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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劳动争议仲裁(1)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劳动者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人。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劳动者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2.什么是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与调解程序不同的是,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核心,同时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前置条件,不经过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可见,我国的仲裁制度是调解与诉讼的中间环节,既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有诉讼程序的;法律强制性。

3、劳动争议仲裁应怎样确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是: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州、盟、自治县、其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争议应如何划分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当事人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这一规定,不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否经过调解阶段,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固定的,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出这一期限,当事人就等于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无权再次申请仲裁。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6.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怎样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发生的劳动争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动要求或者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到他人的仲裁中去的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怎样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的仲裁行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8.仲裁委员会的立案审批工作的程序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怎样处理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11.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企业的拖欠工资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12.破产企业能否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被诉人?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

13.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怎样确认被诉人?

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应依据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14.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15.仲裁回避适用于哪些仲裁工作人员?

仲裁回避是指仲裁人员依照当事人的要求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此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16.仲裁委员会怎样对案情进行调查?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在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订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