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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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知识产权(3)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7.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8.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或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3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或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由省(或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或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涉外商标注册

涉外商标注册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

1.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通过3种方式办理:

(1)按双边协议办理。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签订了商标注册双边协议,这些国家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按照双边协议办理。

(2)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指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彼此给予同等待遇。

(3)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先后于1985年3月、1989年10月、1995年9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这些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可以按照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8条还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等多家代理机构。

2.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

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受到外国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对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意义的认识,积极做好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工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要做好准备工作:了解有关国家的商标法规以及注册机关的实际做法;聘请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委托本国代理人代理;由于各国对注册申请文件都有严格的要求,有的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必须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为顺利申请做好准备。在国外的申请方式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

(1)通过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区的商标注册后,可以通过本国商标注册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除本国外的几个或多个成员国保护,国际局经审查核准后刊登公告,并通知申请人指定保护的成员国。被指定保护的成员国在1年内(议定书延长为18个月)进行审查,如果在1年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拒绝,该商标即视为在该制定国核准注册。如果拒绝注册,则要说明理由。

(2)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到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分别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当事人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主管裁定注册商标的法定机构,裁定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其后注册商标有争议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予受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自被争议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在5年内申请裁定争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当事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见《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通知有关当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字形式,告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答辩是裁定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力,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也可以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不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的当事人。

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即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撤销注册的效力

由于被撤销的商标注册本身是不当的,即本来就不应该注册,所以,撤销具有溯及效力,即注册商标按照第41条的规定被撤销后,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注册人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已经签订尚未履行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是,为了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撤销对于以下事项无溯及效力。

(1)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

为了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又被称为周知商标、高信誉商标等,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最早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公约的第6条之二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保护,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延及服务商标;保护范围也从传统的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以指导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虽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在实践中商标局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一些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对“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将此类商标抢先注册,如果已经注册,商标局应以职权撤销,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规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一致。

侵害知识产权的索赔途径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和其他民事权利人通过同样的方式索赔。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是,各种知识产权都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还可能通过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得到处理。具体地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索赔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就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私下自主解决。这意味着,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之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就解决侵权纠纷的办法和措施进行协商,也可以邀请第三人从中协调,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一般说来,调解是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社会成本也最低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当事人享有的自由度也较大。只要自愿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权利人就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获得赔偿。

2.仲裁。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此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则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申请仲裁,只能转而诉诸其他的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3.查处。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不愿意相互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解决的,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将依法对此进行查处。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认为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即可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不是必须先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才能进入司法解决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当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也同样可以由当事人相互协商或者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未果,则法院必须对此依法作出裁判。当然,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其效力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相关权利人或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对此予以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索赔的证据责任

当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怎样才能请求得到损害赔偿呢?这就需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1.权利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原始创作作品的过程和成果,提交商标专用权证、专利证书等来表明自己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2.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一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没有法律的授权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却擅自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3.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比如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总体上,知识产权人只有以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遭受了特定量的损害,法院有可能直接依据这一数额来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4.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知识产权人利润的减少并非侵权行为所造成,而是因为市场变化、正常商业风险或者知识产权人自身的经营不当等带来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受损,则这些损害不能向侵权行为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