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黑除恶”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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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4)

5.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的监控服务工作,提高执法效果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阻塞违法分子进入高利润行业或部门。

6.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处理好权力与制约的关系优化干部人事制度管理,防止不合格的公职人员掌握权力并滥用,强化对党政干部的思想廉政教育和纪律教育,增强防腐能力,引入上级部门直接查处的机制解决“自己查自己”的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后台”和“保护伞”。

7.加强经常性的打击,处理好集中打击与平时工作的关系克服工作时紧时松的现象。

五、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表达与会代表反映,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都是先简单地概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事实,然后依次表述具体犯罪事实。有的认为,此种表述不妥当,宜改为先表述具体犯罪事实,然后再表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

(刘树德整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调研总结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严打”整治斗争正在向纵深发展。

“打黑除恶”作为这场斗争的重中之重,也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战果。

为了保障“严打”整治斗争的顺利进行,惩处和防范这类犯罪,最近,我院对各地法院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初步总结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打击重点,始终将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重中之重。自2001年4月至12月25日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30件1802人,分别是上年全年的5.88倍和3.4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21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罪犯764人,占判决人数的62.73%,比上年同期增加24.89个百分点。

一大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如:湖南、重庆两地法院审理的张君、李泽军等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张君、李泽军等18名罪犯分别依法受到了严惩,共判处14名罪犯死刑、3名罪犯死缓、一名罪犯无期徒刑;甘肃法院审理的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李捷等8名罪犯死刑、7名罪犯死缓,其余22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此外,湖北、陕西、浙江、广西等地法院还分别审理了影响较大的容乃胜等10名被告人、郑卫国等32名被告人、张畏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黄政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共判处7名罪犯死刑,其他罪犯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这些案件的审判,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掀起了“打黑除恶”斗争的高潮,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从全国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组织结构紧密,分工明确,纪律严格。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组织内部成员有层次、角色有分工、活动有纪律。组织结构上往往呈“金字塔”形,排座次如“堂主”、“龙头大哥”、“主帅”,其次为“副帅”、“军师”、“参谋长”之类,再下设几个小头目,每个头目下面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的组织还形成较为明确的帮规戒律,如河南的“黑龙帮”规定,组长、成员做事不经批准者杀;向警察泄露秘密背叛帮会者杀;加入本帮者必须纹身;被公安机关抓走者,每月发给亲属供养费等。上海的“大刀帮”则规定,每个成员都用绰号,隐姓埋名,平时用BP机联络,昼伏夜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外部依靠暴力强化组织的威胁力量,保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在内部依靠暴力执行纪律,维护组织的稳固和统一。如吉林梁笑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达数十人,在该组织内部,梁拥有绝对的权威,因成员陈永武擅自离开该组织,梁便命令其他成员对陈进行惩罚,先用锤子将其左手小手指砸伤,后用菜刀将陈的右手无名指贴根剁掉,并让手下把断指泡在酒里,每次例会都摆在桌子上,以示警戒;梁还对另一骨干成员孙殿亮实施“家法”,用木棒轮番猛击孙的大腿,直至把腿打断。

2.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以及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其中“两劳”释放人员占较大比例,且均为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

据福建高院的统计,在该省9个移送起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134人中,“两劳”释放人员47人,占35%。其中曾被劳教的17人,曾被判刑的30人。这些人员经劳改、劳教后不择手段攫取财物以供生活或挥霍。社会上的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利用群众惧怕心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为开舞厅、设赌场或生产经营其他利润丰厚的建筑建材业、运输业等作暴力后盾,从而形成暴力性的犯罪组织。

3.以获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为主要犯罪目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他们进行毒品、赌博、走私、敲诈勒索、诈骗、盗窃、抢劫、绑架等一切有利可图的犯罪活动,并通过介入经济生活,把以犯罪手段获取的巨额金钱投到企业经营中去,再用获得的利润从事更多更大的犯罪活动。他们为了巩固自己的“地盘”,扩大势力范围,不择手段铲除商业对手。如浙江的张畏案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数千万的资产,在一次参加房地产招标时,张畏竟安排其成员以武力相威胁,使他人不敢与之竞标,从而以低价标得五间房地产获暴利136.8万元。

4.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形成破坏力极强的反社会力量。他们与社会相抗衡,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异己的“黑势力”。他们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手段十分残忍,除剁手指、挑脚筋、烧乳头外,甚至还有“腌活猪”(将人体表皮用刀剖开后撒上盐等。陕西郑卫国案中,郑卫国安排成员将一家酒店老板绑架杀害为杀人灭口,竟将两名组织成员和一名无辜者杀死,并用混凝土浇灌掩埋。黑社会性质组织虽无需事事、处处使用暴力,但却以暴力为后盾。即使规模最小的组织,也拥有自己的暴力。有组织的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整体的暴力,受组织的统一支配、指挥和使用。武器装备是暴力的主要标志,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暴力化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不断扩充人员的同时,还不断增加和改良自己的武装设备,使暴力的形式和程度不断更新升级。

5.犯罪种类多元化。

从犯罪种类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同时从事多种犯罪活动,如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绑架、诈骗、走私、非法经营、偷税抗税犯罪、黄赌毒犯罪等等。有的触犯数个罪名甚至十几个罪名。比如,河南唐利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盗窃罪、窝藏罪等十三种犯罪。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不再崇尚于赤裸裸的街头暴力,手段更趋隐蔽和巧妙,并逐渐采用诸如巨额金融欺诈、计算机犯罪等新型犯罪手段。

