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的人性思想
韩愈认为,人分三品,上品纯善无恶,中品善恶相混,下品纯恶无善。人有七情六欲,其善其恶,则因人本性的品级为转移。上、下品是不能改变的,可改变的只是中人之性。虽然如此,上品之性接受教育后就会变得更加完善,下品之性则可以通过法制进行约束。
人性的三个品级
韩愈主要针对佛教的人性论,提出了“性之三品,情之三品”的学说,用之衡量人心善恶标准,推进儒学仁义道德教化的过程。
韩愈云:“性也者,与生俱生也;情也者,接于物而生也。性之品有三,而其所以性者五,其所以为性者五,曰仁,曰礼,曰信,曰义,曰智。上焉者之于五也,主于一行于四;中焉者之于五也,一不少有焉,则少反焉,其于四也混;下焉者之于五也,反于一而悖于四也。情之品有上、中、下三,其所以为情者七,曰喜,曰怒,曰哀,曰惧,曰爱,曰恶,曰欲。上焉者之于七也,动而处其中;中焉者之于七也,有所甚,有所亡,然而求合其中也;下焉者之于七也,亡与甚,直情而行者也。情之于性,视其品。”
韩愈认为,人性的内容是仁、义、礼、智、信,也就是儒家的五种伦理道德。又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个品级。他划分的依据是仁、义、礼、智、信“五德”。上品的人性,是一德为主的,通于其他的四德;中品的人性,则对五德中的一德有所不足或违背,而对其余四德也有所不足或不符合的情况;下品的人性则是既违反了一德,也不符合其余的四德。韩愈指出,五种伦理道德在不同人身上的搭配以及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这样,人性便有了高下之分。
同时,韩愈把情也分成三个品级,而高下取决于每个人对自己的情感表现不同。韩愈之所以认为如此,主要他认为情由性决定,人的情感意志与人的本性是相一致的。人性中有固有的仁、义、礼、智、信的道德伦理,但又因为情感的表现和人的禀赋能力的不同,而分为上、中、下。
韩愈的“性情三品”之论是为了反对佛道二教的人性思想所发的,由于佛教主张无为、出世,宣传灭情,忽视社会规范和生活伦理。韩愈主张人不仅有“仁义”的本性,而且还有情欲,情欲和人的本性是相一致的,“情之三品”是“性之三品”的表现,“性之三品”是“情之三品”的发动。一方面人性有仁义道德的本性,有被教化向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情欲的发动不同,导致人性的高下,有教化的必要性。“性情三品”之论是为了规范善恶标准,以为儒家先王之道的弘扬在人性上提供了理论基础。
正位人伦的思想
韩愈一生弘扬儒学,倡导先王之道,他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佛教和道教盛行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现实社会中的人际关系问题。
在韩愈看来,当时社会佛道二教的盛行给社会生产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佛教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民族文化的冲击和破坏更为严重,以及由此造成了人们行为方式的变乱,导致社会“伤风败俗”,“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情”。人际关系错综,人与人之间充满虚伪、欺骗和卑鄙,人情疏薄,人际不和谐。韩愈对此情形,他力图抑邪兴正,辨时俗之惑,正位人伦,弘扬儒学之社会伦理。他认为,整合社会的关键所在,是社会人伦正位的问题,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要孔孟之道立纲纪,正名分,尽本分。
韩愈在《原道》一文中指出:“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韩愈认为,首先要明确君臣父子社会的名分,理清君民关系。君臣民各守职责“在其位,谋其政”。把儒学的仁义之道,向下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注重分清群体社会中的各自地位和具体责任。“其民士农工商,其位君臣父子师友宾主昆弟夫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理想的社会乐园
在正位人伦的同时,韩愈进而描述了自己理想中的社会乐园。
韩愈云:“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无待于外之谓德。其文,《诗》、《书》、《易》、《春秋》;其法,礼、乐、刑、政;其民,士、农、工、贾;其位,君臣、父子、师友、宾主,昆弟、夫妇;其服,麻、丝;其居,宫室;其食,粟米、果蔬、鱼肉。其为道易明,而其为教易行也。是故以之为己,则顺而祥;以之为人,则爱而公;以之为心,则和而平;以之为天下国家,无所处而不当。是故生则得其情,死则尽其常。效焉而天神假,庙焉而人鬼享。”
