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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审美生产(1)

生产性的审美活动

在别处我曾经谈到审美价值表现形态的种种问题,基本上是对审美价值作为一种既成的结果进行考察和分析;假如我们从审美价值如何生成的角度对审美活动本身进行考察,是不是会有些新的发现呢?

果然,当我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的时候,有了新的收获:可以把审美活动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生产性的审美活动(审美价值生产为主的活动)和消费性的审美活动(审美价值消费为主的活动)。--以往学者很少从这个角度进行考察。

当然,生产性的审美活动(审美价值生产为主的活动)和消费性的审美活动(审美价值消费为主的活动),二者没有绝对界限。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直接就是消费,消费直接就是生产。两者的每一方不仅直接就是对方,不仅媒介着对方,而且,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着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生产生产着消费,消费生产着生产。

所谓生产性的审美活动,是指在这种类型的审美活动中,相对于消费性而言,审美价值的生产、增殖居于首要和主要地位;所谓消费性的审美活动,是指在这种类型的审美活动中,相对于生产性而言,审美价值的消费居于首要和主要地位。

先看生产性的审美活动。

这类审美活动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属性的生产性审美活动,就是说,在整个活动中,审美价值的生产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较小的一部分。在这里审美价值的生产只居于从属的、附庸的、次要的地位,只是占主导地位的价值生产活动的副产品。而且,这类活动中的审美价值生产,一般都没有独立地位,它要服从于占主导地位的价值的生产,甚至要为之服务。譬如,前面我们谈到过发射澳星的长征二号捆绑式火箭的例子,说那火箭很美,具有审美价值,说那火箭的制造和发射都包含着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但是,现在我们必须补充说,那里的审美价值的生产只是从属性的。火箭的制造和发射,主要目的绝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好用”;“好看”必须服从于“好用”甚至服务于“好用”;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生产才是主导,才是根本目的。物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所包含着的审美价值生产,都是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除艺术创作,其他所有精神实践活动(如道德活动、宗教信仰活动等)和精神认识活动中所包含着的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也都是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前面提到的庄子散文和司马迁《史记》,在作者写作它们的当时,其中的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就是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因为那里的审美价值是作者生产哲理价值、认识价值和历史价值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那些文章和着作中的审美感染力,是为说理服务的,为阐明历史事实服务的。

另一种是主导性的生产性审美活动。就是说,在整个活动中,审美价值的生产居于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其他价值的生产则居于次要的、从属性的地位,甚至要被审美价值的生产所左右、所浸染。在这个生产过程中,其他价值可能为审美价值所融化、所吸收,成为审美价值的一种有机因素,从而失去自己的独立性。一切种类的艺术创作活动,如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刻、戏剧、艺术电影、艺术电视、艺术建筑、艺术摄影、艺术体操、艺术杂技、实用艺术等等,都是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因为在艺术创作中(而且恐怕也仅仅在艺术创作中),审美价值的生产始终居于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

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和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二者没有绝对界限;有时候,它们的界限甚至模糊不清。例如,鲁迅的政论性很强的杂文,作者在创作时究竟是以生产审美价值为主呢,还是以生产思想政治价值为主呢?有些哲理小说、科幻小说、历史小说,以及艺术性很强的政论电影片和电视片,还有审美价值和实用价值都很高的建筑物、家具等等,它们的创作和制造亦有类似情况。

而且,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和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还可以相互转化,当前者的审美价值生产上升为主导地位,后者的非审美价值生产上升为主导地位之后,它们就各自走到了自己的对方。

但是,不管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还是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只要其中进行着审美价值的生产;那么,就其作为审美价值的生产而言,就遵循着某些共同的规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凡审美价值的生产,必须是如马克思所说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何为“美的规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动物与人相对照阐明人的本质特征时,论述了人作为具有自由自觉的意识和意志的“类的存在物”,能够把自己与对象世界区别开来,能够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能够使自己的活动成为自由的活动,能够使对象世界成为他的本质力量的自我确证。因为,人懂得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所以,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美的规律”就是懂得按照这两个尺度(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进行生产的规律。审美价值的生产必须是符合上述“美的规律”的生产。长征二号捆绑式火箭中所包含着的审美价值是这样生产出来的;维纳斯女神像、贝多芬交响乐、曹雪芹的《红楼梦》、贝聿铭的建筑等艺术品中所具有的审美价值,也是按照这个规律生产出来的。

