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因涉嫌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罪在法庭上受审。表情平静的于大路戴金丝眼镜,穿着洁净的军大衣,脚着干净布鞋,脸面光洁,耳鬓修剪整齐。
于大路从被逮捕到受审已一年有余。2004年8月25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于大路涉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移交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期限。
检方指控,于大路利用“租赁”职权,先后受贿5笔总共831万元。这5笔受贿为:于大路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先后收受汽车供货商天津某公司陈某的42万元,设备供货商深圳某公司谭某的30万元,海南某公司邓某的100万元,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赵东明的259万元。另外,于大路于1999年7月,与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俊杰共谋,向北京美禾电子有限公司索要了400万元的“补偿费”。检方还指控于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于大路挪用公款4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999年初,于大路为了职位升迁,通过胡楚寿之子胡刚给了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30万元。
开庭过程中,于大路表示检方的指控基本属实,只是在几个具体问题上他需要解释。他否认曾为升迁行贿胡楚寿30万元。于大路说,检方指控他行贿的30万元,和指控他收受深圳某公司谭某上供的30万元是同一笔钱。“收钱之初,我很犹豫。”于大路说,是谭某的“宽心话”令他收下了钱。谭某称送“感谢”款有三层意思,“一些给你们老板(领导),为了你的进步,一些给你,一些给你们财会部”。于大路说,为了防备谭某“外露”,于大路通过胡刚将钱全部转交给了老领导胡楚寿。
“给胡楚寿钱,是谭某的意思,如果没他这句话,我不会给。”于大路否认给胡刚30万元是向胡楚寿行贿,他认为不是为了升官才给胡楚寿钱的。
“为什么你今天的供述与之前不同?”法官打断了于大路的辩解。“胡楚寿案也是本院审理的,当时法庭播放了你的证言录像。”法官提醒于大路说:“你当时说是为了升官给了胡楚寿30万元,法庭希望你在作证和受审时,都能如实供述。”
于大路解释说,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诉书前他根本不知自己还被控行贿。于大路说:“当时中纪委帮我分析了谭某的话,说为了我的进步实际上就是升迁,我当时没有重视,我一直以为只指控受贿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还有行贿罪,我不会那么说”。
检方反驳称,于大路曾亲口承认给胡楚寿钱是为了升迁,且事实上胡楚寿又确实提名推荐了于大路。检方称,胡楚寿的亲笔证言中称,于大路行贿30万元“就是想让为职位升迁帮助他,我虽然起不到决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们实际上就是买官和卖官”。
此外,于大路在法庭上否认与黄俊杰共同索贿400万元。于大路称,自己既没有与黄俊杰共谋分钱,也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更没有拿到过钱。于大路承认曾向美禾公司老总蔡国安提出“补偿款”,但那是黄俊杰提议的,因为“补偿款是商业惯例”。于大路说,他没有利用职位强行索要,并且蔡国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于大路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在承认其他6项指控的基础上,针对行贿罪的指控,为于大路做了无罪辩护。
钱列阳认为,于大路通过胡刚给胡楚寿30万元的行为只是违反党纪的行贿行为,而非触犯国法的行贿罪行,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但公诉人并没有就“不正当”举出任何证据。钱列阳说,首先于大路没有向胡楚寿提出升迁请托,其次于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职条件的问题,他的升职是正当的。
许昔龙称,2000年3月,于大路升职为行长助理,11月升职为副行长,而2000年四五月间,胡楚寿就被调离了农发行,因而胡楚寿能够帮助于大路升迁的就只有他升为行长助理那一次。根据农发行的升迁程序,必须先有党委推荐,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总行主任级以上的干部进行民主选举,并非胡楚寿一人所能办到的。
在庭审时,检方同时也指出,于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在到案之后,于大路揭发徐放鸣、王刚、赵东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于重大立功行为。于大路在双规期间,不但承认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而且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受贿259万元及挪用公款410万元的行为,并委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在最后陈述阶段,于大路表示认罪伏法,并无条件接受法院的判决。于大路说,他辜负了国家对他的教育,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愿意以最诚恳的态度向人民认罪,痛改前非,当再次回到社会中时,将会全心投入社会服务。”同时,于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释全部是事实,希望法庭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于大路在法庭上称,自己在收第一笔钱时心里也激烈斗争过,但最后还是将钱掖进了腰包。他侥幸地认为:“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但是,于大路在被捕后却连续供出了黄俊杰、徐放鸣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于大路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情节严重。但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时还能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法院判决:于大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于大路的犯罪轨迹,请参阅本文附录中于大路在看守所里写下的忏悔书。
敛财有术蔡国安
在农发行窝案背后暴露出的是至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在这起窝案中实施“糖弹”战术的蔡国安,是一个极为关键的人物。
蔡国安,美禾公司董事长,湖南益阳人,40岁,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分配至空军第六飞行学院工作,后转业到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
蔡国安的一个人生转折点发生在1991年4月,当时他调至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工作。因为胡楚寿和蔡国安是湖南老乡,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蔡国安与当时担任该行农业信贷部主任的胡楚寿,保持相当密切的关系。
1994年8月,农发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胡楚寿出任农发行第一副行长,分管资金计划工作。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立,蔡国安离开农行总行办公室出任该公司经理。自此10余年间,蔡国安的个人前程与胡楚寿维持着特殊的关系。
1994年10月,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最早的四家股东中,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出资36%,北京四创高技术开发公司等四家股东分别出资16%。这些资金来源显示出美禾与农业银行的特殊关系。公司成立后,蔡国安离开农行总行办公室出任该公司总经理。
巧合的是,农发行于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个月。农发行的业务本是从农行中分离而出的,创办初期,农发行的人员包括领导层大多曾在农行总行任职,包括后来的农发行第一副行长胡楚寿。美禾公司一成立,便与农发行有不解之缘。后来根据监察部的调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利用增资扩股与上级公司脱钩之机将巨额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工商资料显示,美禾公司历史上曾有两次增资。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规模股权转让使美禾公司变成了一家彻底的私营公司。其他4家股东将股份让到蔡国安名下,蔡国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约60%的股权。到此为止,美禾公司创办时的几大国有股东已经与该公司没有任何股权联系。
美禾与农发行的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随着案件的审结,真相趋于明朗。
农发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固定资产除去办公大楼,最重要的当数存储、处理银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机和金融部门独有的电子安保监控设备。银行大型主机售价动辄达数百万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机和相应的存储设备,还需要多台售价不菲的中型机和小型机。
这里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农发行成立初期,国务院高层领导对农发行提出的“两不”要求:不购置豪华汽车,不购置高档写字楼。而多种大型设备,也采取租赁使用的办法。
银行的租赁高达数亿元的设备,年租金将相当丰厚。以美禾公司的规模,根本无力购置价值达9.2亿元的固定资产。事实上,正是农发行贷款给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贷款购进设备后再转租给农发行。美禾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用于购买电子设备还是投入股市,来源都指向农发行。
蔡国安在农发行腐败窝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农发行有一笔两亿元的租赁业务,便通过农发行原副行长胡楚寿拿到这笔业务,并给了胡楚寿500万元贿赂。后来,在另一笔3亿元的租赁业务中,他又给了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400万元贿赂。
可以说,胡楚寿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弹”打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