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解密北京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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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资本运作玩掉十三亿(2)

铤而走险,高息拦储把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

有了成功“操作”小西天证券部融资的经验,“风云老总”刘付臣俨然把自己当作纵横商界的“金融大鳄”,此时,小西天证券部已经维持不了他的黑色资金链条,他的胃口变得越来越大。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通过史新纪、晏宇庆认识了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行长助理、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筹备负责人冯军,从此,他盯上了光大银行。

1997年6月,刘付臣找到冯军“共商大计”。这次刘付臣抛出的招数与上次和小西天证券部史、晏二人的计策如出一辙:由刘付臣支付高息的手段,介绍客户到冯军所在的光大银行办理存款,再由冯军将这些存款挪给刘付臣使用,并由刘付臣支付高出利息部分……

与小西天证券部史、晏二人相比,光大银行的冯军无疑更具“魄力”。在较短的时间里,他将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市总工会等30多家单位和个人在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及翠微路支行的40余笔存款中的6.63亿元人民币,转到刘付臣控制的账户上,供刘付臣购买天津市南方科技广场、承租和购买北京市京都商业中心等项目。

至此,刘付臣伙同史新纪、晏宇庆、冯军3人,挪用资金数额已经高达11余亿元。而刘付臣如此大手笔的运作,也越来越让史新纪、晏宇庆两人担心起来,毕竟刘付臣拖欠了小西天证券部的大笔资金,他们两人总是不停地催促刘付臣还钱。但是,刘付臣搞来的钱除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其余的全部进入“资本运作”了,根本没有钱还给他们。最后刘付臣被逼急了,他提出从光大银行贷款来还欠小西天证券部的巨额资金,但向光大银行贷款是需要担保的。刘付臣要求史新纪、晏宇庆两人帮忙提供担保,此时两人有苦难言,只好硬着头皮答应。

1998年7月,史新纪、晏宇庆以小西天证券部的名义,为刘付臣在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和贷款出具虚假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协议及保证书、承诺书等担保文件。拿着这些文件,刘付臣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和贷款合同,骗取钱款共计1.65亿元。

挪用11余亿元,诈骗1.65亿元,刘付臣的“资本运作”动用了13亿元。这不能不令人咋舌。但是,有了银行和证券公司做后盾,刘付臣的“资本运作”手笔越来越大。1996年,刘付臣与北京市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亿元的租售合同,开发北三环一座商务大厦;1997年,刘付臣欲以1.2亿元收购天津华洋大厦;1998年,刘付臣又欲用1.1亿元收购北京龙德行大厦……

潜逃4年,通缉犯做起了大买卖

如此大量动用资金,不可能不出问题。1998年9月,光大银行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刘付臣的巨额贷款存在担保不实的问题,随即通知刘付臣进行核实。此时,在“资本运作”中已经损失了数亿元的刘付臣,知道自己再也无法维持自己打造的黑色资金链条,立即携带20万元现金,连夜开着他的凌志轿车逃到河北石家庄,踏上了漫漫逃亡路。

刘付臣的出逃引起了光大银行的警觉,他们立即追查相关人员,冯军、史新纪、晏宇庆很快浮出水面,随着他们3人被立案审查,这个涉案13亿元的惊天大案不但惊呆了银行领导,也惊呆了警方。这是北京建国以来数额最大的挪用诈骗资金案件,北京警方随即向全国发布通缉令,出逃的资本大鳄刘付臣变成了仓皇的通缉犯。

虽然抓捕刘付臣的通缉令已经遍布全国,但他却不安于平淡。逃到石家庄之后,刘付臣不但化名安顿下来,竟然心安理得地继续做起了生意。刘付臣先是投入10万元用假身份证购买了一家酒楼,甚至还注册了石家庄市东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经营。

在经营酒楼赔钱后,刘付臣故技重演,又化名向银行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河北正定一次购买了20辆帕萨特、奥迪A6等中高档轿车,出租给朋友的公司后,自己在家坐收租金。

但是,刘付臣玩掉的13亿元不是个小数目,在他潜逃的4年多时间里,公安人员的足迹踏遍全国20多个省市,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抓捕。而精明的刘付臣其实也坐卧不安,他不但制作了十几张假身份证随时准备使用,还先后换了几十个手机号码,以逃避公安人员的跟踪。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刘付臣在潜逃4年后还是进入警方视野。2003年2月,再次陷入经济危机的刘付臣潜回北京找昔日的朋友借钱,2月13日,刘付臣与朋友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家酒店吃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从他随身带的行李中,竟然搜出31张不同号码的手机卡和10余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

法庭交锋,3天连审资本大鳄

在过了4年多惶恐不安的潜逃生活后,刘付臣这个昔日的“风云老总”最终没能逃脱法网。2005年3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付臣涉嫌挪用资金、合同诈骗13亿元的金融犯罪大案。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上,指控刘付臣的每一宗犯罪事实,都是一系列复杂的大手笔运作,涉及资金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公诉人指控,1994年7月至1998年9月,北京福尼特工贸集团、北京福尼特家具城等10余家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刘付臣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史新纪、副总经理晏宇庆相勾结,用国债回购等方式挪用小西天营业部的资金,给该营业部造成实际损失3.64亿余元。史、晏二人还为刘付臣控制的多家企业出具虚假担保文件,骗取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承兑汇票及贷款共计1.65亿余元,案发前仅归还贷款100万元。而冯军提供给刘付臣的贷款,案发时有4.85亿没有归还。

