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解密中国大案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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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法庭审理阶段,于志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全部退回了受贿索贿的赃款,并有检举揭发王雁等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钱列阳为于志军作了从轻处罚辩护。

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志军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钱列阳认为,本案具有区别于同类其他案件的重大特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重大立功表现。对此,钱列阳在法庭上提出了3条辩护意见:

一是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于志军受贿500余万元,其中4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的80%以上属被告人主动坦白。辩护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实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志军如实供述的这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应当从轻论处。

二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二人巨额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经司法机关查实该二人已被绳之以法。该二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在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还赃款、赃物,且未给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志军受贿数额的大部分是其本人主动坦白的,因此不应属于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之列。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志军予以轻判。

2005年1月11日,王雁因受贿496万余元,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受贿86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志军因受贿539万余元,2005年1月1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这3个贪官贪腐的数额中,张志光高达860万元的受贿数额,曾一度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数额最大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于志军的受贿数额高于区长王雁,却获得了轻判,这跟律师钱列阳的铁嘴钢牙的激情辩护和于志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是分不开的。判决后,王雁和于志军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仔细查看于志军受贿一览表可以发现,在他任职两年的时间里就索贿、受贿400余万元,可谓日进万金。青岛市的开发商先后有数十人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动向于志军行贿,这些人正是看中了于志军的贪婪、对金钱的奢望和手中的权力,他们在“不送钱物不好办事,送比不送好,送多比送少好”的思想支配下,把能给于志军送上钱物视为一种“荣耀”和“本事”,把向他行贿作为捞取好处的“灵丹妙药”。于志军在这些房地产商的推波助澜下,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罪行越加严重。案发后,虽然检察机关对他犯罪的赃款、赃物全部扣押,但他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难以挽回。

玩忽职守,税收损失后果应当由谁承担

这起在山东甚至全国影响巨大的土地违法批租案,随着2005年1月的判决在一片议论声中落幕,但当时谁也没有想过,这起土地违法批租案给国家税收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尘埃落定之后,已经开始服刑的于志军再次被推向了审判台。

2007年8月24日,于志军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9月30日被起诉,11月24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于志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这起案件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于志军给国家直接造成了1331余万元的税收损失。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于志军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规定,在申请人没有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批准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993余万元。

按照有关纳税规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前,必须缴纳土地契税。但在于志军任局长之前,崂山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本上都是先办证,再征土地契税,这一做法是崂山区政府同意的或者说就是区政府决定的。如果没有区政府的同意或决定,国土资源局也不可能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区政府领导的审核批准。所以,于志军就沿袭了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的一贯做法。

就是这种沿袭传统做法的行为,使得于志军要承担后果。如果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对于志军就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崂山区是青岛市成立比较晚的一个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从国家开始征收土地契税的时候起,崂山区的大量契税都没有及时征收。崂山区财政局对1999年以后崂山区土地契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结果看,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前缴纳土地契税的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都是在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才缴纳的,有的甚至在一年或数年后才缴纳。

发现这种情况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督办函,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很明显,崂山区没有及时征收契税是崂山区发展的大环境造成的。

于志军被起诉后,立即从北京聘请了律师为他辩护。律师认为,在发现重大损失后果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准确认定谁的行为才是造成这一重大损失后果的原因是案件办理的关键。结合青岛市崂山区发展的历史环境,结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从国土资源局具体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直至崂山区政府副区长、区长不同职位的权限,结合不同国家机关对土地契税征收和协助征收的职责,不否认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及局长于志军有一定的责任,但造成土地契税没有及时缴纳的主要责任肯定不是于志军。也就是说,即使造成了土地契税的最终损失,于志军的行为也不是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让于志军对这一损失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就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同时,于志军的律师提出,在尚未缴纳的土地契税有继续征收的现实条件下,有义务征收的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征收措施,及时将没有缴纳的契税征收上来,这样才能保障国家的税收不受损失。为此,辩护人向当地有关机关发出了律师建议函。

最后,李沧区人民法院同时考虑到了公诉人指控中的合理部分和辩护人辩护中的合理部分。先缴税后办证是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遵守此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论什么理由,都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应当对于志军定玩忽职守罪;但同时,崂山区土地契税没有在办证前缴纳的主要责任不是于志军,现在没有缴纳的契税以后还可以征收,因此,即使定罪也没有必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2007年11月24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崂山区发展的历史背景及造成契税尚未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至此,这场土地违法批租大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房价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唐代杜甫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感叹。而房价一路飙升令人咋舌,国家多次出台政策平抑房价,房价也成为全国百姓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

非法批地、占地的案例在全国还有很多,因为插手土地批租出现职务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干部也不在少数。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干部屡闯违法批地的红线呢?主要是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却很高,同时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弊端也为他们提供了违规空间。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际掌握了管地的权力,在土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监督缺位问题比较突出。按规定协议出让应在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但实际上却是“一把手”说了算,同级监督落不到实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执法手段单一,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也腐蚀了部分领导干部。

不改革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地方领导热衷征地、卖地之风就很难遏制。当前,迫切需要加大土地市场改革力度,提高市场供应水平,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让房地产开发商不找市长找市场。土地配置走市场化道路,恐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