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680000000021

第21章 合同事务(3)

预付款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合同签订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然而,预付款的大量使用,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利用预付款这一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当预付款到手之后就逃之夭夭,以致不少企业上当受骗,损失惨重。在签订合同时,不要随便约定预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确需要预付款,也要谨慎从事,以防上当受骗。

2.预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

3.要注意区分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的预先给付与定金的预先给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而预付款仅是一种预先给付,不具有担保性质;②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定金,除几种合同按其性质不需要给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约定给付定金,而对于预付款则有较多限制,一般不允许预收预付;③法律后果不同。凡订立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预收的一方应如数退还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而不论是预付方违约,还是预收方违约,也不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预付款都应返还,而且不是双倍返还;④数额有所不同。预付款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预付定金则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给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给付对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属定金的就明确写上定金,属预付款的则写明是预付款,不要混用,以免双方发生纠纷。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越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等,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是提交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起到决定作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除了约定仲裁条款外,当事人还要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如果双方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约定到双方选定的法院起诉,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这对于预防合同纠纷的管辖争议很有意义。企业在订立协议管辖条款时,应特别注意:

1.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之内的某一法院,超出这一范围的选择无效;

2.协议管辖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协议管辖应是明确的、具体的,不确定的协议管辖等于没有选择,发生纠纷时就要按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权。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质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就买卖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约定。

2.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即出卖标的物,让渡标的物所有权并取得合同相对方支付货币的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为: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所有权于相对人。

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于买方而言,其参与买卖合同关系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是卖方的最基本义务。

(2)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方。根据移转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移转于买受人,使买受人直接、实际占有标的物。如将出卖物直接交给买方。

拟制交付是指将对标的物的占有权利移转于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标交付和占有改定。

(3)若标的物有从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并交付。因从物的价值就在于保证主物的完全效用,只要无相反约定,即便是当事人来就从物的交付作明确约定,从物须随主物一同交付。

(4)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方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向卖方支付货币的人。其权利相应地即是卖方的义务,其义务亦即卖方的权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卖方向其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价金。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交付财物于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予以接受的合同。

1.赠与合同于成立时生效

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无论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一方表示愿意赠与,另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即生效,而不取决于标的物的交付与否。

2.赠与合同自登记时起生效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是一种特定形式。再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成立后,可以因赠与人自己的意思或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撤销分为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为尊重赠与人的意见,《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为了保护受赠人利益,该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是捐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对赠与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①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其撤销权消失。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3条规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和期限。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在赠与未被撤销之前,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赠与被撤销后,受赠人再占有、使用赠与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根据,因此,《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