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辩论与抢答知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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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辩论之魅——爱辩才会赢(6)

我谨请崇高的王国巴昂高级法庭考虑以下这一点:我有十分充分的理由提出关于判决无效的申诉。我放弃这样做仅仅是因为从宣布判决到送达判决我就等了两个半月,如果我再用这样长或更长的时间来等待7人合议庭作出裁决和进行新的讨论,我就得在预审监狱里白白浪费那么多时间。我既然已经在监狱里,我希望把我在押时间算作徒刑。仅仅由于这个原因,我没有提出原来说过要提出的关于判决无效的申诉,如果我坚持申诉的话,我想,我是会成功的。理由是:诉讼和判决的根据是在维诺格勒大街的房间里发现了宣传共产主义的文章和武器。只有在这个事实得到证明,只有在那时,加上其他的条件,我们才能被判处。而这一事实未得到证实。法庭把警察的搜查作为证据,但是,警察的搜查是在没有证人或者说没有男性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可见,是完全违法的和违反当时的维多夫节宪法的。未履行这样一些手续的搜查不仅不能有效,而且不应该有效。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了这些手续,作为对警察这样一个非司法机构的防范措施(法律甚至对于法院的调查也规定这样的防范措施)。因此,似乎并没有或者说就是没有进行过搜查,没有证据可证明上述基本事实。既然法庭根据这样的搜查认为上述事实是有证据的,这就成了诉讼无效的重要依据。还有一个重要依据:我是因为炸弹和武器而被判处的。根据法律准则,必须在最后审判时向犯人出示每一个犯罪事实。但是,在最后审判时却没有拿出炸弹(空炸弹!),也没有拿出武器。判决书本身也承认这一点,或者说没有提出相反的说法。没有任何人,根本就没有人见到过我为之被判刑的那些炸弹和武器!这难道不是判决无效的根据?王国巴昂最高法院将立即看到这一点和其他的根据,并肯定会考虑不能处以这样长的徒刑,而对诉讼提出判决无效的申诉,这样的判决本来必然是会全部告吹的。

我谨请求光荣的法庭将这份要求撤销原判决的上诉连同有关卷宗送交崇高的王国巴昂最高法院,我请求最高法院给我减刑。

赏析:

约瑟普·布罗兹·铁托(1892~1980)

南斯拉夫人民领袖。生于贫农家庭。早年当过机修。1910年,力口“社会民主党:1920年,转入南斯拉夫共产党。历任党的省委委员、书记,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总书记。1941年,任南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领导人民打败法西斯侵略者。1944年,南解放后,任南共联盟总书记、终身主席,人民共和国终身总统。

在争取自由和独立的斗争中,铁托曹多次被捕入狱。本篇是他于1928年6月领导萨格勒布市群众示威和总罢工,8月4日被捕后在法庭上的答辩和申诉,反映了他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对资本家政权的无比憎恨和对资产阶级法庭的蔑视。他公开宣称:我是共产党员,要用武力粉碎掠夺人民的不公正的制度;为7理想,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他利用敌人法律之间的矛盾,尤其是缺乏作为立案依据的物证和人证,对法庭判决本身作了根本否定,言之有理,持之有据,显示了他的大智大勇精神。

必须通过法律谴责战争

1945年11月20日——罗伯特·杰克逊

尊严的法庭:

像今天这样,在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的罪行开始进行法庭审理,这一业绩显示了严肃的责任感。我们力求对之进行判决和惩处的种种罪行是经过了如此精心策划,是如此之恶劣,又具有如此巨大的破坏性后果,人类文明无法对此容忍,无法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将会不可避免地使这种灾难重现。取得了胜利并由于这种曾经出现的不法行为而备受痛苦折磨的四大国并非进行报复,而是自愿把他们所俘获的敌人交付法律裁判,这是一种最为伟大的容忍克制精神,这种容忍在任何时候都会使理性产生影响。四大国希望通过这次合法的审理来实际利用国际法,以对抗我们时代的最大威胁——侵略战争。人类的理性热切希望,法律不应满足于惩处那些小人物所触犯的无足轻重的罪行。法律也须触及那些攫取了巨大权力、蓄意而共同勾结滥出主意的人物,正是他们引起了一场波及世界每家每户的灾祸。现在联合国向诸位法官先生提出的就是这一重大案件。

