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新股民炒股一定要会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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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科学购买--新股民如何做到一买就赚(1)

1.开户

新股民进入股市,要做的第一步是开户。首先需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账户,任何一个新股民都必须在交易所拥有账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一般股民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的,而要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进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股民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理客户(投资者)在场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活动。股票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及交割、过户等几个过程。

证券公司的选择

新股民要想买卖股票,首先要寻找一家信誉可靠,同时又能提供优良服务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新股民选择证券公司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信誉可靠。这对于新股民来说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因为,新股民本人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同时,新股民也不能全面了解有关股票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变化无常的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交易,选择一个信誉可靠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毫无疑问,将是保证其资产的安全,进而能够盈利的重要前提。

(2)该证券公司应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因为,只有取得了证券交易所席位的证券公司才能派员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不然的话,证券公司只能再委托其他获得席位的经纪人代理买卖,如果这样将会徒然增加委托买卖的中间环节,增加新股民买卖股票的费用。

(3)新股民在选择证券公司时,还应考虑该公司的业务状况是否良好,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高,公司的交易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收费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

当新股民选定了一家证券商作为其买卖股票的经纪人之后,接下来就是在证券公司开户。

开立委托买卖的账户

所谓开户,就是新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委托买卖的账户。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新股民信用,表明你有能力支付买股票的价款或佣金。

新股民开设账户,是其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买卖股票时,与证券商或经纪人签订委托买卖股票的契约,确立双方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证券商接受股民委托代理买卖股票的主要规定有:

(1)证券商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在证券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

(2)代理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股票,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股票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

代表证券商受理买卖股票的,是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出市代表。

新股民委托某证券商代办股票买卖交易,必须先向该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手续,以建立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名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和签名样卡。法人名册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人授权书、法人姓名、证券商名称。在上海,这种工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新股民出具身份证、银行存折办理股票账户,股票账户类似于股票存折,既是股民的代码卡,又是股民分红派息、买卖股票的有效凭证。

在深圳,凡要购买股票的股民,都必须首先到市内任意一家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综合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有全市电脑联网、办理通存通兑的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便作日后分红派息之用,此账号也可作为委托买卖资金专户,以便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新股民凭身份证和存折到登记过户公司办理股东代码卡,每一个新股民只能建立一个代码,新股民在认购新股、委托买卖、代理股票过户时,必须在有关凭证上填写自己的代码。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证券商有权拒绝下列人员开户:

(1)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及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与雇员;

(3)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

(4)证券公司的职员;

(5)被宣布破产且未恢复者;

(6)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允许者;

(7)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8)曾因违反证券交易的案件在查未满三年者。

一般除了答复证券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外,证券商对于新股民的一切委托事项均应严守秘密。同时,证券商须按新股民委托的具体要求办理买卖,不得超越新股民委托的范围和权限。但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受托证券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托人作含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买卖。

证券商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验居民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正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正本。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开户银行账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受托契约的有效时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

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开立以下几种账户:

(1)现金账户。开立这种账户的客户,其全部买卖均以现金完成。当通过经纪商购进股票时,必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价款,用现金支付。同样,当卖出股票时,也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将股票交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将价款收入账户。我国目前使用此种账户。

(2)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又叫普通账户,开立这一账户的客户,在买进股票时,只需支付部分现款(即保证金)就可以买进全数的股票,全部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证券商代垫,按市场利率计息,买进的股票则存在证券商处作抵押品。例如,若规定保证金比例为55%,则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客户在买进股票时,只需支付所购股票价款55%。余下的45%价款,由证券经纪商公司提供贷款。

(3)联合账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在经纪商那里开立一个账户,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需等到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出售股票。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双方、父子等亲戚关系间,两个以上的没有亲戚关系的人也可开立联合账户,以减少佣金。

(4)信托账户。这是专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人开立的交易账户。许多国家的法律禁止未到法定年龄,由于继承遗产或亲友赠送等原因,就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为解决这个矛盾,证券公司设立此账户,由未成年者的保护人代其交易。

(5)授权账户。这是一种特殊的账户。投资者开立此账户意味着他将授权证券公司,可以事先不与其商量,根据市场情况随机处理,代其进行股票的买卖,它通常是在投资者完全信任证券公司的情况下,才开立此类账户。但目前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禁止使用这种账户,不少证券公司为避免纠纷,也拒绝开设此类账户。

