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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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对外经贸(14)

最初参加这一组织的有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等20多国家。经合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一名代表组成,负责处理该组织总政策的各项问题并作出决定。理事会会议分两种:一是部长级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并选举经合组织主席。二是常驻代表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举行,由经合组织秘书长任主席。此外,还设有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执行委员会负责理事会议的筹备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经合组织还设有20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如经济政策、工业、教育等委员会和南北经济事务与商品小组等。在它的周围还设有核能机构、发展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它的总部设在巴黎。

何谓欧洲经济共同体,它的宗旨是什么

欧洲经济共同体也叫欧洲共同体(西欧共同市场)。它是由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经济和政治集团。1957年3月,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也先后参加了这一组织,成员已有近20个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经济实力相当雄厚,各成员国合作的国内生产总值与美国不相上下,占世界总产值的221%。对外贸易和黄金外汇储备总额均名列世界前茅。

共同体的宗旨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加强各成员国在经济上的联合,对内实行共同的经济政策,消除关税壁垒,实行市场自由化,使共同体内经济均衡增长;对外采取一致的态度,增强与其他强国竞争的能力,提高在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地位。共同体成立后到1968年7月,基本上实现了对内取消工业品关税和限额,对外实行共同关税串和共同贸易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一体化基础上,积极推动政治一体化,强调在国际事务中“用一个声音说话”。1992年11月1日,关于欧洲一体化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始生效,宣告“欧洲联盟”诞生。

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此外还定期举行成员国外长或首脑会议。这个组织于1975年同我国建立了正式关系,1978年缔结中国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1981年给我国以贸易最惠国待遇。

七十七国集团是怎样的国际组织

七十七国集团是由77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国际性组织。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权益,反对帝国主义剥削和掠夺,在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期间,77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从此组成了“七十七国集团”。此后,七十七国集团成员不断增多,现在已增加到近130个国家和地区,但仍沿用七十七国集团的名称。

这个组织的宗旨是在参加全球性国际经济会议之前,成员国协调立场,商讨共同对策,表达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七十七国集团成立以来,先后发表了不少宣言和纲领,积极争取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无权地位,使发展中国家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的决策过程。在经济上,它们积极要求改变世界经济中生产、消费和贸易格局,打破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不平等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分工。它曾呼吁联合国通过新的国际发展战略和重开全球性南北对话的联合公报。七十七国集团是国际经济领域中反帝、反殖、反霸的重要力量。七十七国集团没有总部和常设机构,也无其他固定的专门机构,只有两个活动中心,分设在纽约和日内瓦。

什么是国际经济合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和超越国家界限的自然人与法人为了共同利益,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侧重生产领域)所进行的以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重新组合配置为主要内容的较长期的经济协作活动。包括国际资本转移、国际技术转移、国际劳动力转移、国际资源转移等方面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国家间的经济政策协调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从国际经济合作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分工的新发展是国际经济合作产生的基础;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前提;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是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原因;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和经济生活的国际化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成熟;国际经济组织的不断产生与发展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参加国际经济合作的主体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是主权国家间及国家间的自然人与法人的经济协作活动,还包括主权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企业法人与自然人间乃至主权国家间非法人机构、学术团体之间的合作。国际经济合作业务多以项目形式出现,要求合作各方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经济交往活动。国际经济合作项目都是有一定周期的。这种周期短则3~5年,长则可达数10年。通过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互转移,使一种生产要素从具有优势的国家流向在这种要素方面不具优势的国家,与当地具有优势的其他生产要素重新组合配置,达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国际经济合作产生的这种生产要素优势互补,推动了各国生产力的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是在国际分工基础上进行运转的重要机制,它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趋势,是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的必然结果。

