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解密中国大案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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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1993年1月18日,年仅27岁的陆锋开了自己的公司,即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公司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38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化工、机械热核开发、转让及新产品的研制销售、兼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陆锋的中恒公司都在良好地运作着。这3年中,公司不断扩大规模,产业遍布全国,创出了惊人的经营佳绩。

到1996年,正值而立之年的陆锋风光无限,他的产业几乎遍布全国。在山西,陆锋成立了山西南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他投资建成的居民小区已经销售并入住;他还成立了山西丰裕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铝,至今工厂还在开工;在湖南,陆锋成立了湖南美奇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四川,他联营四川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华醇牌白酒;在北京的产业更是数不胜数,他投资建设的南洋大厦拔地而起;他还先后成立了北京南华制药有限公司,积极开发研制并投产抗癌药品,至今销量不错;他成立了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美国设备,准备投产;他还成立了北京南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口了相关设备,生产销售金属制品;成立了中恒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此公司后卖出80%的股份,成为北京现代南洋房地产发展中心。另外,陆锋还在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资,在中联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陆锋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商机,火箭式扩大着公司投入与影响。中恒公司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在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办铝矿、酒厂、研制抗癌药品托马克和投拍电视剧、主办明星个人演唱会等方面有了瞩目的成就。公司的资产从3800万元迅速攀上亿元。他甚至在文化娱乐方面也有投资,如拍摄电视剧《铁鹰行动》、《张思德》,举办张信哲、王菲个人演唱会。一时间,陆锋俨然是商界的成功人士,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陆锋如果头脑冷静,守法经营,可能成为中国民营企业中最早升起的明星之一。但是,他被公司庞大的规模冲昏了头脑,野心勃勃的经营方针使他看到公司靠贷款盲目扩张,已经埋下了巨额负债的风险。1996年,中恒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陆锋则把眼睛盯在了银行的“钱柜”上。

如此迅猛发展的经营与投资,必然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强有力的后盾,仅靠项目回报是不够的。没有钱这个润滑剂,如此庞大的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此时,陆锋明显感觉出自己的“银根”吃紧。“搞钱”是摆在陆锋面前的头等大事。

其实早在1992年,陆锋在北京某公司时,他主要从事的工作就是“做资金”,就是为公司“搞钱”。所谓“做资金”,就是在银行找关系进行“体外循环”。所谓“体外循环”就是银行不将存款单位存入银行的钱入账,而直接交与用钱单位使用,由用钱单位支付利息。银行这种做法是违规操作,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和法律责任。而陆锋当年悄然从海南回北京的原因,也是因为“做资金”做出了“黑洞”。1989年到1991年,陆锋为海南某公司向某银行海南支行贷款500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1991年8月,他悄悄跑回了北京。

对金融资金周转心知肚明的陆锋为了支撑他公司的经营,使出浑身解数,找朋友、挖关系,只要能弄到钱他什么都可以做。1996年下半年,就在公司投资经营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陆锋作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经理等下属人员商量资金问题,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搞”到钱。

重操旧业,“体外循环”犯下伪造金融凭证罪

商海骄子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操旧业,即在银行搞“体外循环”。

1996年初,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以及该分理处工作人员孙玉良。在刘柱民的办公室,陆锋与刘柱民商量,由陆锋以高息拉来存款,由和平里分理处给存款单位出具存单,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供陆锋使用。这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而对于银行来讲是“账外经营”。双方最后商量妥当:和平里分理处收取存款的1.7%的手续费存款到期后,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孙玉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处开了中恒公司的账户。

不久,陆锋先后以高息为诱饵,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和平分理处出具了5张存单,交给了存款单位,将钱直接入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处的账户上,陆锋共付了657万元高息。

其后,陆锋还要求刘柱民也给他拉些存款,并许诺存款额15%~20%的高息。不久,中恒公司的账户上又多出了6000万元,这笔钱是刘柱民动用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管账户中为某单位代管的房款。刘柱民、孙玉良要求付银行手续费1.7%,计人民币238万元,此款由刘柱民保管。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银行监管资金,刘柱民、孙玉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管单位15%的高息。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在这之中,银行实际按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给被监管单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币300余万元,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交给了刘柱民。刘柱民、孙玉良随便起了个名字,将此款存了起来,存折由孙玉良保管。案发后,据刘柱民交待,息差的钱他们没敢动。只有手续费的钱分理处“走了费用”,还剩下50万左右。这些“走了费用”的手续费除了请客户吃饭,买礼品,还包括为单位职工买些东西,分点钱等等。