以上第二、三、四、五种账户,我国目前尚未使用。

开立账户之后,新股民与证券公司作为授权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就基本确定下来。投资者作为授权人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负有认真执行客户的委托的责任,并为客户的委托事项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如果失信,将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买卖

新股民开户以后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交易的第一步是委托买卖。在委托交易方式中,根据委托内容与委托要求,可做出多种委托方式。

(1)按股民委托的形式划分

(1)当面委托。即新股民以面对面的形式当面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与要求,由证券商受理股票的买卖。

(2)电话委托。即新股民以电话形式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商、经纪人受理股票的买卖交易。

(3)电传委托。即新股民通过发电传给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

(4)传真委托。即新股民以传真的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与要求传真给证券商,委托他们代理买卖股票交易。

(5)信函委托。即新股民用信函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告知证券商,并委托他们代办买卖股票的交易。

我国深圳、上海目前主要是当面委托。当面委托一般要求股民加以确认,受托证券商才予办理委托手续,而电话委托,则必须在证券商具备录音电话的条件下,才可办理。股民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交签章,如错误,不是由证券商造成的,证券商不负责任。

(2)以股民委托的价格条件划分

(1)随市委托。指新股民在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的价格条件中,明确其买卖可随行就市。也就是说,证券商在受理随市委托的交易中,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股票的买入或卖出,即最高时卖出,最低时买入。大部分委托均属随市价委托。

(2)限价委托。新股民在委托证券商代理股票买卖过程中,确定买入股票的最高价和卖出股票的最低价,并由证券商在买入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下买进,在卖出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上卖出。

(3)以股民的委托期限划分

(1)当日委托。当日委托指股民的委托期限只于当日有效的委托。

(2)五日有效委托。指开市第五日收盘时自动失效的委托。

(3)一月有效委托。指每月末交易所最后一个营业日收盘时自动失效的委托。

(4)撤销前有效委托。指股民未通知撤销,则始终有效的委托。产生此种委托的理论认为,有的股民深信市场力长期发展的作用,因而无须计较暂时的得失,也不计较较长时间的等待。

(4)以委托数量为标准来划分

以委托数量为标准,可将委托分为整数委托与零数委托两种,前者指委托的数量是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或其倍数。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为标准单位。通常100股为一标准手。一标准手发股票一张;若是债券,则以1000元为一手。后者指委托的数量不足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

虽然证券商一般不接受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委托,但经纪人可将客户的零数委托转交给专门从事零数买卖的零数自营商。零数自营商一方面必须在交易厅内零星买进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凑成整数股后转卖给佣金经纪人;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交易厅内买进整数股,然后化整为零地转卖给需要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佣金经纪人。这样,零数自营商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5)以委托性质来划分

以委托性质划分,委托可分为买进委托或卖出委托。前者指股民委托证券商买进某种证券,后者指股民委托证券商卖出某种证券。

证券商的工作人员接到股民的委托指令后,应立即填写委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委托书必须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蓝色印制。委托书应记载股民姓名、股东代码、委托日期时分、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内容:

(1)未填写“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粘附函电。

(4)未填写“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3.成交

证券商在接受股民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股民都不只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竞争同时发生在买者之间与卖者之间。

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口头竞价交易、板牌竞价交易、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成交的基本原则

(1)成交的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的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竞价交易作业程序

(1)板牌竞争交易

(1)作业程序。

场内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场内出市代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应先看申报价格是否达到《竞价告示板》公告价位。如果达到,场内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填写在竞价告示板的价格栏内,并在适当的栏内填上证券商的代号和买或卖的数量。如申报未达到板上价位,场内出市代表应将未公告的买卖指令,按证券名称和价格归类汇总,即每种证券按买入价由高到低、卖出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待价位达到时,再登录于《竞价告示板》。

每笔买卖成交后,卖方出市代表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并签章,交买方出市代表确认后,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成交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证券交易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电话员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买卖记录簿》所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并将成交情况电话通知其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提示买卖指令。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代码、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交易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竞价告示板填写原则。

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