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6759400000019

第19章 企业商标管理法律实务(18)

“贴牌经营”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重要分工协作方式,对委托^来说,不用自己的生产厂,全部委托加工,自己可以全力倾注在品牌经营和管理上,可以使合作企业了解、熟悉和掌握先进技术,加快设备更新速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同时,品牌运作企业则集聚了资本、市场、技术等众多有形和无形优势,用最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促进企业整体运行素质的提高,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克服盲目生产导致库存积压的现象。

(二)企业在贴牌生产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签订详尽、严格的贴牌经营合同

贴牌产品与假冒伪劣产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合同授权基础上的合法合作关系,因此贴牌经营合同的签署十分重要。从设备到工艺,从标准到质量,从配件到整机,从价格到市场,从服务到维修,从交货周期到配件供应年限,从付款到交货,从检验到验收,都应有十分完善和硬性的要求,如果不能及时的防微杜渐,就将导致出现权责不明,进而引发合同纠纷。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无论是对替自己生产的加工工厂以及替自己销售的代理商,必须在合同中对于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和规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加工行为是承揽合同所规定的行为的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调整。贴牌经营受托方通常要在其加工的产品上贴附委托方商标,但由于受托方只负责加工产品而无权对贴附有委托方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所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商标使用行为。

目前,多数企业签订的贴牌经营合同条款粗浅、漏洞百出。如:在贴牌经营合同中,由于对受托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受托方违反加工合同超数量加工产品;或是加工带有委托方商标标识的产品由于质量等问题被委托方拒收或退回,加工方却用以销售等行为;对质量监督条款的约定不明,仅笼统地约定“按甲方要求的质量生产”或“按国标生产”,没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办法;对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未作约定,这样易造成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失控;未对产品的销售区域进行约定。

对接受贴牌生产的企业来说,应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贴睥加工投产前,应确认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切忌盲目接单,不应擅自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看委托方是否有资格委托加工;注意查询委托加工的商标在我国是否已经注册。

2.正确在商品上标注生产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该条第4款还规定:“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并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第18条又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由此可见,以上规定在定义七不明确,导致OEM企业无论是标注委托企业的厂址和产地,还是被委托企业的厂址和产地,都有可能违反规定。因此,OEM台作企业可以采用在OEM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委托方厂名和厂址,在产品标签上再标注产地的做法。为了避免消费者因该产品的品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而产生对产品的不信赖,委托方还可以采用在受托方产地建立分公司的做法。

法律小补丁

2002年7月l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黄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七、企业如何进行商标的国际保护

商标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在一国注册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权利的商标也只有在该国才能受到保护。国内企业在巾国进行商标注册,它只是在中国享有专有权,一旦产品出口到国外,它首先要到进口国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当前,有不少向国外发展的中国企业由于认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手续繁、费用高,不愿办理商标注册;或者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还不够,注册为时过早;或者认为自己的商品不愁销路,无须注册。正是因为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这些年来,国内企业的知名商标在同外被抢注的例子触目惊心:“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时近15%遇到了被抢注的尴尬局面。这些名牌产品的企业应该是非常重视保护自己商标权的,他们的商标在国外的注册尚且如此,可以想象国内其他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和保护程度了。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亟需提高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加快商标的国外注册进度,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产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在海外流失。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最重要的一个公约。它保护的范围除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外,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建立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管理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重要国际公约。

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也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由于公约成员国囊括r世界主要国家,因此我国已不再需要同其他国家签订商标保护互惠之类的协议。目前,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其所在国为公约成员国的,可依公约享受国民待遇:不属公约成员国的.可依对等原则处理。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企业要让自己的品牌跨出国门,应考虑所要进入的国家是否属于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者在商标方面是否与我国签有协议,以及该国的商标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商标法律状况,才能更好地保护和运作自己的品牌。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途径

从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J891年4月14H《马德里协定》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进行注册。对于实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企业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二是逐一国家注册。如果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申请商标注册。

虽然中国早已加入《马德里协定》,后来又加入了《议定书》,但许多企业并不懂得利用马德里系统这一既经济叉便捷的途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中国企业在国内向商标局申请就可以获得马德里体系所有国家的商标,不再需要到国外聘请代理机构进行繁杂的申请手续,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点,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被认为是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的最便捷途径。

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50多个,加上《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覆盖71个国家。也就是说,企业只需通过一个申请就可以同时指定在71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使用英语、法语中的一种语占填写申请书(用中文要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不需要将申请书再译成有关指定保护国家的每种语言。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每个指定保护的成员国内分别缴纳费用,而且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在申请之日起的1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1年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程序和注意的问题

1.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沣册中文申请书l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申请附件,如申请人资格证叫、商标图样、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青受理通知书等。

2.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1)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应附上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3)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4)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注册。此时的商标注册才叫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国际局如果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齐备手续。申请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人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所有人转发注册证。

3.商标国际注册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申请的驳回及申诉。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如果在1年内要求指定国保护的商标未被驳回,该商标则被视为自动到该国保护;如果在1年内。该商标被指定国驳回,申请人可根据驳同国的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2)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国际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在获准注册5年内仍依赖于原注册国。如在5年内该商标在原注册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或在5年内商标所有人自动撤销或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时,国际局即撤销该商标。但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后.国际注册商标即具有独立性,无论原注册国的保护发生什么变化也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而获得保护。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年,但《议定书》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我国企业申请国际注册时,可将20年分为两个10年,在申请书上注明并缴纳首期10年的注册费即可。期满如要续展应在期满前1年内申请,如超过这个期限,企业应在缴纳续展注册和手续附加费后,在期满后的半年宽展期内申请。

(三)如何向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请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仅限于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办理。如果要到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等) 申请商标注册,则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经销商及其他机构代理。一般来讲,我国申请人可以到《巴黎公约》的140多个成员国及其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分别办理商标注册。在国内,可以委托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如果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的6个月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则可以用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便在时间上取得优先权。例如菜公司在我国首次提出某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日为1999年1月1日,则该公司可在1999年7月1日前向其他成员国要求优先权,一旦要求日期超过7月1日,那么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将随之丧失。国内企业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要充分利用《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使申请注册的商标尽早地获得有关国家的保护,从而有效地禁止其他同家的企业及自然人抢注或假冒相同或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