在此以前的法律史上,从来没有谋求在惟一的一次审判中处理10余年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涉及整个世界,涉及一系列国家和无数个别的人和个别的事件。虽然这一行动提出了一项困难的任务,但是全世界都要求立即予以解决。这个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在这里审理犯罪行为的方式是以如下情况为条件的,那就是取得胜利的国家在起诉中和在判决中对被打败的敌人进行审判。由这些人所发动的侵略遍及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真正中立的国家得以幸免。所以,要么是获胜者审判失败者,要么是胜利者对被战胜者听之任之,甚至放弃法律追究,两者必居其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我们就曾经历过,后一种处理方法是多么无益。

如果有朝一日大家考虑到了被告们的高级地位,如果大家考虑到了,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何等明目张胆,而他们的全部行为。又引起了何种程度的报应,那就可以想见,要从由于战争的苦难而提出的无所顾忌的复仇叫喊声中区别出经过合理思考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一件困难的工作。而我们的任务恰巧就是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两者之间划出一道严格的界线。因为我们决不能忘记,我们在今天用以衡量被告的尺度,也就是历史在明天据以衡量我们的同一个尺度。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任务提供尽可能多的内在优越性和精神上的纯洁性,以便有朝一日后世能把这次审判看成是人类实现了对正义的迫切要求。曾经有一个时期,也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时期,尽管在道义上对发动战争或进行战争都给予了谴责,然而在那时却不能说这在法律上是犯罪的行为。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常而健康的人类理智终究提出了要求,必须通过法律更深刻地对战争进行谴责。法律不仅应该谴责以不文明的方式进行的战争,而且应该从根本上谴责不文明的战争——侵略战争。

在本法庭联合提出起诉的国家中,美利坚合众国可能是最冷静克制的国家,因为它所遭受的损失最少,也许最少具有复仇的心理。我们的美国城市既未受到飞机的日夜轰炸,也未受到遥控飞弹的昼夜袭击。我们的教堂没有被炸成废墟,我们的同胞也没有葬身在瓦砾堆中。除应征入伍的士兵之外,纳粹分子的进攻对我们的人身威胁和直接威胁都少于欧洲各国人民。虽然美国并不怀有最激烈的愤怒之情,然而对我在这里向诸位所叙述的那种国际性的无视法律的行为,美国主张应按法律条款对此类行为予以惩处的坚决态度并不稍逊于任何人。

在没有国际法律制裁的情况下,不断重复的周期性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而防止这类战争的最后步骤就是要使政治家们对法律负责。请诸位允许我明确宣布:这一法律虽然在本法庭首先被使用于德国侵略者,但是,如果有必要运用这一法律,它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侵略者,并且对侵略加以惩处,包括对现在坐在本法庭审判席上的人在内,无一例外……

赏析:

罗伯特·杰克逊(1892~1952)美国法学家。纽约州联合大学奥尔巴尼法学院毕业。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美国政府法律总顾问,副总检察长,司法部长,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等职。曾多次为罗斯福新政的立法的宪法性质问题辩护,有“新政律师”之称。1945年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担任美国首席检察官。著有《为司法至上而斗争》、《审判纳粹战犯》等。

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政府代表在伦敦缔结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即《伦敦协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由四国代表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1月20日在德国纽伦堡开庭,20多名纳粹战犯被押上审判席。四国首席检察官相继致词。这里选择了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开庭演说的摘要,并附录法国首席检察官弗朗索瓦。德芒东的开庭演说摘要。

