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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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2011)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2011)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对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操作要求、经费来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校方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在保障学校和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学校风险管理是指将现代风险管理的理论应用于现代教育管理领域,运用教育行政管理和市场运行手段,在教育行业内进行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现代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行业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必然按照防范为主、转移为辅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学校的风险防范工作是在全面、客观认识学校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及损失后果。由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保障群体是学生和教师,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多的是师生的安全受到的威胁。因此,风险管理关口必须前移,变事后补偿为事前预防,建立风险防范及预警机制,落实防范工作及措施,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几率及损失后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安全。

学校通过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可以大大地降低各种事故的发生率,但是要求学校完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一旦校园内发生事故,学校往往负有一定的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法规定,若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是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在2010年12月13日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这就意味着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方伤害事故不再适用“过错责任”,而是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幼儿园、学校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目的,这就要求幼儿园、学校更多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幼儿园、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及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幼儿园、学校承担责任的几率,从根本上对幼儿园、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形式”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大多数省市逐步建立健全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制,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责权明确,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又简洁、高效的运行方式。许多地方的教育机构免费聘请既懂教育又懂保险的保险经纪机构作为风险管理顾问,利用其专业优势为教育机构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有效减少风险隐患,在尽力控制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率和伤害事故的损失程度的同时,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及时到位,有效地保护了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自2003年率先提出“建立全国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战略构想以来,北京联合始终不渝地自觉履行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的职责,充当好教育和保险两个不同性质行业之间交流互动的桥梁和纽带,受到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欢迎和好评,也得到了保险业界的认同和支持。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为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1571个县(市、区)18万多所学校、1亿多师生提供了风险管理和保险经纪服务,得到了教育部和中国保监会的肯定与支持。公司业绩在全国三百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经纪业务名列前茅。

继2009年出版《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之后,我们又从近两年由北京联合经办的理赔案件中,挑选出部分校方责任保险、学生个人保险及实习责任保险和教职员工责任保险等案例汇编成册,同时收录了“教育行业责任风险管理报告(2009)”和与校方责任保险相关的政策、法律条文、规范要求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精心梳理及全面剖析,期冀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认识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

遵循以上思路,我们从每一个案例的描述、分析、风险管理建议上小心把握,琢之磨之。由于种种原因,文中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各位读者谅解。如需引用,务请与编者联系。

编者

二〇一一年三月