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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兵事法制(2)

“云台二十八将”分别为太傅高密侯邓禹、大司马广平侯吴汉、左将军胶东侯贾复、建威大将军耿弇、执金吾雍奴侯寇恂、征南大将军舞阳侯岑彭、征西大将军阳夏侯冯异、建义大将军鬲侯朱佑、征虏将军颍阳侯祭遵、骠骑大将军栎阳侯景丹、虎牙大将军安平侯盖延、卫尉安成侯铫期、东郡太守东光侯耿纯、城门校尉朗陵侯臧宫、捕虏将军杨虚侯马武、骠骑将军慎侯刘隆、中山太守全椒侯马成、河南尹阜成侯王梁、琅琊太守祝阿侯陈俊、骠骑大将军参蘧侯杜茂、积弩将军昆阳侯傅俊、左曹合肥侯坚镡、上谷太守淮陵侯王霸、信都太守阿陵侯任光、豫章太守中水侯李忠、右将军槐里侯万修、太常灵寿侯邳彤、骁骑将军昌成侯刘植。后世民间传说,这二十八位大将对应天上二十八星宿,为二十八星宿下凡转世。后来,光武帝又追加四位大将,分别为横野大将军山桑侯王常、大司空固始侯李通、大司空安丰侯窦融、太傅宣德侯卓茂。

什么是“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源于满族先世女真人的一种狩猎组织“牛录额真”。当时女真人进行狩猎活动时,由若干个“牛录”组成一个“固山”,以旗帜为标志作导引而不使方位错乱。固山,就是我们汉语所称的“旗”。

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势力逐步扩大。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开始整顿编制,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皆为纯色。后来,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四旗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要求丁壮战时皆兵,平时皆民。清军入关后,八旗营区系统地分布于全国的军事要地,实行永久性的驻扎,直到清朝解体,八旗军事组织制度才告瓦解,但一部分八旗的后代仍自称为旗人。

清朝兵服上的“兵”是什么意思?

“兵”是清代国家的常备武装力量,包括八旗军和绿营兵,是大清的正规军,直接隶属皇帝。

八旗军,主要为满族兵。皇太极继位后为扩大兵源在满八旗的基础上又创建了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其编制与满八旗相同。满、蒙、汉八旗共二十四旗构成了清代八旗制度的整体。八旗军早期战斗力很强,入关后日渐衰退,至晚清亟须用兵之际,它已完全变成一支不堪任战的糜烂之师。

绿营兵,是为弥补满军的不足又建立的汉人组成的汉兵。这种军队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故称绿营兵,也叫绿旗兵,简称营兵。

八旗军和绿营兵虽然同肩负着保家卫国的使命,但二者主次有别,朝廷对其倚重不同。按定制,八旗兵大部分卫戍京师,为国家精锐部队,掌管京师安全;绿营兵则遍布全国各地,数量要比八旗兵多几倍乃至几十倍。顺治以后绿营兵日渐取代八旗兵的主要地位,康熙皇帝镇压三藩的主力军力就是绿营兵。

清代的“勇”是指什么?

在清代,“兵”为国家正规军,包括八旗军和绿营兵,而“勇”则是临时招募乡勇组成的军队。清代自雍正、乾隆始,若遇有战事,八旗和绿营兵不足用,便就地取材临时招募军队,这些军队即为“勇”。“勇”不是国家正式的军队,即便战事有功也不久留久用,战事完后立即解散。

清末太平天国时,清朝正规军无法抵御叛军,只得利用地方武装镇压,“勇”在这时才发展起来,“湘勇”就是其突出代表。湘勇为曾国藩所筹创,他改非正式的乡勇为练勇,定兵制,发饷粮,称为勇营。勇营是拿国家饷的私募武装,所谓“兵为将有”,士兵和军官只忠于自己的长官,不直接效忠皇帝。

湘军不但消灭了太平天国,还参与了清廷与各地其他起义军的作战,挽救了清王朝。从此,“勇”基本代替“兵”成为国家的正规军主力,这也意味着清朝兵权从此落入汉族之手,改变了朝廷的政治格局。

什么是“法”?什么是“律”?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古代,“法”字原写作“灋”,左侧的三点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右侧的,则为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能够辨别曲直。远古时代,人们将作为断案的工具,将多个嫌疑人聚集在一起,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至于“律”,实质上就是古代的“法”,如《唐律疏义》所载:“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把“法”称为“律”据说始自商鞅变法,此后“律”字的使用频率甚至要高于法,如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总的说来,古代“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法律”二字才合二为一,并被广泛使用。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律是什么?

