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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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国家对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

(1)产假期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并不一样。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凭该证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