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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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企业商标管理法律实务(12)

企业可以依据《民法通贝。的规定,防止其他企业“抢注”未注册的商标。《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爿j原则。在他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时,企业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

(二)依据《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条文,即第13条、第31条和第41条。第13条第1款是就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是就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1条第2款就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地位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也即普通未注册商标并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商标法》第13条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人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就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驰名商标的标志注册、使用的权利。从禁止使用的权利中可以推断出,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人有专有使用权,即专用权。而从第31条和第41条的规定看,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而只是作为阻止他人抢注或者抢先注册的理由,即在先使用人有优先注册权,但是该商标所有人不能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商标的善意使用。

(3)两种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和程度不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该商标在我国必须是驰名商标,是否驰名由有关机关依据商标法及有关规定认定,但并不以必须在我国使用为前提。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则是必须在我国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它受到商标法较高程度的保护,除享受与一般注册商标的同等保护外,对恶意注册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无时间限制地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则不享有上述保护。

此外,《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他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获得优先注册权。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理解为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他人的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企业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这里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但是前提条件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是普通的,而需要有相当的知名度

(四)依据《著作权法》来保护

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通常有优美的图形或字体表现,从而可以埔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使用人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其未注册商标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必须同时是著作权人。未注册商标是使用该商标的企业自己设计、绘制的,从该商标创作完成之日起,企业就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该商标尽管不是企业自己设计的,但美术作品的作者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该企业,企业一旦将此美术作品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成为商标,则以著作权继受主体的身份享有著作权。第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必须是专有使用权人。比如,美术作品的作者与企业签订了独家使用合同,只授权该企业独家使用其美术作品;或者设计商标的企业只将该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之上,而没有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未注册商标的图案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

(五)依据《专利法》来保护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的设计,它可以申请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具有美感的创作,它与用做商品识别标志的商标不同。但是,它们都是置于产品表面或商品的包装上,都可以由某种图案和色彩组成,都能给人以美的享受,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欲望。所以,商标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企业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此保护自己的未注册商标。

运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未注册商标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该图案必须附置于外观设计产品之上,且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而不能游离于外观设计之外;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是来注册商标的使用人;第三,保护对象只能是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商标。比如:郑某是一位化工工程师,经多年研究发明了一种能使头发更加乌黑的洗发液,郑某请人设计了该洗发液的商标和包装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中包含有商标。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郑某连同商标图案一起申请,使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一)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

1.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各种要素,而必须使用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案。如果在商标注册后,需要局部修改,不论变化大小,均应另行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于核定类别的商品上

一般来说,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后,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新申请的商品类别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

由此,普通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者、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对驰名商标,法律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范围,后文有详述,此处不赘述。

三、企业如何依法提出商标异议与争议

(一)企业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企业在保护自己的商标时,应当合理、合法地使用商标异议权。商标异议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社会中任何人、任何单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就已进人初步审定、公告,即将被注册的该商标,与已经注册完毕的正在使用中的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在文字、图形、符号或其组合上相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相同商标、法定禁止商标、侵权商标以及抢注商标等情形来通过异议书的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对其的初步审定,最终不予公告,不予注册,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企业在行使商标异议权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异议的时间

企业行使商标异议权应及时把握法定时间,以免错过法律赋予的时机。对商标异议权行使的时间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0条作出r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可见自商标公告之日起超过3个月,企业的商标异议权则丧失。

如:甲企业是一家生产运动服的企业。其于1990年5月10日在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使用在运动服上的“玉兔”牌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而乙服装有限公司则在1995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其运动服商标为“白兔”牌。且该商标申请注册已进入初审、公告阶段。由商标局将“白兔”商标刊登在1995年7月1日的《商标公告》中。对此,甲企业如发现“白兔”商标与自己已注册完毕并正在使用中的“玉兔”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构成近似商标,则甲企业可在1995年7月1日到10月1日的3个月的任何时间,通过异议书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对“白兔”商标撤销初审、公告,并不予注册的请求。商标局在接到此异议书之日起,进行审核。其审核的结果是:(1)若“白兔”注册商标对“玉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则根据“申请在先”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甲企业异议理由成立,撤销对乙公司“白兔”商标的初审、公告。驳回其本次“白兔”商标的注册申请的请求。当然.商标局可提示乙公司更换其他商标再申请注册。(2)若甲企业对乙公司所提出的商标异议不成立,则商标局对乙公司申请的“白兔”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并发证。“白兔”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3)若甲企业在法定的7月1日到10月1日的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没有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已超出法定的3个月.则意味着甲企业丧失对“白兔”商标的异议权。此时,“白兔”商标可按法定程序,最终成为注册商标。可见,企业经常关注《商标公告》,尤其是关注申请注册在后的相关同类商品和服务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所要使用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否涉及自身合法利益,从而正确适用法律赋予的商标异议权。

2.行使商标异议权的法律程序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见附1)正副本各一份,并附有关证据,交纳异议规费1000元。如果异议人在提交异议时,因其异议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等还未完全齐备的,应在异议期满后1个月内补齐,否则视为未提交。国内企业或中国公民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或直接向商标局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异议事宜。

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的,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签发异议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辩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被异议人在限定期内未做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应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做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异议双方。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见附1)一式两份。

申请异议复审应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日;应按规定交纳商标异议复审规费1500元,申请延期的,还应交纳延期费500元。

请求复审的,国内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国外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