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卢梭的民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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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选举与监察(1)

在本章中,卢梭论述了选举与监察等内容。对于选举,卢梭指出,在真正的民主制中,一切都是平等的,抽签选举都是可以的。因为无论从道德、才能,还是从准则、财富来看,选谁做首领几乎都是无所谓的。对于监察,卢梭认为,正如法律是公意的宣告一样,监察官职权是公共评价的宣告,而设置监察官的职位,对于良好道德风尚的保持是非常有用的。

论公意不可摧毁

卢梭认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因为,公共意志是纯粹的、固定不变的。

当许多人集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时,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寻求安定和幸福。

这个时候,国家的行动强而有力,国家的原则明白确切,国家中没有混乱与利益冲突,国家中的公共幸福随处可见。

以上这些,只要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就能够轻易察觉。

对于政治阴谋家而言,和平、平等、一致都是他们的敌人。

而对于正直、单纯的人来说,正是由于他们的单纯,因此他们难以受到欺骗,也正是由于他们的正直,因此各种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们来讲都是毫无用处。

世界上最幸福的民族,常常有一群群的农民坐在树下讨论国事,而且将国事处理得非常明智。然而,另一些民族则崇尚诡计,而且使他们臭名远扬。对此,我们怎么能不赞许前者而鄙视后者呢?

像前者那样治理国家,所需要的法律非常少。当他们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时,其实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第一个提议的人,只不过是将大家共同的感受说出来而已。当他确信其他人会赞同他时,则大家共同决定的事情将变成法律,而根本不需要结党营私和耍阴谋诡计。

但是,当社会的联系变得松懈、国家变得越来越弱、私利变得愈来愈重、少数人的组织操纵大多数人时,公共利益便发生了改变,并且出现了敌对者,人民的意见不再是一致的,公共意志也不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此时,即使是最激烈的争论,也无法使最好的意见通过。

最后,国家濒于危亡,社会的结合在人心中已经破裂,最卑鄙的利益亦俨然以“公共幸福”的神圣名义来掩饰,公共意志哑口无言。这个时候,每一个人都受到私心的引导,再也不能站在作为公民的立场上发表意见。

那么,这个时候公共意志是不是被毁灭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公共意志是纯粹的、固定不变的,此时,不过是屈从于别的胜过它的意志罢了。

任何人将自己的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分离出来,都能清楚地看见,这两种利益并不能完全地、彻底地分开。

事实上,他因公共利益受损而受到的损失,比起他追求私利而得到的幸福,是极其渺小而微不足道的。

除此之外,他也同别人一样,非常强烈地要求这种公共利益,这样,才真正地对他有利。

即使他为了金钱而出卖投票权,在他的心中也不愿真正将公共意志毁灭,只不过是规避它而已。

其实,他所犯的过失在于——改变了对问题的态度——对人们向他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

他的选票不是在说“这是有利于国家的”,而是在说“这是有利于某人或某党的,所以这项议案应该通过”。

于是,大会中维持公共秩序的规则,反而不在于维持公共意志,而在使问题和回答都以公共意志为依归。

论投票

卢梭指出,投票是得出公意最好的方法。当人们将公共事务放在第一位,能够同舟共济的时候,他们的投票愈能趋于一致;反之,当人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意见分歧、激烈争吵的时候,则预示着个别的利益占了上风,预示着国家的衰败。

关于投票,在上一节中我们已经稍稍提到,在本节中将作详细探讨。

在大会里,人们愈能同舟共济,他们的意见也就愈能趋于一致,那么,公意也就愈占统治地位。相反,意见的分歧、不断的争吵,也就预示着个别的利益占了上风以及国家的衰败。

事实上,即使是在最动荡的年代,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民的投票总是进行的非常平稳,并且总是按多数票来表决。

然而,事情发展到另一个极端,同样也会出现全体一致——即当公民全都沦于奴役状态,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这个时候,恐惧和阿谀奉承将投票变成了一场闹剧。

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便产生了一些准则。我们应该依据这些准则,按辨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情况,来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毫无疑问,惟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契约。

因为,政治的结合是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因此,其他任何人无论以任何借口,都不能在未得到他的认可下就奴役他。