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当我们把审美价值的生产与其他价值的生产(特别是某些物品的实用价值以及科学认识价值的生产)相对照时,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凡是审美价值的生产,其创造性、独创性特别突出,一般都具有前所未有的、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性质。(所以,审美价值的生产常常被叫做审美价值的创造。)例如,某一型号的菜刀,当成批地生产出来时,其实用价值得到了增殖;但是其审美价值(如果它包含着某种审美价值的话)却没有增殖,它还是最初被设计出来时所具有的审美价值。艺术品被复制时其审美价值是否增殖的问题,亦类似。审美价值是生产-创造出来的,而绝不是摹仿-复制出来的。《红楼梦》在曹雪芹创作它时,它的审美价值的生产-创造是前所未有的、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红楼梦》诞生以来,它的本文被传抄了一遍又一遍,被印刷了一版又一版,但是传抄和印刷本身,并没有使《红楼梦》(本文)的审美价值本身增殖;只是在历代读者阅读时,加进了读者的创造,才使其审美价值一次又一次地增殖。其他艺术--音乐、戏剧、绘画、雕刻等等,其审美价值的生产-创造亦如是。

这里又涉及到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即以生产-创造审美价值为根本目的的艺术创作的特殊规律问题。譬如说,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的多样性问题,这种多样性生产的基本类型及其规律问题,等等。

审美价值生产的多样性

我先来谈谈审美价值生产特别是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的形态样式问题。

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的生产,无论就生产过程还是生产结果来说,其形态是无限多样的。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艺术流派的艺术家,他们所生产的审美价值,具有明显不同的形态和风貌;即使同一时代、同一民族、同一阶级、同一艺术流派的不同艺术家,他们所生产的审美价值,其形态和风貌也有重要差别;甚至同一个艺术家,当他创作不同的艺术作品时,也完全可以生产出不同形态和风貌的审美价值。我们仅就最后一种情况加以举例说明:同一个莎士比亚,既创作了《哈姆雷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罗密欧与朱丽叶》等,生产出悲剧美--悲剧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如果细分,这些悲剧之间又可以找出各自不同的审美价值特点);又创作了《仲夏夜之梦》、《威尼斯商人》、《温莎的风流娘儿们》、《无事生非》、《皆大欢喜》、《第十二夜》等,生产出喜剧美--喜剧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如果细分,这些喜剧之间又可以找出各自不同的审美价值特点)。同一个陶渊明,既创作了《归园田居》、《饮酒》等田园诗,生产出萧散冲澹、平易自然的优美--优美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又创作了《咏荆轲》、《读山海经》(精卫衔微木)等歌颂荆轲英雄气概和精卫之坚毅、刑天之猛志的诗,生产出“金刚怒目”、豪放有力的壮美--崇高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如果说同一个艺术家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创作环境和心境中能够生产出不同形态的审美价值;那么上述不同时代、民族、阶级、艺术流派的不同艺术家生产出风貌各异的审美价值形态,那就更容易理解了。事实上,每一个已经形成自己风格的真正的艺术家,每创作一部艺术作品,都应该是在生产着一种独特的美、新的美,既不重复别人,也不重复自己。艺术美,文艺创作中的审美价值形态,多姿多态,千种百样,不可胜数。

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的多样性,是由文艺创作自身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在文艺创作的审美价值生产中,一方面,离不开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矛盾运动--审美主体即艺术家,审美客体即以现象形态呈露在世界上的审美对象。由于艺术家的个性各异,又由于审美对象无限丰富多样,因此,任何一个艺术家同一定的审美对象相组合而形成一个具体的审美价值生产过程时,都会是独具特点、与众不同的,只要是新的创作活动,就必定是主体和对象的一次新的组合,一次前所未有的创造,世界上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与以前相重复的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组合。即使是同一个艺术家把握不同的审美对象,或者不同艺术家把握同一个审美对象,其审美价值生产的矛盾运动过程和结果也会判然有别。另一方面,文艺创作中任何一次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运动过程。在这里,个人总是表现为特殊性、个别性,社会总是表现为普遍性、一般性。但是,文艺创作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价值生产活动(不同于科学认识价值的生产,也不同于伦理道德价值、宗教信仰价值的生产,更不同于物品的实用价值的生产),其个人与社会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总是经过个人社会化和社会个人化双向投射,最后以特殊的、个别的个人形态表现出来,那社会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即凝聚在、融化在一定的个人身上,凝聚在、融化在形态各异、千姿百态的审美个体之中。