6.以多种形式寻求“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形成并长期存在,是因为有“保护伞”存在。他们介入政治领域,用金钱收买、腐蚀、诱使政府官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甚至以暴力相威胁、搞暗杀,逼迫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如陕西董天运案,董天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富平县公安局长达成协议,该组织每星期向富平县公安局交1万元,该局所属单位不再上路检查处罚为该组织运销原油的车辆和非法“土炼油户”,该组织迅速非法敛财数百万元。又如湖南的庄湘吉案,庄湘吉等人拿出巨额现金贿赂人大代表,为衡东县常务副县长张泽静拉选票。张顺利当选县长后,对庄“关照”有加使大量工程落入庄的“黑手”,成为庄滚滚不断的财源。当庄因持刀持枪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张亲自出面打招呼,庄立即被放出。再如广西的丁旭案,百色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政贤收受丁旭等人的贿赂后,利用职权通知赌场何时开赌何时停业,致使丁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的赌场长期不被查处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黄政贤还利用职权解救在外地进行违法活动的该组织的首犯,唆使该组织首犯更改姓名,督促本局干警为曾在澳门抢劫的组织成员办理假身份证,以逃避侦查。在黄政贤等人的保护下,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在澳门抢劫和在百色把人打死)没有受到查处,还通过开设赌场并发放高利贷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在年4月26日至5月16日的一段时间内就获利136.19万元。

7.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黑社会性质组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已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治安,更为严重的是,它以有组织的暴力为后盾,营造恐怖气氛,对一定地域或行业实行非法控制,从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控制,严重破坏国家统治秩序,极大地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凝聚力。如湖南庄湘吉案,庄湘吉等人采取恐吓、威胁、骚扰、破坏生产设备等手段,垄断当地沙卵石供应市场。他们还拿出巨额现金贿赂人大代表,帮助其“保护伞”当选县长。庄湘吉在当地称王称霸,与县长齐名,以至于县地税局收不上税费时也请其帮忙,庄因此获得所收税费20%的报酬。又如广东李成录案,李成录等人大规模地进行摩托车非法营运,并恐吓、殴打、勒索群众,甚至采用暴力妨害公务、聚众冲击执法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手段,逼迫执法机关停止干涉其非法活动。深圳市的众多市民对他们心存畏惧,与他们发生纠纷时常忍让屈从。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最终形成和长期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历史原因。

在旧中国,帮会、派别盛行,封建帮会思想有着浓厚的历史积淀。建国后,一些黑社会组织转移到港澳台等地区发展。近些年来,境外黑社会组织不断从我国沿海、沿边地区向内地渗透,促进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如广东的向志强案就是香港的黑社会组织“新义安”向内地渗透的典型例证。

2.部分基层政权涣散,社会控制力弱化。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新的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少数基层组织存在“软、瘫、散”的问题,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导致社会治安处于失控状态,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活动空间。对流动人口、“两劳”释放人员、下岗职工、离异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还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机制,增大了这些人员参与犯罪的可能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形成气候。

3.部分地区、行业疏于管理,经济活动监管不力。

在一些地方,由于自由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市场管理、行业管理存在着漏洞,致使有的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失控状态,这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扩充势力范围并获取暴利创造了可乘之机。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非法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一定行业如建筑业、运输业、娱乐业等范围内以暴力、滋扰、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经营、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批“业霸”、“行霸”。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娱乐场所大量出现,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一些场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藏污纳垢,成为犯罪活动的温床。

4.打击惩治不力,养痈为患。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之初,虽然已进行了不少违法犯罪活动,但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并未给予足够重视,甚至以罚代刑,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放纵了犯罪分子。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搞利益驱动,不严格执法,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犯罪案件降格处理,罚款了事,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之后,由于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取证困难、侦破难度大,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到人员、经费等限制,对这类案件往往查不清、查不透,仅仅惩处了一些直接参加犯罪的成员,而未能彻底摧毁整个犯罪组织的组织体系、政治后台和经济基础,使这些犯罪组织不断发展,继续危害社会。

5.极少数党政干部充当犯罪“保护伞”,纵容、庇护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滋生发展的过程。他们在其长期的犯罪活动中和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反复较量中深知,仅仅依靠暴力手段和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腐蚀、拉拢收买,以寻求“保护伞”,建立权力关系网,从而逃避侦查、指控和审判,并向国家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争取合法职业、合法身份且在该领域取得某些特权,从而保证该组织犯罪的稳定和安全,为最大限度地获取非法利益创造条件。现阶段我国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存在着一些腐败现象,极少数干部以手中的权力为资本,谋取私利,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大搞权钱交易。

一些党员干部党性不强,政治立场不坚定,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有的甚至把与犯罪组织建立关系作为满足私欲的一个途径。这种种腐败现象正是犯罪分子求之不得的,他们往往不失时机地加以利用,投其所好,对这部分党员干部进行贿赂腐蚀。

通过贿赂腐蚀的手段向政治领域渗透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是直接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是通过贿赂手段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三是通过向有关单位提供“赞助费”等寻求保护。四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充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领。五是向政治领域渗透并直接获得“政治光环”。六是向媒体渗透成为“媒体明星”以寻求社会舆论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