但是,倘若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那么,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因为,那也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之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但是,也许有人会问:“一个人怎么可能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所要说的是,这一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甚至是那些他们若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

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

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在于它是不是符合公意。

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

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能证明我错了,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件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么,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例,我也已经给出了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种原则。

一票之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

然而,介乎全体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分配,而对于其中的每一种,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与需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

其一,讨论愈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

其二,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要有一票的多数就够了。

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于法律,而后一条则似乎更切合于时务。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依靠两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比率。

论选举

卢梭指出,在真正的民主制中,一切都是平等的,抽签选举都是可以的,因为不论从道德、才能,还是从准则、财富来看,选谁做首领都是无所谓的。但是,在君主制政府中,抽签和投票都不会发生,因为国君是法定的、惟一的君主和行政官,他的下属的选择全由他一人来决定。

事实上,行政官和君主的选举过程是复杂的约定,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推选和抽签。

这两种方式在不同的共和国里都曾使用过,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两种方式在选举中非常复杂的结合。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抽签选举是民主制的性质使然。”

为什么这么说呢?

孟德斯鸠回答说:“抽签是一种使任何人都不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个公民以一种为国服务的合理希望。”

我赞同孟德斯鸠的说法,但并不确信其理由。

倘若我们注意到首领的选举是政府的、而非主权的一种职能的话,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抽签的方式更符合民主制的性质。因为,民主制没有那么多的约定,所以行政效果才更好。

在所有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中,行政官一职是一副重担,而并非一种好处,倘若强制这个人而并非其他人去担任这一职务,显然有失公平。

事实上,惟有法律才能将这一职责授予抽到此签的人。而在抽签的时候,所有人的先决条件都是平等的,选择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我看来,真正的民主制中,一切都是平等的,抽签选举倒也没有什么不好。不论从道德、才能,还是从准则、财富来看,选谁做首领几乎是无所谓的。

但是,在前面我已经说过,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不存在的。

当推选和抽签混合使用时,推选所填补的应是那些需要相应才能的职位,如军事职务,而抽签适宜于那些只需理性、公正、廉洁就能胜任的职位,如法官的职位,因为在一个架构良好的国家,这些优点是所有公民共有的。

但是,在君主制政府中,抽签和投票都不会发生。因为,国君是法定的、惟一的君主和行政官,他的下属的选择全由他一人来决定。

论独裁

卢梭认为,为了国家的安全,在某些危急关头,可以采取“独裁制”,即在国家的执政官中任命一个独裁者。但对于独裁者,只允许让他有时间来应付国家面临的紧急情况,但不允许他有时间去图谋其他的计划。

在我看来,法律的僵硬性,在某些情况下,会妨碍法律的灵活运用。在危急关头,这种僵硬性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所以,绝不能让政治僵硬到这种地步,以至于终止了法律的神圣权力。

然而,除非到了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否则人们并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

在这种十分罕见而又危急的情况下,人们便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委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

按危险的种类,这一委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倘若是为了挽救当前的危险局面,只需要扩大政府的活动时,就可以把政府的权力集中在它的一、两个成员身上。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仅仅是法律行使的形式,而不是法律的权威。

倘若危险已到了使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的地步,这时候,人们就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让他来暂时中止法律和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公意是无可怀疑的。人民首要的愿望,是国家不走向灭亡的绝境。应当注意的是,采取这种方式时,这里指的是中止立法权威而不是消灭。

我们可以追溯历史,来看一看以上情况。

罗马元老院采用了第一种方法,为了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它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把国家权力授予执政官。

而阿尔比在罗马所采取的行为开了第二种方法的先河,即为了国家的需要,在两个执政官之中任命一个独裁者。

当罗马共和国刚刚建立的时候,他们往往认为管理国家最适合的方式就是独裁制。因为,那时国家的根基还不稳固,仅仅凭借宪法的力量就可以使国家得以保全。

这个时候,许多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罗马风尚面前显得多余。人们既不用担心独裁者会滥用手中的权威,也不用顾虑他会在届满之后继续滥用其权威。

相反,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来说,好象它反而是一种负担。

所以,在这种独裁者的心中,仿佛代替法律行事是一件非常痛苦的、非常危险的工作,当然他总是要急于摆脱这种所谓的权力。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在于贬低权力,而不在于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