在周朝以前,法律是秘而不宣的,对一定违礼行为施用何种刑罚全凭执法者的决断,执法者裁量的任意性很大。春秋时期,争取法律公开成为推行社会改革的一项内容。公元前538年,郑国子产把刑法铸在鼎上,这种用固定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做法遭到了保守贵族的批评,但子产坚决推行这一新政。子产执政一年后,郑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定秩序。此后,其他各国陆续推出各国的法律,如刑鼎、竹刑等。公元前407年,魏相李悝综合各诸侯国的成例,拟定《法经》六篇。《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刑法典,至此法律的秘密时期宣告结束,中国进入法律公开的历史时期。

什么是竹刑?

《竹刑》为春秋时期郑国推行的成文法律。竹刑的编订者为邓析,他是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

邓析与子产同时,代表者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创办私学,广招门生,讲授自己的学说,还讲授诉讼的技巧。在他的倡导和鼓动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学讼者不可胜数”,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邓析所编制的刑法就是在这时成书,他进行了改革,将刑法内容篆刻在竹简上,该法因而得名“竹刑”。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邓析撰写法律、推广法律的行为给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后被统治者所杀。他的《竹刑》起初并没有法律效力,但邓析死后,他所编着的《竹刑》被郑国确认为国家法律,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尺法”是什么?

三尺法,即指法律。

在纸张发明以前,法律一般是铸在鼎上的,而在邓析私造“竹刑”以后,竹简成为记载法律的主要材料。秦汉时,用于书写文字的竹简长短不一,短小的一般用来缮写传记、杂文,而较长的竹简则用来撰写经典。

汉代的律令就是记载在长简上的,如史书《盐铁论·绍圣篇》记载:“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于是,汉代人概略地把用于缮写律令竹简的长度叫做“三尺”,并把“三尺法”作为法律的代称。不过,从考古发掘的实物看,简策的长度并不严格遵循制度的规定。旧时,衙门公堂审案时所放的桌案,也被称为“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这倒不是因为桌案长度为三尺,而是因为那桌案是专门放捕签、荆签、惊堂木等审案必需物品用的。

“发号施令”的“令”是指什么?

“发号施令”这个词,最早出自《尚书·囧命》。这里的“令”,是君主专制时代由皇帝根据时事需要,随时在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通常,“令”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秦汉时期,皇帝发布的命令均被称为“诏令”。西汉时期“令”极多,涉及面广,有考核官吏的《功令》,管理监狱的《狱令》,尊养老人的《养老令》,等等,以致“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于是,汉代开始为诏令编号,编为令甲、令乙、令丙等,以方便官吏检索。

曹魏立国以后,在律典之外制定了“令典”。律典是定罪量刑的法典,而令典是规定制度的法典。此后历代,如南北朝、隋、唐、宋均采用律典、令典并列的法典体系。明朝时,令典不再是官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制度大全,仅按朝廷六部大概规定一些最重要的制度。清朝以后不再制定令典,“令”仅是一般法令的泛称。

《秦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秦律,即秦代法律的总称。

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在法律变革上,他采用了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即为《秦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还加入了《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秦朝的法律部类。在刑罚方面,《秦律》的内容较前朝更为丰富,包括死刑、肉刑、徒刑、迁刑、笞刑、赀罚等,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

《秦律》对后世影响深远,绝大部分内容为后代的《汉律》所继承。

《唐律疏义》对后世有何影响?

