广东一口独大的地位和广东不可一世的社会风气。至少在那些参与谈判的中国大臣看来,五口通商不仅不会影响清政府财政收入,而且对于遏制吏治腐败,纯洁社会风气,均衡全国经济布局,促进整体发展,都会有出其不意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