刘付臣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不同意,他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称:“我只是总经理助理,是在总经理的指挥下工作。公司的很多具体情况我都不掌握,到现在我也不清楚起诉书上说的那些资金数额是怎么回事。”刘付臣说的上级领导就是他曾经的朋友关老板。在刘付臣的辩护中,所有的事都是关老板指使干的,他只是个打工跑腿的,领导指哪就打哪。公司的规划方针,资金往来他根本不知究竟。

两名检察官对刘付臣的说法展开凌厉的攻势,抓住其中的破绽不停发问。他的回答不是“不知道、不清楚”就是无法自圆其说。比如,刘付臣说关老板让他去找史新纪、晏宇庆谈借款的事,可借多少钱,怎么还款,提供什么担保等按常理必须涉及的问题他却全然不知。他还把自己潜逃4年多的亡命生涯解释为是为了保住关老板,按关的嘱托行事。

但是,公诉人出示12份证人证言表明,刘付臣撒了谎,他才是福尼特的幕后老板,一切都是按他的掌控运转。而被刘付臣“咬”住不放的关键证人关老板的出庭,更使案件审判增添了一些戏剧性的色彩。

当关老板出现在法庭上时,刘付臣微微地一震,将身子向上抬了抬,仰视着关老板从身前走过。而一看到被告席上的刘付臣,刚刚坐在证人席前,关老板先是“嘭”地一声放下水杯。接着哽咽着说:“我肺都要气炸了!那时我以为他是干大事的人,叫他刘总。后来出事了,我才知道他是个大骗子!我们在云南认识后,我留给他的都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电话,而刘付臣留给他的却是假名字---刘平。他知道我和各方面交际广泛,就非让我出任几家公司的法人,还许诺给他我买700万的别墅。就这样我开始给刘付臣卖命的。但是,直到前几天,我才从报纸上知道他的真名!”

对关老板的说法,刘付臣也显得很生气。他说:“当初咱们都是弟兄哥们儿,虽然我现在在被告席上,你是证人。但你说话也要尊重事实。”

一听这话,怒火中烧的关老板激动地回了刘付臣一句“京骂”,审判长及时敲响法槌,提醒他们注意法庭秩序,关老板才从愤怒的情绪中回过神来。

在接下来连续3天的法庭审判中,面对铁证如山的指控,刘付臣这个昔日的“风云老总”,慢慢低下了头。2005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付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暗箱操作,违规国债回购遗毒犹存

尽管法院对号称“北京市最大挪用诈骗资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至今尚有数亿元未追回,这起大案涉案资金数额之巨在全国也属罕见,连本案审判长白波也表示“这是我所知道的北京市最大一起挪用诈骗金融资金案。”

仅仅2005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这起大案再次让人们见识了违规国债回购的弊端。

在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1995年至1998年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期。因为当时金融机构都是高息揽存,单位或个人为提高业绩,就采取了许多违规操作方式。那么,为什么国债交易中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呢?

原因并不复杂,有些券商违规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套取资金,一旦国债回购到期时,券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约清偿资金,回购交易面临失约。此时,负责回购运行的证券登记公司为维护整个市场运转,有权将该券商席位下的国债“非交易过户”,即变现,以弥补清算资金的缺口。而国债本来的所有者,如上市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刘付臣就是利用介绍客户到证券公司购买国债或介绍客户到银行存款进行金融犯罪的。而这些机构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把这笔钱挪出供刘付臣进行营利活动。

普通公众偏爱国债,大量企事业单位也把投资国债作为重要业务。有机构或个人看中了这个套利机会大肆从中得利,也让很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深陷其中。

违规回购国债主要表现为变相挪用客户资金和私下融资融券,其操作手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券商私自把客户存放在其席位上的国债融给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再通过国债回购融资,并将所得资金投到二级市场,期满前将国债买回来。

二是券商往往通过承诺回报的形式,高息招揽社会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购买国债,托管在自己的席位上,再通过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将国债抵押融入的资金投到股市,期满前将国债买回来。

三是券商在资金需求方和国债持有人之间发挥中介和监督作用,资金融出方买入国债并托管于券商的交易席位上,资金需求方用托管于券商席位上的国债做抵押,通过交易所国债市场融入资金,券商“监督”双方履行约定,获得一定的中介费。

以上这些违规操作使国债回购资金进入了股市或者其他资本市场,当股市上涨时,一般不会暴露国债回购中的违规问题;一旦股市大幅下跌,券商或机构没有资金回购被抵押的国债,原国债持有人和券商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这起大案引发的金融安全问题令人担忧,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一方面,我国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还处于转轨和发展的过程,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基础不牢。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越大,金融机构所暴露出来的原有问题就必然越多。

在如何阻击金融犯罪问题上,需要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努力挽回经济损失;其次要严肃查找造成犯罪的各种原因,尽快制定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措施。

金融大案不是犯罪分子一时冲动引发的,而是经过相当周密的预先谋划,然后才实施犯罪。近期我国金融领域高频率地发生大案不是偶然的,其原因复杂。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额金钱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银行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外部监管和法律的角度,导致金融大案发生的原因还有下面三点:

首先,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够。我国银行监管并不缺乏,但制度严苛并不等于制度有效,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有时候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其二,监管者问责制的缺失。特别是走了监督过程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监督者应当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制定可操作性的文件。其三,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轻小案件的倾向,有人认为,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算不了什么,于是不经司法程序而内部处理,殊不知对小案件的放纵,等于纵容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而银行内部监管才是最重要的基础。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的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发犯罪的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