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追涨也是一种依赖人的表现,当然,炒股时适当借助他人力量是必要的,但必须从始至终坚持独立思考、自立判断的原则,因为炒股的赚赔必须一切由自己承担,别人不会比自己更认真地对待自己的事,同时,股票本身也具有依赖他人容易遭受损失的性质。
自身决策风险
股市中有很多的客观风险,但也存在着主观风险,主观风险也就是股民自身决策带来的风险,即股民因其错误投资决策和行为而使其蒙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总的说来,股民如果在下列操作决策中发生错误,则会给投资带来损失:错误地判断投资的收益率;盲目地跟风随潮进行股票的买卖交易;对股票买卖的时机判断失误,错过了最佳的买卖股票的时机;缺乏自我制衡的投资心理和投资行为;缺乏智慧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技巧。
错误的投资决策和行为,会使股票投资的潜在风险变为投资者的现实风险,经济损失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股民在做决策时要谨慎。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一般是指某种政策的出台,造成证券价格全面下跌而给股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调控股市和通过宏观经济政策间接调控股市。
目前,我国股市中的政策风险主要体现为政府直接调控措施的出台造成股价全面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主要原因在于:
(1)由于实行“渐进式”改革,股市在其成长初期必然会有政府的“精心培育”;同时政府也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使我国股市的成长少走弯路。
(2)从我国现阶段的特定情况看,股市要为国民经济发展、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服务,因此,政府必然要对股市进行直接调控,以便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3)在我国股市成长初期,行情剧烈波动的可能性较大,当这种情况出现并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时,政府必然会直接调控股市。
1997年是证券市场出台政策最多、政策综合力度最大的一年。针对股市过热的状况,管理层先后出台了诸如提高股权转让印花税、严禁国企和上市公司炒股、公布新股年度发行计划、对违规机构和上市公司进行严厉惩罚、严禁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等措施。与此同时,并提醒广大股民注意投资风险,表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股民的利益。
我们不可能准确地预测每一次政府调控措施出台的时机以及采取的手段,但对股市进行背景分析会对股民规避风险有很大帮助。股市的过热或者过冷,或者说股市是否热或冷到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政治的稳定,是导致政府可能出台利空或利好政策的最明显的股市特征,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股价大大高于其价值,市盈率太高,货币市场资金大量流入股市,股市泡沫过多,投资风险太大。第二种情况是股价暴涨暴跌,违规交易屡屡发生,市场投机风气盛行等,政府此时出面干预市场,正当其时。因此,理性对待股市涨跌,正确领会管理层对市场运行的态度,对防范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非常重要。
上市公司风险
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本身没有使用价值,仅仅具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大小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的经营是有风险的,它的业绩具有不确定性,由此造成的股票投资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是股市上的上市公司风险。
在我国,近年因亏损、违法、违规而导致暂停上市、ST处理的上市公司不乏先例,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更不在少数,这直接影响了股票的市场价格,甚至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归结起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风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即“上市前风险”和“上市后风险”。
所谓“上市前风险”是指企业为了上市,过度包装,导致上市后出现业绩大幅滑坡,甚至亏损的现象。红光实业就是最典型的事件。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以后,以核准制为核心的市场化发行原则体系逐步建立,据此,上市公司发行时的情况应该是真实的,业绩应该是优良的,发行价格应该是市场化的,投资者在这方面遭受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上市后风险”则是指企业上市后,由于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及环境等因素上的不确定性,造成公司业绩大幅滑坡而导致的股价下跌。
事实上,在中国证券市场一个业绩不错的上市公司一下子跌入亏损行列已非偶然了。有些上市公司不是立足于维护和增加股东权益来不断转换经营机制,不是通过不断开发新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以实现公司赢利最大化,从而给股东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而是将证券市场当作低价筹资不还本金的场所。为从股民手中获得更多的资金,公司在自身经营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转换,经营业绩并不理想的情况下,虚报有关公司业绩的信息,蒙骗股民,结果造成不明真相的股民成为受害者。随着《证券法》的出台,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风险会逐步降低。
证券结算风险
证券结算的核心是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因此,证券结算的风险归根到底表现为交收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从形成的原因来划分,证券结算的风险有四类: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
(1)信用风险。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
如当一方不足额交收时,另一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造成已交收的证券或价款的损失,即本金风险;违约方违约造成交易不能实现,未违约方为购得股票或变现须再次交易,因此可能遭受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的损失,即重置风险。
(2)流动风险。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及时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同信用风险相比,流动风险是交收的时效性不够而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不会产生本金亏蚀,但会增大重置风险,给被违约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资产是讲求流动性的,如果所购得的证券或账面上的现金不能动用,会极大地限制所有者的资产支配权并给其带来损失。