韩愈用先王之道的仁义道德来规范人们伦理生活,在这个理想社会中,名分纲纪正位,仁义道德定名,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人们生活无忧,人人都有仁义道德之心,都自觉恪守个中社会规范,“以之为己,则顺而祥”,使自己的欲望、理想得到满足;“以之为人,则爱而公”,人际关系和谐,人情通达;“以之为天下国家”,社会安定,政治清明,整个社会生活秩序“无所处而不当”,呈现和谐安定的局面。
韩愈的法制思想
韩愈的法制思想依然承袭传统的儒家观点,他主张“德主刑辅”、“经、律无失其指”等法制观念。
“德主刑辅”
韩愈持儒家的“德主刑辅”观点。
韩愈云:“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
韩愈认为,秦“传二世而天下倾者”,就是因为先王之道衰,纪纲亡;治国当“先仁义”,以德教化,只要用先王之教,加强个人修身养性,就可使人“顺而祥”、“爱而公”、“和而平”,顺从封建统治者,不破坏封建社会秩序。
但是,韩愈也不忽视刑的作用,特别强调绝不可“惮于行刑”,如果劳动人民不尽力“奉事”封建统治者,就要使用刑罚,“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韩愈继承董仲舒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与生俱生”的,分为上、中、下三品,以此论证封建等级制度是合乎人性的。这种理论也为封建法律把主要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提供了一种依据。
在韩愈看来,具有上品性的人生而具有仁、义、礼、智、信等完善的品德,中品之性可能走向上品或下品,至于下品之性,与五种道德相悖逆,是不可改变的“恶”性。与性三品相适应,人情也分三品。上品的情“动而处其中”,有所发动也恰到好处,能符合封建道德原则;中品的情的发动有过与不及;下品的情的发动,完全不符合封建道德标准。具有下品之情的人,天生具有犯罪的因素,实际上所指的就是劳动人民。
韩愈认为,对于中品以上的性可以进行教育,使“上之性就学而愈明”,即中之性改变为上之性。至于下之性,是不可教育的,只可采取严峻的强制手段,控制或减少其犯罪,因为下之性“畏威”。
“经、律无失其指”
韩愈认为,封建执法活动不仅要依据法律,而且应当与儒家的经义相合;律是“圣人”制定的、符合儒家经义的;但执法者不能都是“圣人”,因此需要以经义“制有司者”,使执法活动与经义相合。
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疑难案件,“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即根据儒家的经义处理。
韩愈在论述如何论处复仇案件时说,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条文,是因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即与儒家经义不合;“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对于这种案件,即可“酌其宜而处之”,使“经、律无失其指”。
韩愈的人才思想
韩愈的人才思想产生于他的求荐经历和政治理想。少年时代的颠沛流离,无疑使他产生了浓重的忧患意识;长大之后,应试“四选于礼部”、“三选于吏部”、“三上宰相书”,到升任朝官后的两次被贬的仕进经历,又使他对中唐社会下层的生活实际和“日入于衰坏”的社会现实有了更深的认识。以上种种,使他形成了系统的人才思想。
重视人才,善待人才
对于人才,韩愈首先主张“重视人才”,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善待人才”。
(1)重视人才
韩愈继承了儒家以道德治天下的思想,主张先通过教育的手段向广大百姓灌输封建的道德观念,然后再用刑罚的手段加以控制。因此,他非常重视教育事业,因为德治的问题实际上是人治的问题,人治就需要有大批的人才,人才的培养主要靠教育,教育的任务就是要为治国兴邦培育人才。
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建议上层的统治者要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应该效法孟轲“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精神,为巩固封建统治,培养合格的官吏而教育天下之英才。如果不重视教育事业,势必造成人才缺乏的局面,封建统治就会产生“四海所以不理,有君无臣”的问题。
(2)善待人才
韩愈主张,在“重视人才”的基础上“善待人才”。他以千里马与伯乐的关系说明了人才之难得,批评统治者愚昧无知、鼠目寸光,以及对人才的摧残和埋没。
韩愈认为,统治者要了解人才的所欲所求,然后视其才之大小,安排适当的官职,并为其创造能充分施展其才能的条件,否则,像对待千里马那样,“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不能通其意”,“欲与常马等不可得,安求其能千里也”。
何蕃是一个“学成行尊”的人才,但由于得不到善待,只是做了一个太学生。在韩愈看来,“蕃之仁义,充诸心,行诸太学,积者多,施者不遐也”,他的才学德行只能行之于太学这样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倘若他能得一适当的官职,功业成就肯定要比现在大得多。
