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黑除恶”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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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2)

1999年3、4月,被告人张鸿飞通过衡阳市规划局负责人要求崇业公司将一块地皮转让给张鸿飞筹建“鸿飞大厦”。张鸿飞低价获得该地皮后与衡阳市五交化公司合建“鸿飞大厦”。随后,张鸿飞通过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处处长陈国强(另案处理)让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在拆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减免了50%的动迁费用。由于张鸿飞未与拆迁户订好拆迁协议即行拆迁,造成拆迁户集体上访。衡阳市委、市政府即明令暂缓拆迁。张鸿飞、袁启明见状,即派宋世喜威胁拆迁户接受其苛刻条件,并授意宋世喜教训反对拆迁的衡阳市城北区福利厂厂长张友华。同年10月24日10时许,宋世喜率同伙对离家外出的张友华拳打脚踢,将张友华打成轻伤,随后逃离现场。

200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袁启明代表“鸿飞大厦”参加衡阳市房地产局拆迁办负责人在衡阳市“王府酒楼”的宴请。

吃饭过程中,袁启明认为衡阳市坤赋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罗猛没有把他放在眼里,遂打电话纠集廖峰等人赶到“王府酒楼”。饭后,罗猛首先离开,袁启明在大堂,用不锈钢垃圾桶朝罗猛的头部猛击一下,又与廖峰及同伙将罗猛挟持到衡阳市船山英文学校附近。袁启明、廖峰及同伙先用木棒、拳头击打罗猛,后袁启明、廖峰分别用菜刀朝罗猛的头部、脚踝部砍了十余刀,致罗猛重伤。

2000年2月28日,被告人龙庆原的妻妹因电话费与蒋建安、王晶、周伟、周建军发生纠纷。被告人张鸿飞得知后带领袁启明、欧阳建辉、廖峰与龙庆原赶到现场,持刀、木棒等凶器将蒋建安、王晶、周建军、周伟打成轻微伤。

2000年4月6日,被告人张鸿飞的同伙汤盛国(另案处理与吸毒人员刘建斌(已劳教)因毒品发生纠纷,被刘建斌、崔阳钧、李守群(已劳教)砍伤。张鸿飞得知后于次日下午2时许,伙同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指使宋世喜、陈治宇及王祥进、邓奇林、王峰等人(均另案处理)持猎枪、手枪、刀报复。在衡阳市莲花大厦,邓奇林持一支“雷鸣顿”木柄短猎枪向刘建斌腰部开了一枪,致刘建斌重伤。陈治宇持仿六四式手枪朝肖启言头部击打了数下。王祥进持一支“雷鸣顿”木柄长猎枪朝崔阳钧开了一枪,致崔阳钧重伤。

2000年5月15日,被告人欧阳建辉、谢亲东及熊伟成、张大军(均另案处理)在衡阳市岳屏公园赌博,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广场路派出所洪仁生等六名干警接到举报前去查处。欧阳建辉、谢亲东等人暴力抗拒查处。洪仁生即通知该所两位所长到现场,欧阳建辉亦电话通知廖峰、宋世喜等人赶到现场,共同再次殴打现场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致三名公安人员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鸿飞出面与该派出所所长疏通,使欧阳建辉、廖峰等人被免予查处。

1997年12月至1999年2月,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在衡阳市回雁宾馆、衡阳市雁城宾馆、衡阳市丽城宾馆和衡阳市静园宾馆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由谢亲东、龙庆原、宋世喜带人看赌场,非法获取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张鸿飞为便于该组织开展活动还设立“专款”账户,最多时达百万元,主要用于同伙的工资、红包、受伤住院、犯罪后逃跑等方面的开支。

被告人张鸿飞、唐升义及其同伙还非法获取各类枪支9支,其中五四式军用手枪1支、“勃朗宁”军用手枪1支、仿五四手枪支、仿六四手枪2支、“雷明顿”猎枪3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自制炸弹2枚,各类子弹147发。上述枪支、弹药由唐升义、廖峰具体负责保管。案发后,枪支、弹药、刀具等大部分犯罪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综上,被告人张鸿飞为他人提供枪支杀死1人,故意伤害次,重伤4人,其中6级伤残1人,轻伤6人;被告人袁启明故意伤害6次,重伤5人,其中6级伤残1人,轻伤4人;被告人欧阳建辉故意伤害5次,重伤4人,其中6级伤残1人,轻伤4人;被告人唐升义故意伤害5次,重伤4人,其中6级伤残1人,轻伤人;被告人梁珲杀死1人,故意伤害3次,重伤2人,其中6级伤残1人,轻伤3人。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等人通过网罗社会不法人员,形成了组织体系严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达数十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贩毒、垄断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进行房地产开发,获取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筹集资金,采取利用、威胁等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协调帮忙办事,在一段时期内,进行有组织的杀人、伤害、强迫交易、赌博、贩毒等活动,严重破坏衡阳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龙庆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鸿飞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的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应对其参与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走私武器、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赌博、窝藏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刘志强、龙庆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鸿飞明知被告人梁珲借枪斗殴,还要唐升义将枪借给梁珲,梁珲等人持枪斗殴开枪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鸿飞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所购买的枪支、弹药借给其他被告人使用,造成1人死亡,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张鸿飞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走私武器、弹药、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赌博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鸿飞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袁启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袁启明在被告人梁珲杀人后,参与资助梁珲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袁启明及其辩护人辩解辩称,被告人袁启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由于袁启明对梁珲借枪斗殴,事先不明知,其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启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欧阳建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故意伤害犯罪、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窝藏、强迫交易、赌博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唐升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领导的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走私武器、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赌博、窝藏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唐升义还在被告人梁珲杀人后,参与资助被告人梁珲逃跑,其行为又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唐升义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由于被告人唐升义在接到被告人张鸿飞的电话后,将枪送给被告人粱珲,其明知被告人梁珲要枪支参与斗殴的证据不足,此辩解辩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升义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梁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梁珲在斗殴中用雷鸣顿猎枪打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刘志强、秦亮、龙庆原伙同他人从境外购买海洛因非法入境予以贩卖,张鸿飞、欧阳建辉、唐升义、刘志强、秦亮、龙庆原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袁启明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但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贩毒行为,而应认定为上列各被告人的个人贩毒行为。上列各被告人贩毒数量特别巨大,均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2001年12月28日以(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鸿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启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升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庆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刘志强、秦亮、龙庆原不服,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