杰克逊的演说,冷静克制,控诉了纳粹破坏世界和平的严重后果,“人类文明对此无法容忍”。国际军事法庭的目的就是通过合法的审理以对抗我们时代的最大威胁——侵略战争。法庭的任务就是要在战争的复仇叫喊与合理的赔偿要求之间划出一道严格的界线,以使后世能把这次审判看成是人类实现对正义的迫切要求。防止战争的最后步骤,就是要使政治家对法律负责。弗朗索瓦·德芒东的发言,情理交融,充满了法兰西民族对纳粹法西斯的仇恨。他以法国人民所遭受的奴役和蹂躏的历史事实,要求法庭严惩纳粹所犯的罪行和所推行的政策,指出对纳粹德国进行审判是以国际法普遍承认的法律为依据的文明对野蛮的公正判决,目的是为建立一个真正的国际社会作好准备。

为纳粹战犯的辩护词

1946年2月——赫尔曼·威廉·雅尔赖斯

(第二次世界大战虽然有5000万被害者,但是没有一个抓得住凶手。)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涉及数月来对所听取证据的评价。我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出的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

哈特利·肖克罗斯先生关于战争是对国际法法规的重大背叛的观点,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早就被人否定了的观点,人类在这条道路上是走不通的。对于国际联盟的成员来说,战争在总的方面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正常手段。人们只想区别开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战争和在法律上不被禁止的战争,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为此作了种种努力。这些努力均各宣告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际法律学家也都确认,在现行的普通的国际法中,在被禁止的战争和不被禁止的战争之间并不存在区别。我们确认:至少在1939年以前的许多年,在国际间的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有关被禁止的战争的普遍有效的国际法法规。在身居领导地位的政治家和各国人民的意识中都不存在这种普遍的规章。而且恰恰相反,防御战争被允许作为每个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等于没有主权。每一个国家,不论它是否在个别情况下进行防御战争,它本身就是独一无二的法官。当时,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愿意接受外国法院对审讯的受理权,无论该国在最后的生存问题上的决定是否合理。

不言而喻,国家的行为就是个人的行为。但是,国家的行为本来就是国家通过其机构的行为,而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行为。如果起诉书以某些个别人对战争和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这样一份起诉书,是与主权的性质不相容的,也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与现行的国际法之问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因为国际法并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而国际军事法庭却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家法的位置上,而且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刑法而言,条例(即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平而规定予以惩处的条文都是新的。而所有的法律——国际的和国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因而,追溯既往的刑罚是与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不相容的。

法律就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准则,但是国际军事法庭却将此曲解为:“法律就法的意义而言,也可是一种牢固的道德准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个问题:就像情况原来反映的那样,那些被告——从前的部长、军事头目、经济操纵者和当局的高级领袖——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感到了这是一种违反职责的行为呢?他们会不会感到这种行为将按照事后规定的法律受到惩处呢?……

自从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之后,实际情况就很快导致希特勒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定的和无可争辩的统治者出现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前,也出现在全体人民之前。希特勒成了各种准则和各项命令的最高制订者,而且,由于希特勒独裁的结果,任何人都无权检验这些命令是否合理。独裁者在这种情况下搅乱了所有的人类秩序。虽然领袖的命令同国际法或其他人类伦理判断相抵触,但对被告者们来说,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那些根据上述秩序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中不管内心是否愿意履行其职务的人,如果他们由于执行或不执行领袖的某一行动而获罪,他们难道不会感到这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吗?什么算是希特勒的命令?本法庭条例中列为免刑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

哈特利·肖克罗斯:尽管有人对某人说:“你现在将为某件事受到惩处,而当你干这件事的时候,它原本并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还有人对他这样说:“你现在将为某件事而遭受惩罚,你在当时干这件事的时候就是违反法律的,而且是一桩罪行,只是由于国际法律机构的不完善,在当地没有主管审判的法庭,不然早就可以对它进行判决了。”这里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我们遵循的是后面的一条道路……

鲁登科:雅尔赖斯鼓吹“法无规定者不罚”,然而他对法律的理解首先是错误的,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的风俗和习惯之中,并且也存在于法学家所制定的和军事法庭所应用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之中。这一法律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发展的世界的需要。因此,从法律的立场来观察,对于被告所犯罪行的宣判和惩处无需按他们犯罪的当时就已经被规定的刑法,他们在犯罪的当时就触犯了实际生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