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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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合同事务(1)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是指导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概括来看,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三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得以强迫、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四是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以外,一律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第一,订不订合同,由合同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第二,与谁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合同内容;第五,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自主地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七,当事人有权对合同的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做出选择。

3.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合谋;二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5.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对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须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不要式合同。

合同条款的确定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也称必要条款,是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对合同主体的规定,同时也是一个合同必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一切合同都要具备的条款。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必要性,合同就无法成立。

合同中的标的物可能是指某一具体的特定物,也可能是指某种种类物。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服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标的等。

3.数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没有数量,合同也不能成立。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性能等。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标的的价金,也是一方取得标的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或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

6.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成果等的时间界限。合同的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

7.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9.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有: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合同关系产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就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条的规定是源于我国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这个规定将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实践中,订立合同使用确认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二是经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为将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当事人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前提出,否则合同一成立就没有确认的必要了;三是具备了上述条件,再签订确认书,合同即告成立。

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有规定。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要约承诺阶段的结束。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存在,但是不一定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担负遵守关于订立合同的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了上述义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中的代理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就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代理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合同虽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要主动干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