韩愈的朋友柳宗元也是因为被贬后,没有得到善待,“无相知有气力得位者推挽,故卒死于穷裔,材不为世用,道不行于时”。
凡此种种,都为执政者敲响了警钟,不仅要广泛韩愈的人才思想及其延揽人才,还要善待人才,否则,即使他们有化俗之方、安邦之策,如不在其位,也就难有施展的机会。
确立人才的标准
韩愈并没有直截了当地告诉我们,什么是评价人才的标准?但从韩愈评价、举荐人才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窥见一斑。
(1)韩愈把个人品性及修养看作是人才的一个前提条件
韩愈认为,士人(特别是贫贱之士)要进入权力机构有所作为,“必须有待,然后有所立”。“有待”并不是消极等待,而是积极修养自身,以备时用。
韩愈继承了儒家“正心”、“诚意”、“修身”说,认为要实践圣人之道,必先从人性的自我完善做起。他说:“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在此基础上,才可“勤祖先之所贻兮,勉汲汲于前修之言。”用儒家思想陶冶情操,提高儒学修养。
(2)韩愈把能文章作为品评人才的标准
韩愈在《争臣论》中说:“君子居其位,则思死其官;未得位,则思修其辞以明其道。”这里的“修辞”即写文章,他之所以将著书立说看得与居于官守同等重要,是因为他认识到写作也可以“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服务于现实政治的需要。
另一方面,重视文学修养在唐代又有现实意义。唐代以科举取士,主试诗赋,文辞优劣在选人中居于决定性地位,因而进士科又被称为文学科。
韩愈曾教导青年学子说:“今居进士于此世,求禄利行道于此世,而为文使一世不好,得无与操瑟立齐门者此欤?”由此可见,韩愈当时已意识到文辞的好坏是士人能否进入官僚机构、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关键。
仔细甄别,长期考察
对于选拔和任用人才,韩愈主张“仔细甄别”和“长期考察”。在韩愈看来,只有这样才能选拔出真正有真才实学的人。
韩愈指出“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但是,如果当权者在选拔人才时缺乏伯乐相马般的鉴别能力,那么,“虽有名马,只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
韩愈认为,选拔人才需“深思长虑”,是“为国家树根本之道”,具有非凡的意义。当权者应该像周公那样,“其急于见贤也,方一食三吐其哺,方一沐三握其发”,“惟恐耳目有所不闻见,思虑有所未及……不得于天下之心”,也要“拔去凶邪,登崇良”。
事实上,韩愈举荐人才的态度亦非常审慎,他所举荐的人才都是经过他长期考察或仔细考核而证明确有才华者。
在《与凤翔邢尚书书》中,韩愈提出了“精鉴博采”的识鉴原则,他说:“欲求士之贤愚,在精鉴博采之而已。精鉴于己,固已德其十七八矣;又博采于人,百无一二遗者焉。”
在《答杨子书》和《送陈秀才彤序》中,他详细地记叙了这一原则的具体操作过程。在鉴识陈彤时,他首先“目其貌,耳其言”,又留意到素“不轻以事接”的杨凭(时为湖南观察使)对其礼敬有加,同进之士交其称誉,但仍未全信。又“问焉以质其学,策焉以考其文”。
可见,韩愈识鉴人才态度之谨慎,工作之细致,已远远超出人们常说的“听其言而观其行”的识鉴方法。
事实证明,经过韩愈鉴识而举荐的人才绝少虚枉盗名之辈。
唯才是举,人尽其才
在人才选拔和录用上,韩愈主张“唯才是举”、“人尽其才”。
唯才是举
唯才是举,打破门第限制,不问亲疏贵贱,是韩愈选才的重要准则。
中唐时代,旧的豪门士族虽已没落,但出现了新的士庶矛盾,以门第论人、选才的偏向依然存在。以门荫得官者成倍地多于科举、荐举,大批出身寒门但有真才实学的士人遭到压抑、排挤。作为庶族士人的韩愈,就曾经历过这种踏入仕途的艰辛和曲折。所以,他一再强调国家在用人方面必须唯才是举,坚决反对以门第论人、选才。
在《送齐·下第序》中,韩愈指出:“古之所谓公无私者,其取舍进退无择于亲疏远迩,惟其宜可焉……及道之衰,上下交疑,于是乎举仇、举子之事,载之传中而称羡之,而谓之忠。见一善焉,若亲与迩,不敢举也;见一不善焉,若疏与远,不敢去也。众之所同好焉,矫而黜之乃公也;众之所同恶焉,激而举之乃忠也。”
韩愈这种破除门第限制的用人思想,在唐宋两代是颇具代表性的,它反映了广大下层庶族士人争取进入国家政权,以遂平生之志的共同愿望。
人尽其才
韩愈在《进学解》中用比喻对此进行了说明。
韩愈指出,各种木料在建筑房屋时,各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草药在治病救人时,各有其特定的药用价值。同样,人才有的灵乖,有的拙讷,有的屈曲自饰,有的超群出众,关键是要量才而用。
韩愈在《原毁》一文中指出,君子待人应“取其一,不责其二;即其新,不究其旧”。韩愈认为,只要他人有“一善”或“一艺”,就该利用,不要求全责备,并且还要既往不咎,只看他新近的表现,不追究他过去如何。
在《行难》中,韩愈也表明了这种利用人才的态度,认为选举人才不一定都是“大贤”,只要“贤于人之贤”,即可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