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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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破产重整(1)

破产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又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宣告破产。只要有商品生产,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也就会出现有盈有亏的企业。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会被淘汰,就要破产,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促使商品生产向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对破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申请

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上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还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书内容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的提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破产申请的受理

1.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送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5.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破产案件由破产债权人或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按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破产债权人所组成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愿、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临时性机构,这个机构由所有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所有成员或其代表都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指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并且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在债权人会议组成人员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因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会议多数通过,即须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才具有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行为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重整

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要的手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30~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并购

并购是合并(或兼并)与收购的合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兼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股权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