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即时行情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4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证券指数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8.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交易费用
9.1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处分
10.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会员对前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1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经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炒股常用术语
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市指数为买卖基础的期货。它是一种远期合约的买卖,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是合约面值的5%~15%。它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即合约到期时以股票市场的收市指数作为结算的准则,合约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股市与期市两个指数的现金差额,就可完成交割手续。
零股交易:
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最小单位是1手,即100股。
集合竞价:
每早9∶15~9∶25,通过计算机撮合配对,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指标确定价格。
轧空:
指做空头买卖的投资人在卖出股票之后,股票的价格却一路上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比卖出价更高的价格重新买进已卖出的股票。
箱型走势:
指股价走势的一种形状。将最高价、最低价分别连成直线,便可得到一个箱型的价格趋势图,故称“箱型走势”。由于像一个通道,又称“通道”。
除息:
指股份公司向投资者以现金股利形式发放红利。除息前,股份公司需要事先召开股东会议确定方案、核对股东名册,除息时以规定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除息同样会造成股价下跌,投资者应谨慎判断。
除权:
股份公司在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时,除去交易中股票配股或送股的权利称为除权。与除息一样,除权时也以规定日的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除权一般会造成股价的下跌,投资者不能轻易就此做出股价处于低位的判断,而应根据股价的走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反转:
指股价由多头行情转为空头行情,或由空头行情转为多头行情。从大势来讲,就是由牛市转变为熊市,或是由熊市转变为牛市,从个股来讲,从下跌趋势转向上升趋势,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票的形态看好。从上升趋势转为下跌趋势,投资者应尽快出局或远离该股票。
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