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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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财政税收(13)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从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天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从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从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以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30天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从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他纳税人,除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都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者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者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核实以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怎样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从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以内,或者从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补正。税务机关应当从受理之日起30天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变更以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怎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时候,应当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以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当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没有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申报纳税。

怎样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一份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证明注明地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证明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纳税人在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了提交以上证明、证件以外,还应当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届满以后10天以内,持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怎样处理非正常户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以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账户管理有哪些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从开立账户之日起15天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开立的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从变化之日起15天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在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的时候,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有哪些专门规定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有以下专门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账:

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营业额在15 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 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专门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办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请帮工2人以上、4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 000元以上,不足15 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 000元以上,不足30 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聘请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财务,但是应当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后办理。聘请上述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和启用账簿的时候,应当先送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的基本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商品名称或者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怎样保管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当天报告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等传播媒介公告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以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时候,应当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怎样进行发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