(3)操作风险。它是因结算运作过程中的电脑或人为的操作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风险。这种人为的风险,既可能来自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来自股民自身。由股民自己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4)系统风险。受上述三类风险的影响,可能不止一个、两个当事证券公司或当事人,有时可能对整个证券业,甚至整个经济领域产生连锁的不利影响,这时候市场就会产生系统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取中央结算模式,结算公司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机构,采用净额清算和T+1交收制度,完成与会员间的日常结算,对于控制结算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有关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图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行为。它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将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的人与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投资者置于不同的起跑线上,损害了普通股民的利益。只有严格禁止内幕交易,才能保证每个股民都有公平获利机会,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证券投资市场中去,从而活跃繁荣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涉及两个重要概念,即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1998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通过,其中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进行了界定。
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的惟一主体。世界各国多将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规定为内幕交易,我国同样如此,可见,内幕人员与内幕交易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内幕信息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判断一则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有两个标准: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
未公开性意味着除了内幕人员外,其他公众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该信息;敏感性意味着一旦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公布,便足以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波动,并左右股民做出买卖决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投资人的行为若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则构成内幕交易:
(1)投资人掌握了某上市公司不为投资公众周知的内幕信息,即投资人掌握的信息具有“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
(2)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利用了其所掌握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3)投资人目的在于获取利润或减少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人员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非内幕人员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等等。
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依赖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利用这些内幕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中小股民备受其害,给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11)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警惕经纪人的陷阱
证券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他们和股民的接触最多,是许多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中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对他们的限制也特别多,为避免证券商进行各种非法活动,以保证市场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由于绝大部分炒股者都是业余的,无法时时看着交易所的行情变化,很多事情只能通过电话从经纪人那里获知,而且交易也常在电话里通过券商完成,因此容易给一些作风不正的经纪人造成各种可乘之机。经纪人经常设置的陷阱有以下几种:
欺瞒客户的陷阱
正因为券商受客户委托做交易,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客户才授予经纪人许多种权力。而一旦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单方面的基础之上,市场秩序就将被打乱。
券商欺瞒客户就是指券商为谋私利而侵害其委托人的权益。具体表现包括经纪人食价,擅自动用客户的资金等。下边分别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空麻袋背来”是中国股民形容违规操作的经纪人的一句话。这是指某些券商拿客户的资金和股票做自营。当他们看到某种股票价格很高时,擅自把客户的股票卖出,等到价格下降之后再买回一些以补回空缺。这样从账面上看,客户的股票还“原封不动”地在那放着,实际上这些股票早已是下过“海”、滚了一身的利回来的股票,其差价早已让券商吞掉了。当然券商这么做并不能完全掩人耳目,细心的客户若时常看看自己的账户,就会发现自己不知道的成交记录。只可惜他们中许多人没搞明白自己的钱是券商在掌握,这些奇怪交易是券商在自谋利润。“空麻袋背来”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券商在代买入后,见股价上升便据为己有,待股价高涨后抛出,然后再把客户资金账户的缺口填上。告诉客户的却是并未买到此种股票,其目的也在于独吞其利。
在券商为股民设下的陷阱中还有最低价和最高价的陷阱,也就是所谓的食价。
股民由于受很多条件的限制,许多人无法打电话到交易所问价和落盘,而经常是看到当日传播媒介中的行情,发现有合适机会,就全权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买进或卖出。而在电话委托后,由于各种原因,股民往往很少核实交易的执行情况,这容易给证券经纪商造成各种可乘之机,证券经纪商可能在当日交易完成之后,参看当日股票的买卖价格向客户做出回复,使客户在买入时以当天最高价付款,而在卖出时只拿到最低价。
最后再介绍一种券商欺瞒客户的手段--利用客户的全权委托,做许多不必要的买卖。这种频繁的买卖活动并不是出于对客户的利益的考虑,而是为了赚取手续费。
滥调价位
滥调价位是指采用人为方法,使股票价格不正常地上升,陷于“高处不胜寒”的境地,最后使一些不明真相的股民饱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创上海证券交易部因滥调价位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1992年5月11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闭市的1分多钟前,延中实业股票还不断地以每股209元的价格成交,当时只需报入每股209元的买入价,就能买到延中股票,但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上海证券部场内的46号席位却为一客户输入了每股220元的买入价,经电脑竞价,以214.25元的价格成交,并作为当天的收盘价。
具备一些股票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行为,它将会使一些股民认为延中股票上涨很快而盲目跟进,因此证券交易所决定修正5月11日延中股票的收盘价,取该笔交易的前一笔交易价210元作为当天的收盘价,并封闭该客户的账户,对办理该笔交易的中创上海证券交易部进行相应的处罚。
透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