《唐律疏议》是唐朝《永徽律》的律文注释全书。

唐永徽二年(651年),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领衔,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并颁布了《永徽律》。由于《永徽律》在执行过程中对律文理解有差异,高宗又下令对其进行疏解,每条下都附有说明和解释,随律颁行。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为唐代官吏审理案件的标准。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直到元朝才通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一部儒家伦理化的法典,其律文解释既重视疏注词义,又不忘阐明法理,根据战国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内容更加丰富。对于律文中某些难以理解的难题,则采用生动的问答方式进行阐释,辨异析疑,还大量引用书外法令作为必要补充。《唐律疏议》是一部极具代表性的刑法典,堪称古代律学的一大杰作,唐以后各朝封建法典的制定和解释,都以其为蓝本,被广为参考。

《宋刑统》有哪些内容?

《宋刑统》为宋朝律典,这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该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的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该法典中的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由此可见《唐律疏议》对后世影响之深。不过,宋朝的刑罚有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明会典》经过几次编修?

《明会典》是明代官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法典。明孝宗弘治十年,即公元1497年,因为以前各朝的典章制度都分散于一些书册之中,相关官员在查阅的时候非常不方便,民间老百姓也无从得知,明孝宗就下诏命令大臣们分馆编辑。过了五年之后,编纂成功,定书名为《大明会典》,共一百八十卷。这是《明会典》的第一次编修。

明世宗嘉靖八年,即公元1529年,继续编修,但是没有颁布发行。这是第二次编修。明神宗万历四年,即公元1576年,朝廷再次重修,过了十一年之后才完成,定名为《重修会典》,共二百二十八卷。这是第三次编修。因此,《明会典》一共经过三次编修。现在流传的《大明会典》有两个版本,它们内容简繁不同。现在学者在提到《明会典》时,一般指万历年间编修的版本。

《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下面分别叙述各个行政机构的职权,以及具体的事例。它主要是根据明代官修《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等书编纂而成,在典章制度方面的记载非常完备,远远超过《明史》和《明实录》,是后世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文献。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明太祖朱元璋即位之初就非常重视刑事法规。鉴于他童年和少年时代的悲惨经历,朱元璋对贪官污吏充满了仇恨。他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之一就是吏治太差。为了澄清明朝的吏治,治理政治贪污,他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在后面加上自己的议论,然后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普及的一本书,基本上每家每户都有。其发行量在中国历史上仅次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发行的《毛主席语录》。《明大诰》主要针对官吏,尤其是地方官员。里面记载了许多酷刑,如断手,阉割等。朱元璋规定,臣民一旦犯罪,家里有《大诰》,可以罪减一等,如果没有,就罪加一等。为了实现他“海清河晏”的政治理想,朱元璋还让一些老人专门在村子里给目不识丁的村民讲解,教他们学会如何告发和惩处地方官员。例如,朱元璋规定,所有的地方官员,在没有皇帝命令的情况下,都不能私自到民间走访,当地农民一旦发现私自到基层走访的官员,有权将他绑起来押送京师,沿途官员如果敢于阻挡,一律族诛。

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这些残酷的条令已经起到震慑人心的作用,国家的治理也有了成效,因此就将《明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许多酷刑。朱元璋死后,《明大诰》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

《大清会典》为什么又称“清朝宪法”?

《大清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总称,也被称为《大清五朝会典》。《大清会典》按照行政机构来分目,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职能,以及相关的制度。

《大清会典》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详细记述了从清朝开国之初直至末年的各种行政法规和事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善。它是清朝的行政法规大全,也是我国古代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在体例上,《大清会典》仿照明朝会典,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形式。它按照中央行政机关进行划分,在每个行政机关之下,具体规定那个机关的职权,以及处理事务的程序方法,合在一起便构成会典正文。在正文之下又附有相关规则,作为正文的补充。《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翔实繁复,体例严谨,在当时的中国乃至世界,都最为完备。清朝几乎所有的行政法令都是依据《大清会典》来制定和施行的,因此,《大清会典》又被称为“清朝宪法”。

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主要包括黥、劓、刖、宫、大辟等五种。这五刑即所谓的“肉刑”,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黥刑,又叫墨刑,施行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黥刑起源很早,甲骨卜辞中就有相关记载。与其他肉刑相比,墨刑较为轻微,但由于施加于面部,会使受刑者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劓刑,即割去鼻子的一种古代刑罚。劓刑春秋战国以至初汉使用非常广泛,被割掉鼻子的人无以计数。至汉文帝时,将要受劓刑的罪行一律改为笞刑,隋以后劓刑在刑典中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