由以上这两个方面,就决定了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的丰富多样。

从另一个角度看,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无论怎样繁杂多样,又不是完全不可归类。因为,文艺创作虽是由独具个性的审美主体即艺术家所进行的,所把握的也是面貌各异的审美对象;然而,艺术家毕竟是社会的一员,他同全社会、同社会上的其他个人有着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也就必然具有同社会上其他个人一样的共同性、普遍性;同时,审美对象也是在人类客观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也就造成不同审美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共同特点。这样,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的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多样性中有普遍性,普遍性又总是通过多样性表现出来。对于审美价值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的这种寓于多样性中的普遍性,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归类。

我的初步意见,文艺创作中审美价值的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大体上可以归为四大类型,即:崇高(壮美)型,优美型,悲剧型,喜剧型。

文艺创作作为一种自觉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其生产的不同类型和结果,正是反映和寄寓着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不同审美价值的精神领悟和精神需求。现实中审美价值的几种形态,在文艺创作的审美价值生产中应该有所表现。但是,读者会发现,现实的审美中有丑,而我们却没有把丑列为文艺创作中的审美类型。这是因为,文艺创作中总是把现实丑转化为艺术美,通过对丑的否定达到对美的肯定,这就是喜剧。同时,成功的艺术生产不应有“艺术丑”这一范畴。因为“艺术丑”就意味着创作的失败。

崇高型审美价值的生产

刚才所说“崇高(壮美)型,优美型,悲剧型,喜剧型”四大类型,是一般的看法,现在提不出更好的分类,也只得依旧说。

崇高型审美价值的生产,在古今中外的文艺创作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像黑格尔那样把崇高美的生产主要放在古代象征主义艺术类型里的观点,虽然有其部分的合理性,但总的说却是片面的。因为宏观地说虽然崇高是最早出现的一种审美价值形态,但事物总是处于不断的产生、发展、成熟、衰亡的过程中,旧事物灭亡了,新事物又产生了,永远不会有终结,因此,崇高也会永远存在,艺术生产中的崇高也会长盛不衰。事实上,古代艺术中有崇高,近代和现代艺术中也有崇高。例如在建筑艺术中,有四五千年以前古代埃及的金字塔,有中世纪哥特式教堂,也有资本主义时代巴黎的凯旋门。在文学艺术中,我国远古时代流传下来的民歌《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肉”蕴含着一种崇高精神,《诗经》中的《生民》、《公刘》、《緜》、《皇矣》、《大明》等篇,也表现了崇高美,南宋民族英雄岳飞的《满江红》(“怒发冲冠……”)更是典型的崇高美,直到当代,电影《巍巍昆仑》、《毛泽东和他的儿子》、《开国大典》、《大决战》等所塑造的革命伟人形象则是无产阶级的崇高美。其他艺术从古至今也都生产着自己的崇高型审美价值。

有人把崇高和悲剧视为同一范畴,这是不确切的。虽然崇高和悲剧有着密切联系,但是,不论现实中的崇高和悲剧,还是艺术生产中的崇高和悲剧,都有重要区别。悲剧所表现的常常是崇高,但并不必定是崇高,如小人物的悲剧;悲剧也可以和优美联系在一起,崇高和优美的毁灭都可以造成悲剧。崇高可以通过悲剧表现出来,但并不必定通过悲剧来表现,崇高并不必定意味着死亡和毁灭。如前面所举埃及金字塔,岳飞《满江红》等,就不是悲剧。唐代诗人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充满着崇高精神,但不能说是悲剧。宋代词人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也不是悲剧,虽然词的后半阙有某些消极情绪,但主调仍然是崇高,壮而不悲。毛泽东的词《十六字令·山》、《念奴娇·昆仑》、《沁园春·雪》,更不是悲剧,而是崇高;虽然在这些词中由于主体(词作者)与对象关系趋于平衡(对象巨大,主体也巨大),因而接近于优美,但主调仍然可以说是崇高。

文艺创作中崇高型审美价值生产的一般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