为保险起见,刘柱民、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后来,刘柱民又找陆锋,要求陆锋想办法开几张存单。陆锋即向某支行要了3张空白的“建设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单”,到深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业务公章,伪造了3张存单,交给刘柱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物收存。当时,刘柱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银行的,而且存单用纸非常薄,刘、孙二人却没有再提出异议。案发后,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柱民时,刘柱民说:“我不知道是假的,当时我们还想到合作银行核对的。”当然,刘柱民没有去核对,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瞒着上级做的“账外经营”,太“认真”会暴露自己。

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部分之后,就说没有钱还了。在刘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点钱。刘柱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便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柱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锋为使中恒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里分理处提供了巨额的伪造存单,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柱民身为徇私情,不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而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精神压力太大,最终导致精神失常,被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银根收紧,“开口子”刻假章“做钱”

时光步入1997年,银行“银根”收紧,四处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做“体外循环”都没有成功。中恒公司业务部经理张重德成为陆锋的“破坚尖兵”,这个张重德曾于197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7年10月张重德认识了一个姓赵的人,并通过他拉了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存款单位是哈尔滨保利公司。有了存款,银行里没有人也不能把这笔钱弄到自己账上使用,这就得“开口子”。专业术语中所谓的“口子”,就是银行里面有人配合,把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拿出来,用于造假。

张重德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朱刚毅和该分理处主任李建忠。中恒公司曾与该分理处有过存款往来。

为了能够使用哈尔滨保利公司这笔钱,陆锋和张重德多次带李建忠、朱刚毅到贵宾楼饭店吃喝玩乐,还经常送刘、朱一些“小礼物”,向他们表示要在他们的银行“做”这笔资金。在李建忠拒绝做“体外循环”后,陆锋提出要存款单位存款时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并要张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有一次在贵宾楼,张重德将李建忠单独叫出来商谈,表明要使用他拉来的存款,李建忠说:“这是你们两家的事,别出事,别给我找事儿。”张重德打了包票:“保证没问题,我们两家单位关系特别好。”

没几天,张重德就带着哈尔滨保利公司的人出现在李建忠的办公室。李建忠检查来人所持的营业执照,见是外地公司,就没有同意开户。张重德又带上来人在北京注册了北京保利公司。一周后,他们拿着北京保利公司的全套注册手续来到银行,李建忠终于同意存款,并让朱刚毅为他们办手续。这时,张重德又提出要一张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卡,李建忠说:“让朱刚毅多给你开一张。”就这样,张重德得到了一张预留印鉴卡,他小心翼翼地将这张卡放进裤兜。后来张重德在法庭上说:“回去开车时,我还摸了摸裤兜里的印鉴卡,怕给窝了。”

张重德将印鉴卡交给陆锋,陆锋又将卡交给赵某。没过几天,赵某就拿来了北京保利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名章。陆锋又让人到南苑分理处假冒北京保利公司的人买来支票,伪造了转账支票,从工行南苑分理处划出人民币999.5万元,一部分入到中恒公司账户,另一部分入到北京市海淀区昆氏科技发展公司。这个昆氏公司是陆锋朋友开的,1996年6月,陆锋向朋友借来工商注册手续,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八里庄分理处开立了基本账户,可以提取现金。陆锋用这个账户进行转款,支付存款单位的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

这是法院认定的陆锋“做钱”的第一笔。所谓“做钱”,就是利用高息拉存款户,让存款单位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等钱入账后,再伪造存款户的财务印章将钱从银行划出。法院认定这笔“做钱”造成损失人民币838.4万元。此笔“做钱”涉及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主任李建忠、工作人员朱刚毅,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忠、朱刚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允许、帮助他人使用本单位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做钱”的关键是“做口子”。陆锋、张重德想尽一切办法开“口子”、找“口子”。本案中的另一犯罪人员陈杰,在1998年3月间,为能够使用这伙人拉来的一家出版社一笔500万元的存款,找到很早就认识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西直门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宁学茹,将其拖下水。宁学茹接受了陈杰给予的1.6万港币的好处费,利用职务的便利,向陈杰提供了印鉴卡的原件,致使他们“骗划出人民币499.6万元,造成损失202.6万元”。

1999年4月,由张重德、成敬、莫小军、陈杰合伙诈骗北京某团体组织1000万元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四路通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谢焕光接受陈杰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杰、张重德提供了该组织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焕光、宁学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