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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兵事法制(4)

“八议”具体包括“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这八种人犯罪,可享受特别的法律待遇,如唐朝法律就规定,如果他们犯的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理,如犯了十恶重罪必须处死,即便不能免死,却也要采用最为体面的方式行刑。

“八议”,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是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千百年来而相沿不改,直至新中国成立后乃废。

古代审案时会用“惊堂木”吗?

惊堂木,也叫醒木、界方、抚尺、气拍,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惊堂木有角儿有棱儿,使用时需用中间的手指夹住,轻轻举起,然后在空中稍停,再急落直下。古时官员审案使用惊堂木,不仅可以严肃法堂,壮大官威,对犯人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惊堂木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如《国语·越语》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唐代之前“惊堂木”并无图案,只是为方便起见,将其顶面做成弧形而已。唐太宗时期,惊堂木上开始出现动物图案,有龙,有虎,有狮,不一而足。宋代惊堂木统一形制,一律雕刻成卧龙模样,张牙舞爪,十分威武。此后,各朝代惊堂木多为龙形,只是略有差异,如明代龙形肥大,清代龙形瘦小,看起来就像一条小蛇。

惊堂木的选料极为讲究,多采用质地坚硬、纹理细腻的高档红木,如檀木、酸枝、黄花梨、鸡翅木、黄杨木等,这种材质的惊堂木敲击桌案时声音十分响亮。在北方,也有人采用桑、枣、黑槐木制作惊堂木。

监狱是怎样演变发展的?

监狱,即关押犯人的场所。我国监狱出现较早,早在夏代就有用土筑成圆形的监狱,名曰“圜土”。此后历朝历代均设监狱,只是名称不同,如殷商监狱叫“羑里”“冰圉”,西周监禁短期犯人的监狱曰“嘉石”,监禁重犯的监狱曰“囹圄”,暂时羁留嫌疑犯的场所则叫“稽留”。战国及秦代沿用了“囹圄”这一说法,将监狱统称为囹圄。

从汉代开始,监狱才正式定名为“狱”,一直使用到元朝。明朝时,始称狱为“监”,取其监察之意,清代以后合称为“监狱”,“监狱”作为一个名词就此固定下来。如今,我们也把关押犯人的场所叫做监狱,此外也有看守所、拘役所等称呼,但具体职能与监狱稍有不同。

“诏狱”是什么狱?

“诏狱”,一指古代的高等监狱,是专门负责关押王公、将相大臣、后妃、皇族等朝廷钦犯的特殊监狱,由皇帝直接掌管;一指由皇帝亲自下诏书定罪的案子。

“诏狱”二字最早出现于《汉书·文帝纪》,文中有“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的记载。在汉代,很多知名大臣如周勃、周亚夫、赵广汉等人都曾被下诏狱。诏狱不仅关押犯人特别,审讯程序也不依照现行法律,往往由皇帝亲自处理,往往一张诏书就可以决定案犯生死。

明中期以后,由于锦衣卫、东西厂盛行,诏狱也迅速发展,成为专门的皇家监狱。锦衣卫、东厂诏狱审案多由太监指使,任意使用酷刑,甚至私毙犯人,对此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司法机关均无权过问。不过,诏狱虽违法了法制公平,但它在考察皇帝诏旨与国家狱政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班房”就是监狱吗?

班房,原指旧时衙门里衙役当班的地方,如今常被拿来指代监狱。

其实,在古代班房和监狱有着显着的区别。古代班房并不是监狱,而是由州县衙门的“三班衙役”开办的临时看守所。案犯在衙门等待升堂审判前,需要一个临时的场所羁押看管。因为尚未审判,不能将人关进州县监狱,捕快只得自己找地方看管。通常,捕快会在自己家里弄一个“阱房”,装上栅栏,把人关在里边。也有些捕快找无主的空仓、冷铺作为看管地点。由于衙役们碰头的地方叫“班房”,人们就习惯性地把捕快自办的拘留所统称为“班房”。后来,班房的规模发展壮大,一些查无报案又没有赃据的疑犯,或者一些办无重罪,放又扰民的轻罪惯犯,也会被指令打入班房,由捕快统一看管。

与班房相比,监狱是正式关押犯人的地方,地点固定,设施也相对完善。古代,监狱和班房各有所指,到了现代监狱和班房才被混淆。

犯人为什么要剃光头?

剃光头在古代是一种刑罚,称作髡刑。因为古时男子以长发为美,且有“身体发肤授之于父母”的观念,人们对于头发十分爱惜珍重。对犯人施以髡刑,不仅要剃光头发,还要剔除胡须和鬓毛,可以从人格上贬低囚犯,在精神上侮辱囚犯。髡刑通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被经常采用。

从实际管理方面,剃光头也有很多好处,如更利于维护囚犯卫生,防止头发里藏物品,而且很容易加以区分。一旦有囚犯逃跑,抓捕时更容易识别和发现目标,即便罪犯戴上假发伪装也很容易识破。所以,剃光头在现代也一直被监狱管理方采用。不过,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这一传统做法正逐渐改变。目前,海口、上海等地已取消了这一强制规定,犯人可以留板寸头,这也体现了监狱管理的人性化走向。

古代犯罪可以花钱免刑吗?

古代刑法允许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

赎刑起源于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就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在战国时期,对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恶”时,可以缴纳财物抵免墨、劓、刖、宫、大辟等刑罚。汉朝时,赎刑成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如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就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时本可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只得忍辱受刑。

汉以后,赎刑演变为严密具体的制度,对哪些刑罚适用于赎刑制度及相应赎金都有明确规定。赎罪财物在历代有所不同,汉代以前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唐、宋则改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白银。

赎刑对后世司法腐败起到了很坏的影响,正所谓“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有钱人即便犯了罪大恶极的罪行,仍可用金钱来赎免刑罚,加重了官员腐败。

古代真有免死金牌吗?

免死金牌,为丹书铁劵的一种,是封建帝王颁发给功臣、重臣的一种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凭证,类似于现代的勋章,只是形制稍有不同,内涵也更为宽泛。

丹书铁券始于汉高祖时期,原为铁板,上面用朱砂写字。镌刻的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赐券的日期,赐予对象的姓名、官爵、邑地;二是记载被赐者对朝廷的功勋业绩;三是皇帝赐予的特权;四是皇帝的誓言。按相关规定,持有铁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后代,可以享受皇帝赐予的特权,为取信和防止假冒,铁券需从中剖开,朝廷和诸侯各存一半。

自唐以后,铁券不是丹书,而是嵌金。而且,最初的铁券也没有免死功能,自南北朝以后,持铁券者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皆可免死,于是人们又称其为“免死金牌”。铁券可世相传袭,作为享有特权的保证,所以人们又称铁券为“世券”。

“十恶不赦”都包括哪“十恶”?

在现代汉语中,“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这里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罪行。而在我国古代刑罚律令中,“十恶”则指十个具体的刑法罪行,《齐律》称其为“重罪十条”,规定凡犯“重罪十条”者,绝不赦免刑罚。隋唐时期,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的进一步修订,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谋叛,指背叛朝廷;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不道,指杀害无辜的一家人及肢解人;

大不敬,指冒犯皇室尊严,如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等;

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