国际项目融资的含义是什么,它与传统融资有何不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主要依靠项目所经营而产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而不是只注重项目主办人资信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国际商业银行信贷中一种相当重要的方式。它主要用于大型的、资本密集的开发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等工程项目。对勘探开发项目来说,首先必须获得东道国政府颁发的特许协议。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的主要不同在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是贷款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将这笔借入资金投资于某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后由借款人负责还款。因此,贷款银行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而不是他所经营的项目成败作出贷款决策。项目融资则不同,它是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专门成立一家公司,称为项目实体。由这家公司出面向贷款银行筹措资金,将来也由它偿还贷款,也就是用该项目的经营收益来偿还贷款。项目融资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无追索权项目融资;二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的风险有以下几种:集资风险、完工风险、资金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货币风险和政治风险。为了减少风险,贷款银行可采取规定偿债能力系数,取得物权担保和提供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代理的含义是什么,国际贸易中代理有几种形式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从法律上划分代理种类,大陆法系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行纪,而英、美、法将代理分为被披露本人的代理与未被披露本人的代理(亦称隐名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归本人。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行纪亦称间接代理,行纪人即为间接代理人,行纪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承担者,但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权利。本人(委托人)不是该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他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行纪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委托人),否则本人(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中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本人(委托人)提出要求。被披露本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表明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说明他是以代理身份行为的,不管他是否指出了本人(被代理人)的姓名,他所签订的合同都被认为是本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被代理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就退居合同之外,他既不从合同中取得利益也不对合同承担义务。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字在签字蜡封的合同上签了字或在汇票上签了字,他就应对该合同或该汇票负责。未被披露本人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人根据本人(被代理人)授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未披露有代理关系存在,代理人应对合同承担责任。但是本人(被代理人)仍有权介入合同并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本人(被代理人)行使了介入,本人(被代理人)则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同时,如果第三人发现了本人(被代理人),就享有选择权,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就不能改变主意向他们当中的另一人起诉。

按委托人授权范围的大小划分,代理可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总代理(General Agent)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业性的事务。独家代理(Sole Agent or Exclusive Agent)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托其他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须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是指委托人的普通代理。委托人可同时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据此委派几个代理人,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代理经营权。佣金代理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按行业性质和职责划分,代理可分为销售代理和购货代理。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Selling Agent)是指代表国外出口商或制造商为其产品在当地的销售提供各种服务的代理,包括介绍客户、收集订单、签订合同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提供售后服务等等。这种代理方式的采用非常广泛。在出口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代理也多是指这一类型。购货代理(Buying Agent/Purchasing Agent)即代理人受国外进口人的委托为其在当地采购商品提供服务。这种代理人与国外委托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他与当地市场上的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则取决于签订购货合同时他以什么面目出现。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那么他与当地出口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他要对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负责;如果他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即告诉出口商自己是受人委托代签购货合同,那么,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的履行不负责任,而由国外的买主承担合同义务。

此外,在实际业务中,买方或卖方为履行合同的需要,如报关、提货、仓储、检验、保险、租订运输工具等,可以指定货运代理、船方代理、保险代理等。由于法律对代理人的规定不同,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代理必须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

出口销售中独家代理与包销有什么区别

独家代理(Sole Agent or Exclusive Agent)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托其他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须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

包销(Exclusive)亦称为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ion),是指经销商(即包销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在包销方式下,只有包销人承担从供货人那里购进指定商品的义务,供货人才授予他独家经营的权利。从法律上讲,供货人和包销人之间是本人对本人(Principal to Principal)的关系。包销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也由包销人自己承担。购买商品的当地客户与供货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在出口业务中,销售代理与包销有相似之处,但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却有根本的区别。包销人与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人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其行为不能超过授权范围。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居中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互购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何不同

互购贸易也称为反购贸易(Counter Purchase),它是指出口方在出售货物给进口方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方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互购贸易涉及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每个合同都以货币支付,金额不要求等值。由于双方都承担了互相购买对方产品的义务,尽管采用货币支付,但在一定的时期内还是相互交换货物。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一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易货贸易指以实物的进口(或出口)去换取另一些实物的出口(或进口),而不用货币(外汇)作为支付手段的一种贸易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不必使用外汇进行支付,将买和卖结合起来。现代易货贸易主要采取记账式(相互抵冲,不算使用现汇)和对开信用证方式(双方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在信用证中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时方能生效)。

互购贸易和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先进口方可在第一份合同中将承诺反购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金额等具体订明,但这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很难办到。因此,多数情况下对此只能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规定回购的金额,其他细节再按约定的时间另行商定具体合同。一笔互购交易有时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目前国际上的做法,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先出口方的回购义务和先进口方的供货义务可分别改由其他第三方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